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碩士學位>法律碩士>

法律碩士《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和思路

法律碩士 閱讀(1.62W)

2017年法律碩士備考正在火熱進行中,為了幫助考生們更好、更有準備地參加考試,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了關於法律碩士《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和思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法律碩士《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和思路

  (一)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民法學內容十分龐雜,它包括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繼承法等方面的內容,是所有科目中最難掌握、最易失分的科目。針對這些特點,考生要掌握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不管考題形式如何變換,以不變應萬變,最終獲得成功。

考生在拿到民法案例分析題後,一般應當按照以下幾個步驟進行解答:

  1.認真閱讀案例,熟悉案情。在閱讀案例時,既要仔細注意案情細節,又要抓住主要情節和中心問題。切忌一目十行後便匆匆下筆。通過閱讀案情,判斷是一個什麼型別的案例、糾紛是什麼、當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試卷提出的問題是什麼等。在運用你所掌握的理論進行分析之前,要對案情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和完整的印象。這樣在分析和解答時,才能做到前後一致、相互協調,既能保證答題的全面和準確性,又可以避免反覆閱讀造成的時間浪費。

  2.確定法律關係的型別。民事法律關係是貫穿在民法理論中的一條紅線,是進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礎。考生在對案情有一個基本的瞭解和認識之後,在分析時應首先從民事法律關係入手,這樣才能抓住問題的根本和實質。

民事法律關係是由民法所調整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調整社會生活的結果,是一定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民事法律關係的型別覆蓋了民法案例的所有內容。如:所有權關係、使用權關係、租賃關係、買賣關係、侵權關係、繼承關係等。明確案情中民事法律關係的型別,為準確解答案情中的問題所適用的理論和法律提供了條件和基礎。例如:甲乙共同出資1.5萬元買了一輛汽車,僱用丙為其開車,在途中將丁撞傷。丁被送往醫院後,由於醫生戍的不負責任,誤將鎮痛藥當成葡萄糖輸入丁的體內,造成丁的死亡。在此案例中,同時存在幾種法律關係:甲乙之間的共有關係、甲乙和丙之間的僱傭合同關係、甲乙和丁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丁戍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等。不同的法律關係適用的理論和法律條文各不相同:共有關係適用與所有權有關的理論和法律,僱傭關係適用與合同有關的理論和法律,侵權適用與侵權損害賠償有關的理論和規定。

確定民事法律關係型別的前提是對民法基本理論的系統掌握和理解,並且學會對這些理論的運用,這一點只能依靠考生自己去精心學習和理解,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做一些典型試題來掌握。

  3.明確爭議的焦點和案情事實之間的關係。爭議的焦點往往是案例要提出的問題,也是案情最關鍵的內容。在進行分析時考生首先要明確爭議的焦點並以此為中心進行答題。

爭議的焦點在一般的試題中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原告的請求理由;二是被告的抗辯理由。二者往往圍繞一個事實或者一個情節來爭論,整個案情也圍繞這一個中心展開和進行。

在確定爭議的焦點後,考生要把案件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弄清楚。一個較大的案例中往往包括許多事實和情節,這些事實中,哪些屬於原因事實、哪些屬於結果事實,各個事實之間有無關聯、關聯性質和程度如何等。在此基礎上,排除一些對問題沒有關聯和作用的事實和情節,提煉出回答問題需要的事實和情節,使案件簡單化、條理化、清晰化。

  4.確定適用的法律。針對案例中提出的問題,運用已知的條件和自己掌握的有關理論和法律規定,分析、歸納、總結、得出答案,這是案例分析的最重要、最關鍵的一環。準確確定案情所適用的法律,要求考生首先要求對有關的法律規定爛熟於心。近幾年來,民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越來越多,內容越來越雜,門類也越來越多,有關規定也越來越詳細,掌握的難度也越來越大,考生在複習中要注意分類、對比、歸納,以免相互混淆、增加記憶負擔。在熟練掌握法律的基礎上,考生要運用自己的邏輯推理能力將自己所掌握的相關知識與試題中所提出的問題對號入座,得出最後正確的結論。

  (二)幾種主要案例的分析方法

在掌握一般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之後,下面就民法中幾種典型的案例分析方法有針對性地作一介紹,以便考生具體*作:

  1.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1)關於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類案例的特點是,行為能力問題經常與訂立合同、立遺囑、致人損害等結合在一起。例如:公民甲17週歲,國中畢業後,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後,自作主張花1200元為自己買了一條金項鍊。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後,以甲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購買項鍊未經其父母同意為由,找到商場要求退貨。問:商場是否有權拒絕甲父母的這一要求?

