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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考專升本《民法》案例分析題庫(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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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題

2016成考專升本《民法》案例分析題庫(含答案)

  第1題簡答 李大成與兒子李曉光及孫子李蓓蓓出去旅遊,不幸遇到車禍,無一生還。聞此訊後,李曉光的妻子王平突發心臟病而死。李大成的妻子郭氏與王平之父王某料理喪事後,對遺產分割發生爭議。據查,李大成有遺產價值1.2萬元,李曉光及妻子、兒子共有遺產價值3萬元,其中李蓓蓓生前接受李曉光朋友贈與2000元。

問:(1)此案中,如何推定三名死者的死亡時間?

(2)本案中所涉及的遺產應如何分割?郭氏和王某各應分得多少遺產?

參考答案: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繼承人的,如幾個繼承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具體到本案中,應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曉光,最後是李蓓蓓。

(2)李大成遺產1.2萬元應分別歸李曉光與郭氏繼承,各得6000元;李曉光生前留下的3萬元,除去兒子的2000元,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其中李曉光個人財產為1.4萬元,加上其繼承父親的遺產6000元,其中3000元歸其妻子,共計1.7萬元應由其妻子、兒子和母親共同分配,每人得到0.57萬元。李蓓蓓原有財產2000元,加上已分的0.57萬元遺產,共計0.77萬元,應由其母親王平全部繼承。王平個人財產1.4萬元,加上3000元,再加上繼承的遺產0.57+0.77萬元,共3.O4萬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繼承。郭氏繼承李大成的6000元和兒子李曉光的0.57萬元,共計1.17萬元。

  第2題簡答 吳某是某大學後勤處處長,李某是個體運輸專業戶且與吳某是同鄉。2012年5月,李某找到吳某,要吳某設法給自己弄輛卡車跑運輸。吳某收下了李某送給他的兩條玉溪香菸、四瓶茅臺酒和3000元現金,答應為他想辦法。後吳某把學校新配備的一輛東風牌大卡車以後勤處的名義從車隊調出,交給李某使用,並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租期1年,月租500元,後勤處不負責該車租賃期間的一切費用。李某一次性支付了6000元租金,將汽車開走。1年後,當李某把車還給學校時,汽車已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原因是李某過度用車,並且不對車的小毛病維修,也不保養。此時,吳某已調離學校,接替他的處長要李某賠償,李某拿出合同,拒絕賠償。雙方爭執不下,訴諸法院。

問:(1)吳某以後勤處長的名義與李某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法院應如何處理?

(3)對吳某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1)無效。因為合同的租金極低,明顯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違法行為,應認定該協議無效。

(2)法院應認定該合同無效,並判決李某賠償學校的汽車。

(3)依法沒收吳某收取的賄賂,並對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如果構成犯罪,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3題簡答 王某在某商店買回一箱啤酒,後在開箱飲用該啤酒時,其中一瓶發生爆炸,將王某的左手手指炸傷,經治療花去醫藥費300餘元。王某到商店要求賠償,商店聲稱此啤酒是從某批發商張某處購得,應向張某索賠。張某言道,我並沒有將此啤酒直接售於你,再說,此爆炸應為產品質量問題,要找也應該找廠家。王某找到廠家,啤酒廠稱生產的啤酒無論包裝還是質量都有保證,引起爆炸應是倉儲中出現的問題,應找張某或商店解決。王某後以商店為被告將其訴至法院。

問:(1)王某可以向誰索賠?

(2)若產品是因在運輸中和倉儲中出現的問題,王某可否向商店索賠,為什麼?

(3)此案屬於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

參考答案: (1)王某可以向商品的銷售者或製造商索賠。

(2)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即便商品瑕疵是由倉儲者、運輸者造成的,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銷售者、製造者索賠。但是他們賠償之後,可以向倉儲者、運輸者進行追償。

(3)屬於民法規定的特殊侵權。

  第4題簡答 甲與妻子乙以及兒子丙一家3口出門旅遊。途中不幸飛機失事,3人身亡。經清理,夫妻倆共有財產50萬元,另外有一套登記為乙所有的住房。這套住房是乙7年前尚未結婚時繼承父母的遺產,現在乙的弟弟提出要回房子的要求,甲的父母不同意,雙方為此發生糾紛。

問:(1)如何確認3人死亡的先後次序?

(2)如何確認甲和乙的遺產範圍?

