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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競賽規則基本內容

網球 閱讀(1.7W)

在網球比賽中有臨場裁判或信任制且都要執行規則。從本期始,應廣大讀者和粉絲們的邀約,為了協助球友們更好的進行網球比賽和娛樂,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網球競賽規則基本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網球競賽規則基本內容

  網球競賽規則基本內容

1.場地

網球場地應該是長方形,長度為23.77米(78英尺),單打比賽的場地寬度為8.23(27英尺),雙打比賽場地的寬度為10.97米(36英尺)。

場地由一條掛在繩索或鋼絲繩上的球網從中間處分隔開,所使用的繩索或鋼絲繩附著或掛在1.07米(3.5英尺)高的兩根網柱上。球網應允許分伸展開,使之能夠填滿兩個網柱之間的空間,其上網孔的大小以確保球不能穿過為宜。球網中心的高度應當為0.914(3英尺),並且用中心帶向下繃緊固定,網繩或鋼絲繩和球網的上端應當用一條網帶包裹住,中心帶和網帶都應完全為白色。

·網繩或鋼絲繩的最大直徑為0.8釐米(0.33英寸)。

·中心帶的最大寬度應為5釐米(2英寸)。

·球網每一邊垂直向下的網頻寬度應當在5釐米(2英寸)與6.35釐米(2.5英寸)之間。

雙打比賽中,每側網柱的中心應距雙打場地的外沿0.914米(3英尺)。

單打比賽中,如果使用單打球網,每側網柱的中心應距單打場地的外沿0.914米(3英尺)。

如果使用雙打球網,那麼球網要用兩根高1.07米(3.5英尺)的單打支柱支撐起來,每側單打支柱的中心距單打場地的外沿0.914米(3英尺)。

·網柱的邊長不應超過15釐米(6英寸)或直徑不應超過15釐米(6英寸)。

·單打支柱的邊長不應超過7.5釐米(3英寸)或直徑不應超過7.5釐米(3英寸)。

·網柱和單打支柱的上端不能超過網繩頂端以上2.5釐米(1英寸)。

球場兩端的界限稱為底線,兩側的界限稱為邊線。

在兩條單打邊線之間畫兩條距球網6.40米(21英尺)並且與球網平行的線,這兩條線稱為發球線。在球網每一邊的發球線和球網之間的區域,被一條發球中線分成相同的兩個部分稱為發球區,發球中線應當和單打邊線平行並且與兩條邊線的距離相等。

每一條底線都被一條長10釐米(4英寸)的中心標誌分為相等的兩部分,中心標誌要被畫在場地內並且和單打邊線平行。

·發球中線和中心標誌的寬度為5釐米(2英寸)。

·除底線的最大寬度可以為10釐米(4英寸)外,場上其它所有線的寬度均應介於2.5釐米(1英寸)和5釐米(2英寸)之間。

所有場地的測量都應以線的外沿為標準,所有場地上的線的顏色均必須相同,並且和場地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除附錄Ⅲ中的規定之外,在球場、球網、中心帶、網帶、網柱或單打支柱上均不許有廣告。

除上述場地外,附錄Ⅵ中提到的“紅色”和“橙色”場地可以用於10歲及以下組別的比賽中。

注:端線和後擋板之間以及邊線和側擋板之間的最短距離參見附錄Ⅷ。

2.永久固定物

場地上的永久固定物,不僅包括後擋網和側擋網、觀眾、觀眾的坐席和看臺,以及所有場地周圍和上方的固定物,而且還應包括處於各自規定位置的主裁判、司線員、司網裁判和球童。

在一個使用雙打球網和單打支柱的場地上舉行單打比賽時,網柱、單打支柱以外的球網部分屬於場地上的永久固定物,而不能視其為網柱和球網的一部分。

3.球

在比賽中根據網球規則被允許使用的球必須複合附錄Ⅰ的規定。

10歲及以下組別的網球比賽不可以使用附錄Ⅰ中提到的球。必須使用附錄Ⅵ中提到的3號(紅色)、2號(橘黃色)或1號(綠色)球來代替。

國際網聯將對任何關於某種球或式樣是否符合附錄Ⅰ的標準,以及是否可以被批准用於比賽的問題進行裁決。國際網聯既可以自行作出此類裁決,也可以根據所有對此真正感興趣的團體或個人,包括任何的運動員、器材生產廠商或國家網球協會或其會員等所提出的申請進行裁決。這類申請與裁決應當按照國際網聯的審查與聽證程式來進行(參見附錄Ⅸ)。

賽事組織者必須在賽前公佈:

a.比賽中用球的數量(2個、3個、4個或6個);

b.換球的方案。

如果換球,可採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種:

i.在一個規定換球的單數局結束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熱身活動用球的原因,比賽中第一次換球必須比整場比賽的其它任何時候的`換球要提前兩局。平局決勝局在換球時也作為一局計算,但如果換球剛好是平局決賽局開始時,則不應當換球。在這種情況下,換球應當推遲到下一盤第二局的開始前;或者按以下方法進行。

ii.在一盤的開始時換球。

如果在比賽期間球破了,這一分應當重賽。

判例1:如果在賽完一分後發現球軟了,這一分球是否重賽?

答案:如果只是球軟了而沒有破,這一分不應重賽。

注:在按照網球規則進行的比賽中,任何用球都必須是由國際網聯頒佈的已被列入官方名單上的批准用球。

4.球拍

在比賽中按照網球規則被允許使用的球拍必須符合附錄Ⅱ的特別說明。

國際網聯將對任何關於某種球拍或式樣是否符合附錄Ⅱ的標準,以及是否可以被批准用於比賽的問題進行裁決。國際網聯既可以自行作出此類裁決,也可以根據所有對此真正感興趣的團體或個人,包括任何的運動員、器材生產廠商、或國家網球協會或其會員等所提出的申請來進行裁決。這類申請與裁決應當按照國際網聯的審查與聽證程式來進行(參見附錄Ⅸ)。

判例1:可否允許球拍擊球面超過一盤的絃線?

答案:不可以,規則中提到交叉的絃線只能是一種式樣,而不是幾種式樣(參見附錄Ⅱ)。

判例2:如果絃線是在一個以上的平面上,是否可以認為絃線組成的式樣大體上是一致的和平坦的?

答案:不可以。

判例3:減振器是否可以安裝在球拍的絃線上,如果可以,應當安裝在什麼位置?

答案:可以,但這種器材只能安裝在交叉絃線組成的式樣之外。

判例4:在一分的比賽中,一名運動員的絃線突然斷了,他可以用這把球拍繼續比下一分嗎?

答案:可以,但賽事組織者特別規定禁止的除外。

判例5: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運動員可否使用一把以上的球拍?

答案:不可以。

判例6:可以在球拍內嵌入會影響擊球特性的電池嗎?

答案:不可以,不能使用電池、太陽能或其它類似帶有能源動力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