此類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礎上,正確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程度,判斷行為人的行為與其行為能力的關係。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無責任,對方當事人有無過錯等,從而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等。本案例中,甲雖然從年齡上看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由於其年齡達到16週歲以上,其收入能夠維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屬於“有固定的收入和獨立的生活能力”,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屬於“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人,商場在買賣中也無過錯,因此,該買賣行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無權要求退貨,商場有權拒絕甲的父母的退貨要求。

  (2)關於公民的監護問題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常見的監護案例型別主要有:監護人的範圍和監護資格的問題、監護人的確定問題、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問題幾種。例如:甲15週歲,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辦事,匆忙之中忘了將甲託人照管,結果甲私自玩打火機將鄰居家的房屋點燃後燒燬。問:鄰居家的損失應由誰負責賠償?

此類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結合案情,首先分清案情中的監護屬於哪一種監護(是對精神病人的監護還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以及哪些人有法定的監護責任,以確定監護人和有關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在監護案件中,一般是以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行為後果承擔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也要適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於第三人故意引誘、教唆被監護人所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被監護人在受委託單位或個人處接受管理時致人損害,除另有約定外,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受委託的人(如學校、幼兒園等)有過錯,負連帶責任。上述案例中,由於對方當事人沒有過錯,也無委託監護的問題,甲的監護(甲父)應當對鄰居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關於公民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類案例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申請人的資格、範圍和順序,申請的時間,撤銷宣告判決的條件及效力等問題。例如,公民甲外出打工,5年期間沒有音訊,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於1995年3月5日作出了宣告甲為死亡人的判決。1996年2月3日,甲回到家中發現其妻已改嫁他人,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原判決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判決,撤銷了原判決。甲和原妻雙方均願意共同生活,問:甲與原妻能否自動恢復夫妻關係?

此類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理解案情之後,運用有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案情中所涉及的問題答案,此類案例在考試中大多是直接針對有關法律條文和規定,考生在分析時要注意緊扣法律規定的有關條文。如上述案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甲與原妻不能自動恢復夫妻關係。

  (4)關於個人合夥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類案例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合夥人的資格,入夥、退夥的條件和能力,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承擔和對合夥盈餘的分配等。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資2萬元成立一飲食店。在經營中因資金短缺,三人決定向外借錢。乙找到其朋友丁向其借錢,丁宣告借錢可以,但自己要以合夥人身份參與經營並參加盈餘分配,乙、丙同意丁的要求,甲因出差在外,不知這一情況。甲回來得知情況後表示不同意丁加入合夥。問:丁的入夥是否有效?

此類案例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合夥案例時,首先要查明當事人的出資情況、盈餘分配、債務承擔等情況,有無中途入夥、退夥等情況,然後運用合夥的有關規定解決問題。上述案例中丁的入夥行為由於沒有取得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因而無效。分析合夥案例時要特別注意:合夥人之間是相互代理關係、對合夥債務合夥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各個合夥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的債務。

  (5)關於法人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法人方面的案例主要是:有關社會組織或者團體有無法人資格的問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與法人之間的關係的問題;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問題;法人的分立、合併時的權利義務問題以及法人聯營中的有關問題。例如,公民陳某是四海貿易公司的業務科長。1992年6月因其個人債務急需用錢,找到呂國棟,說是因公司的業務需要借款5萬元,呂國棟同意借款,但要求陳某提供擔保。陳某找到自己國小時同學王某,說是因四海貿易公司的一筆業務很緊急,因資金不足向呂國棟臨時借5萬元,7月份就可還錢,請求王某為借款作擔保。王某是當地有名的個體戶,資金充裕,呂國棟見王某是保證人,遂同意借款。呂國棟與陳某簽了5萬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欄,陳某填上了四海貿易公司,並簽了自己的名字,沒有蓋公司的公章。在保證人一欄,王某也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陳某拿到款後,即用以償還其個人債務。現借款期滿,陳某無力償還借款,呂國棟要求保證人王某還款,王某則認為自己是因被欺詐而擔保的,拒絕代為償還。問:在借款合同中,陳某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誰應承擔有關責任?

分析方法:在回答法人方面的案例時,要針對案例中提出的問題,結合法人成立的條件、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分立、合併時它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不得超越其經營範圍從事活動、聯營法人的債務承擔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回答。如上述案例中,陳某的行為屬個人行為,並非法定代表人行為,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法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2.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1)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類案例一般圍繞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民事行為的無效條件或者可撤銷、可變更的條件、對無效民事行為的處理等方面的問題出題,有時也會就部分有效、附條件等民事法律行為出案例。此類案例通常以三種方式出現:①合同案例;②遺囑繼承和遺贈案例;③直接以民事法律行為概念提出問題的案例。有時也會與合同或遺囑、權利的拋棄、無權代理的追認等結合起來出題。例如,甲乙二人在其父母健在時,預先簽訂了一份分割其父母財產協議,並約定該協議在其父母均去世時生效。問:該協議的性質是什麼?效力如何?