(3)甲、乙、丙的遺產最終歸誰繼承?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推定甲與乙同時死亡,丙晚於甲、乙死亡。

(2)分割甲、乙的共有財產50萬元每人一半,房屋為乙個人財產,甲的遺產即為25萬元,乙的遺產為25萬元加上一套房子。

(3)甲的遺產應由其父母和丙繼承,丙死後遺產由丙的祖父母即甲的父母繼承,乙的遺產由丙繼承,丙死亡後,也由丙的祖父母繼承。即遺產最終歸甲的父母繼承。

  第5題簡答 甲(男)與乙(女)於2006年結婚,婚後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調動到A城工作,隨後因與乙感情不和而通過訴訟離婚。2010年A城某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判決丙隨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給丙撫養費150元。2012年春節,丙在與鄰居小孩丁玩耍時,不慎用石頭打傷丁的眼睛。丁父母為給丁治療花去醫藥費3000餘元。丁的父親要求乙賠償這一損失。但由於乙所在工廠不景氣,已經幾個月發不出工資,又無其他經濟收入,故無力承擔該責任。後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給部分錢,以賠償丁父母的損失。甲一口拒絕,並說道:“我們早就已經離婚,孩子是判給你撫養管教的,你是監護人,孩子現在惹了禍是你管教不嚴造成的,責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撫養費,別的責任我就沒有了。”由於乙遲遲不能賠償損失,丁的父親便以丙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

問:(1)夫妻離婚後,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還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為什麼?

(2)丙造成他人損害,甲是否還應承擔民事責任?為什麼?

參考答案: (1)甲、乙離婚後,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監護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應承擔責任。《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原則上由與其共同生活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監護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法院仍可以判決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第6題簡答 張三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大兒子張甲,二兒子張乙,女兒張丙。張乙在外地工作,張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張三去世,留下房子6間。張甲與張乙各繼承3間,張丙未提出繼承。後張乙託張甲幫忙照看3間房,張甲表示同意,並一併使用該房。後張甲在其兒子結 婚時對這3間房進行了維修,交由兒子使用。張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張甲還房,張甲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同意。張丙此時提出要求繼承屬於她的遺產,張甲以同樣理由拒絕。無奈,三人訴至法院。

問:(1)張乙是否可以要求張甲還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張丙是否可以要求繼承,為什麼?

(3)張甲與張乙之間的房屋是何關係?

參考答案:(1)可以。未過訴訟時效。

(2)不可以。根據我國《繼承法》第8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本案中,張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但未提出繼承,因此過了訴訟時效,故不可再要求繼承。

(3)張乙委託張甲幫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託合同關係。

  第7題簡答 某刺繡廠女工李某因其繡工好,深受客戶喜愛。許多愛刺繡的客戶慕名前來向其定作繡品。某年,港商向其一次性訂購10幅繡品,每幅1000元,言明1年後取貨,並預付了5000元定金。李某因當年家中雜事太多,就把活兒分給本廠幾名女工合幹,言明到時貨錢平分。1年後,貨款兩清。後港商在欣賞這些繡品時,發現有的並不精緻,不像出自李某之手。經查明,確係出自不同人之手。港商遂要求退貨,並賠償損失。李某辯稱,這些繡品是我託人乾的,別人的手藝也不差,我已經按照你們所要的款式、花型繡好交貨了,不存在賠償問題。

問:(1)李某所承攬的工作能否由他人代理完成?為什麼?

(2)本案中,李某應作何賠償?

參考答案:(1)不能。

依照民法規定,按照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此案中,這些繡品只能由李某自己單獨完成。

(2)李某

應依約給港商重做由別人代做的幾件繡品,並賠償因此給港商造成的損失。

  第8題簡答 2009年5月,某縣電力公司經批准架設的高壓電線路,與某甲的私有平房屋之間垂直距離大於4米。2011年4月,某甲未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將平房加蓋為三層半樓房,東邊三樓陽臺與高壓電線之間最近的距離只有40釐米,當地電力部門對某甲的翻建行為未加阻止。2011年7月,某乙到某甲家中度暑假,於晚上在陽臺乘涼時,被高壓電路所吸而觸電受傷。經過某縣人民法院法醫鑑定,其傷情屬於重傷範圍。同年9月某乙向某縣法院起訴,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責任。

問:(1)電力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麼?

(2)某甲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麼?

參考答案:(1)電力公司應承擔責任,電力公司的高壓線,在客觀上造成了原告某乙的人身損害的

結果,屬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情況,構成特殊侵權。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2)某甲違章翻建三層半樓房,特別是東邊陽臺距離高壓電線只有40釐米,而未能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主觀上存在過錯,對乙的損害負有一定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鏈責任原則。

  第9題簡答 賈某與家人到巨集宇餐廳就餐。該餐廳所提供的卡式爐是由某用具廠生產的,卡式爐所使用的燃氣是由某燃氣公司生產的,賈某與家人在用餐時,正在使用的卡式爐和燃氣罐發生爆炸,致使賈某面部、雙手燒傷,共花去醫療費等財產損失7萬元。經查:燃氣公司以及用具廠生產的燃氣和爐子均不合格,巨集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不存在過錯。

問:(1)巨集宇餐廳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麼?

