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體育>跆拳道>

試學跆拳道受傷老師和監護人都要負責

跆拳道 閱讀(2.69W)

試學跆拳道受傷 老師和監護人共擔責

試學跆拳道受傷老師和監護人都要負責

小彤在母親的帶領下到王某的跆拳道館試學,在背另一名同學跑步熱身的過程中摔倒致骨折,小彤要求王某及王某租賃的某幼兒園賠償損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部分賠償小彤損失,幼兒園無責任。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在昌平區天通苑開了一家跆拳道館,宣傳可以免費試學。2009年10月17日下午,年僅八歲的女孩小彤跟隨母親到該跆拳道館試學。王某要求小彤揹著另外一名男同學跑步熱身,奔跑中小彤摔倒,致左臂骨折,小彤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小彤將王某及王某租賃的某幼兒園(跆拳道館所在地)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及後期治療費用近10000元。

庭審中,王某答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同意賠償。

某幼兒園答辯稱,該單位與王某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如果出現一切意外安全事故與單位無關,由王某承擔責任。故該單位不同意賠償。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跆拳道館的經營者,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管理、保護等相關義務,致使小彤受到人身損害,對此造成小彤的損失,王某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因小彤系人,其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未對小彤學習跆拳道的行為盡到管理、教育的責任,應對其疏於管理、教育的過失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要求幼兒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據此,昌平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小彤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 4287元。

監護制度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這些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關於監護的性質在我國民法上長期存在不同的認識,學說主要有三類,一是權利說,認為監護是一種權利,屬於身份權;二是認為監護是一項義務,監護對監護人而言是負擔,而不是利益;三是認為監護是一種職責,認為監護是法律要求特定的人承擔責任。

三種學說都有自己的理論根據,因為我國法律對監護的規定既有體現權利的,比如,對於監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可以剝奪其監護人的資格;又有體現義務的,如對於未成年人(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法院以上述作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