分析方法:思路一般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如果是民事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是不是已經成立,如果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和期限是否合法、能不能實現、是否已經實現?然後再分析法律行為有沒有生效?如果是生效了的民事法律行為,出現糾紛時當事人有無過錯?如果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就要考慮是哪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或者是哪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無效的原因是基於一方的過錯還是雙方的過錯?然後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過錯情況來確定有關的民事責任。上述案例中的民事行為正是由於違反了法律和社會公德,因而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2)關於代理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代理案例常見的考題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和代理權有關的案例,包括:代理證書方面的問題,代理許可權範圍的問題;超越代理權後被代理人追認或拒絕的問題;無權代理的責任問題;轉委託(或者復代理)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等。二是代理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問題。上述兩個方面的問題有時會結合在一起出現,其中,委託代理的案例居多。例如,名流服裝店將蓋有服裝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紹信交給李文仲。介紹信上寫明:“委託李文仲為服裝店購買服裝”。李文仲以服裝店的名義向和記服裝廠訂購了總價款140元的工作服。這批服裝銷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裝店認為自己委託李文仲購買的是時裝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進140萬元貨,李文仲的行為是越權代理行為,據此拒絕交付貨款。問:對此訂購合同名流服裝店是否有權拒付貨款?李文仲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方法:根據試題所提的問題,看有無代理證書、授權委託方有無過錯、代理許可權是否明確、代理人是否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代理活動、轉委託有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如果屬於無權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認或拒絕、被代理人有無過錯、相對人有無過錯等,然後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上述案例就是超過了代理許可權的代理行為,但主要是由於被代理授權不明引起的,因此應當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裝店承擔責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過錯,對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3.關於訴訟時效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訴訟時效案例的型別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面的案例。包括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中止、中斷和延長等方面的問題;另一種是有關特殊訴訟時效方面的案例。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於1990年7月10日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甲向乙供應一套裝置並負責送貨、安裝,貨款總額300萬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將裝置運抵乙方,裝置安裝後,除錯運轉正常。乙公司即付貨款280萬元,雙方同意剩餘20萬元待裝置運轉3個月後如果沒有質量問題時再行支付。3個月後,乙未向甲提出質量問題,甲去函要求乙支付餘款20萬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裝置有無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再等3個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遲到1991年2月10日前結清全部貨款及遲延利息。乙未答覆。此後3年內,雙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時發現乙公司尚欠其20萬元裝置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討,經雙方協商,於1994年5月30日達成書面協議,乙公司同意於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貨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訴於法院。問:

①甲乙於1990年7月10日所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應截止於何時?

②設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發現裝置有質量問題,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麼?

③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訴訟時效已過,乙公司有權拒付餘款20萬元,這種意見是否對?為什麼?

④如何看待甲乙雙方於1994年5月30日達成的協議?

分析方法:對於普通訴訟時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確定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時間,一般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開始計算;第二步要看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如果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年不行使權利的,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如果發生了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定事由的,則應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應當注意的是,訴訟時效為1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也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有關規定。上述案例中,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付清餘款截止時間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為2年,截止時間應為1993年1月10日。本案的訴訟時效在甲提起訴訟時已經超過,但是,作為權利人甲,喪失的僅僅是程度上的訴權,實體上的權利並不因此消滅,甲仍然有權要求乙清償債權,乙也有義務清償。雙方在訴訟時效之外的時間內達成還款協議,應視為是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關於物權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物權方面的案例主要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方面的案例。其中,所有權和擔保物權方面的案例較為常見。

  (1)所有權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所有權方面的案例主要包括幾個方面的型別:共有方面的案例、無主財產歸屬方面的案例以及關於所有權保護方法運用的案例。例如,農民張某在自己承包的責任田裡耕地時,挖出了一罈子銀元,壇內有一字條:“民國三十年張三元埋”。問:該壇銀元應歸誰所有?

分析方法: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首先確定是屬於何種案情。對共有方面的案例,要分析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應怎樣分割財產,共有人對共有物行使權利時應同時履行哪些義務?共同共有關係容易和繼承遺產問題放在一起出題,這部分在繼承法部分還要談及。如果是按份共有,則要分清是什麼比例,共有人各有多少份額,在財產分割時要注意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按份共有容易和合夥人的債務問題結合在一起出題,因此要把握按份共有人在內部按財產份額享有權利、分擔義務這一特點。對無主財產歸屬的案例,只要弄清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一般就夠了。上述案例中由於壇內字條已註明所有人,因此不應屬於無主財產,不能歸國家所有,只能歸張三元的繼承人所有(張三元認定已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