(2)燃氣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3)對於賈某受到的損害,燃氣公司、用具廠是否應該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承擔,因為巨集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2)應承擔產品的瑕疵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3)應當,因為燃氣公司和用具廠提供的產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賈某損害的原因。

  第10題簡答 村民某甲因養殖需要資金20萬元,向某乙借款1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裝置作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但未辦理登記。某甲又向某丙借款10萬元,以該音響裝置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並將音響裝置交付某丙佔有。後因不可抗力,某甲嚴重虧損,不能及時償還借款,某乙和某丙將其訴至法院,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後又查明:某丙在佔有音響裝置期間,不慎將該裝置損壞,送某丁修理,某丙無力交付某丁修理費1萬元,該裝置現已被某丁留置。

問:(1)某甲和某乙之間的抵押關係是否有效?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某甲和某乙之間的抵押關係有效,根據《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某甲的價值10萬元的音響不屬於必須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故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該抵押關係有效。

(2)某甲和某丙之間的質押關係有效,根據《物權法》第210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某甲和某丙之問有質押字據並已將音響裝置交付某丙佔有。所以質押關係有效。

(3)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係和留置法律關係。

  第11題簡答 甲紡織廠有一批存貨急需處理,號召全廠人員出去推銷,並言明:凡推銷出去者,按銷出貨物合同總額的百分比給獎金。宋明是甲廠的銷售經理,某天無意中得知其妻弟肖飛所在乙市工藝品公司需紡織用品,遂取出加蓋單位公章的合同書與肖飛簽訂了價值3萬元購銷合同,肖飛也在合同上加蓋了工藝品公司的公章。肖飛回公司向經理報告後預付了全部貨款,並提走了一半貨物。後發現該紡織產品不符合本公司所需款式要求,遂提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甲廠返還餘款。此時肖飛因公司不景氣已辭職。工藝品公司將甲廠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並聲稱肖飛未經授權,所為行為為無權代理,另稱因肖飛與宋明有親屬關係,此代理行為為雙方代理行為,應判其無效。甲廠反訴:肖飛的行為屬代理行為,肖飛是為了工藝品公司的利益才與甲廠簽約的,合同真實有效,不能撤銷。

問:(1)肖飛的行為是否屬於無權代理?是否是雙方代理?

(2)肖飛的行為實質上屬於什麼性質?工藝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為又屬於什麼性質?

(3)本案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1)不屬於無權代理,不是雙方代理。

(2)肖飛的行為實質上屬於表見代理。工藝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為屬於對肖飛代理行為的追認。

(3)雙方已經履行的合同部分無須返還,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廠返還餘款。

  第12題簡答 王某於2011年準備建造一棟二層共220平方米的`樓房。因資金不夠,遂向鄰居胡某借款,雙方達成一份書面合同。合同規定:胡某借給王某5萬元蓋房,1年後若王某不能歸還本金及利息,則房屋為雙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房建成后王某無力償還,便將二層樓給胡某使用,但王某在產權登記時,仍登記為自己單獨所有。胡某提出要按協議分割房屋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王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去辦理。王某的妻弟郭某得知此事,要王某把房屋以15萬元賣給他,他替王某還款,王某表示同意並與郭某簽訂了轉讓協議。胡某得知表示王某無權出讓屬於自己的那一半房屋,要求法院確認王某與郭某的轉讓協議無效。

問:(1)此案中王某與胡某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是否有效?

(2)王某與郭某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麼?

參考答案:(1)有效。因為雙方當事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自願,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並不違法。因此該協議是有效的。

(2)無效。因為郭某明知王某與胡某存在爭議糾紛,並且王某無權處分屬於胡某的那一部分,王某在已與胡某有協議、並將房交胡某使用、答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與郭某簽訂賣房協議,應屬惡意串通行為。

  第13題簡答 農民田某於2004年去外國打工時在途中遇海難失蹤,從此杳無音訊。2009年其妻胡某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宣告田某死亡。由於年幼的女兒田燕一直身體不好,家中又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給田燕治療,2010年胡某將田燕送給膝下無子的鄰村姚某收養,並辦理了合法的手續。2011年,失蹤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隨即撤銷了對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與胡某恢復夫妻關係,並提出田燕的收養未徵得他的同意,違反我國《收養法》,是無效的,要求撤銷收養合同。胡某不同意恢復夫妻關係,姚某不同意撤銷收養合同,田某訴至法院。

問:(1)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係是否可以恢復?

(2)田燕的送養是否有效?

參考答案:(1)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係自動恢復。簡稱《民通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2)本案中,田燕的送養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銷收養。《民通意見》第38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是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因為在此期間其配偶是子女現實的唯一的法定監護人,送養只能由其配偶決定。

  第14題簡答 甲、乙各攜所養寵物犬散步,兩犬發生廝打,甲、乙未加約束,袖手旁觀。兩犬在撕咬中突然竄至馬路中央。正在駕車以正常速度通過的個體計程車司機丙見狀緊急剎車,但因事發突然,仍將甲的寵物犬軋死。同時,車內乘客丁因緊急剎車而撞破眼鏡,致眼部受傷。

問:(1)甲的寵物犬被軋死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2)受害乘客丁可以享有哪些損害賠償請求權?各請求權的依據分別是什麼?

參考答案:(1)《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甲的寵物犬被軋死的損失應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乙對損害的發生均有過錯,屬於“混合過錯”,依法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首先,丁可以向個體計程車司機丙提出違約之訴,丁和丙存在運輸合同關係,依據合同,丙應將丁安全送達目的地。其次,丁也可以向甲、乙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丙的行為屬緊急避險,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