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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專升本《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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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簡答 甲紡織廠有一批存貨急需處理,號召全廠人員出去推銷,並言明:凡推銷出去者,按銷出貨物合同總額的百分比給獎金。宋明是甲廠的銷售經理,某天無意中得知其妻弟肖飛所在乙市工藝品公司需紡織用品,遂取出加蓋單位公章的合同書與肖飛簽訂了價值3萬元購銷合同,肖飛也在合同上加蓋了工藝品公司的公章。肖飛回公司向經理報告後預付了全部貨款,並提走了一半貨物。後發現該紡織產品不符合本公司所需款式要求,遂提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甲廠返還餘款。此時肖飛因公司不景氣已辭職。工藝品公司將甲廠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並聲稱肖飛未經授權,所為行為為無權代理,另稱因肖飛與宋明有親屬關係,此代理行為為雙方代理行為,應判其無效。甲廠反訴:肖飛的行為屬代理行為,肖飛是為了工藝品公司的利益才與甲廠簽約的,合同真實有效,不能撤銷。

成考專升本《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2016

問:(1)肖飛的行為是否屬於無權代理?是否是雙方代理?

(2)肖飛的行為實質上屬於什麼性質?工藝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為又屬於什麼性質?

(3)本案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1)不屬於無權代理,不是雙方代理。

(2)肖飛的行為實質上屬於表見代理。工藝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為屬於對肖飛代理行為的追認。

(3)雙方已經履行的合同部分無須返還,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廠返還餘款。

第2題簡答 甲(男)與乙(女)於2006年結婚,婚後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調動到A城工作,隨後因與乙感情不和而通過訴訟離婚。2010年A城某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判決丙隨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給丙撫養費150元。2012年春節,丙在與鄰居小孩丁玩耍時,不慎用石頭打傷丁的眼睛。丁父母為給丁治療花去醫藥費3000餘元。丁的父親要求乙賠償這一損失。但由於乙所在工廠不景氣,已經幾個月發不出工資,又無其他經濟收入,故無力承擔該責任。後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給部分錢,以賠償丁父母的損失。甲一口拒絕,並說道:“我們早就已經離婚,孩子是判給你撫養管教的,你是監護人,孩子現在惹了禍是你管教不嚴造成的,責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撫養費,別的責任我就沒有了。”由於乙遲遲不能賠償損失,丁的父親便以丙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

問:(1)夫妻離婚後,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還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為什麼?

(2)丙造成他人損害,甲是否還應承擔民事責任?為什麼?

參考答案: (1)甲、乙離婚後,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監護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應承擔責任。《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原則上由與其共同生活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監護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法院仍可以判決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第3題簡答 某刺繡廠女工李某因其繡工好,深受客戶喜愛。許多愛刺繡的客戶慕名前來向其定作繡品。某年,港商向其一次性訂購10幅繡品,每幅1000元,言明1年後取貨,並預付了5000元定金。李某因當年家中雜事太多,就把活兒分給本廠幾名女工合幹,言明到時貨錢平分。1年後,貨款兩清。後港商在欣賞這些繡品時,發現有的並不精緻,不像出自李某之手。經查明,確係出自不同人之手。港商遂要求退貨,並賠償損失。李某辯稱,這些繡品是我託人乾的,別人的手藝也不差,我已經按照你們所要的.款式、花型繡好交貨了,不存在賠償問題。

問:(1)李某所承攬的工作能否由他人代理完成?為什麼?

(2)本案中,李某應作何賠償?

參考答案:(1)不能。

依照民法規定,按照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此案中,這些繡品只能由李某自己單獨完成。

(2)李某應依約給港商重做由別人代做的幾件繡品,並賠償因此給港商造成的損失。

第4題簡答 吳某是某大學後勤處處長,李某是個體運輸專業戶且與吳某是同鄉。2012年5月,李某找到吳某,要吳某設法給自己弄輛卡車跑運輸。吳某收下了李某送給他的兩條玉溪香菸、四瓶茅臺酒和3000元現金,答應為他想辦法。後吳某把學校新配備的一輛東風牌大卡車以後勤處的名義從車隊調出,交給李某使用,並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租期1年,月租500元,後勤處不負責該車租賃期間的一切費用。李某一次性支付了6000元租金,將汽車開走。1年後,當李某把車還給學校時,汽車已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原因是李某過度用車,並且不對車的小毛病維修,也不保養。此時,吳某已調離學校,接替他的處長要李某賠償,李某拿出合同,拒絕賠償。雙方爭執不下,訴諸法院。

問:(1)吳某以後勤處長的名義與李某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法院應如何處理?

(3)對吳某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1)無效。因為合同的租金極低,明顯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違法行為,應認定該協議無效。

(2)法院應認定該合同無效,並判決李某賠償學校的汽車。

(3)依法沒收吳某收取的賄賂,並對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如果構成犯罪,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5題簡答 李大成與兒子李曉光及孫子李蓓蓓出去旅遊,不幸遇到車禍,無一生還。聞此訊後,李曉光的妻子王平突發心臟病而死。李大成的妻子郭氏與王平之父王某料理喪事後,對遺產分割發生爭議。據查,李大成有遺產價值1。2萬元,李曉光及妻子、兒子共有遺產價值3萬元,其中李蓓蓓生前接受李曉光朋友贈與2000元。

問:(1)此案中,如何推定三名死者的死亡時間?

(2)本案中所涉及的遺產應如何分割?郭氏和王某各應分得多少遺產?

參考答案: (1)根據

我國法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繼承人的,如幾個繼承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具體到本案中,應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曉光,最後是李蓓蓓。

(2)李大成遺產1。2萬元應分別歸李曉光與郭氏繼承,各得6000元;李曉光生前留下的3萬元,除去兒子的2000元,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其中李曉光個人財產為1。4萬元,加上其繼承父親的遺產6000元,其中3000元歸其妻子,共計1。7萬元應由其妻子、兒子和母親的共同分配,每人得到0。57萬元。李蓓蓓原有財產2000元,加上已分的0。57萬元遺產,共計0。77萬元,應由其母親王平全部繼承。王平個人財產1。4萬元,加上3000元,再加上繼承的遺產0。57+0。77萬元,共3。O4萬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繼承。郭氏繼承李大成的6000元和兒子李曉光的0。57萬元,共計1。17萬元。

第6題簡答 賈某與家人到巨集宇餐廳就餐。該餐廳所提供的卡式爐是由某用具廠生產的,卡式爐所使用的燃氣是由某燃氣公司生產的,賈某與家人在用餐時,正在使用的卡式爐和燃氣罐發生爆炸,致使賈某面部、雙手燒傷,共花去醫療費等財產損失7萬元。經查:燃氣公司以及用具廠生產的燃氣和爐子均不合格,巨集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不存在過錯。

問:(1)巨集宇餐廳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麼?

(2)燃氣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3)對於賈某受到的損害,燃氣公司、用具廠是否應該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承擔,因為巨集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2)應承擔產品的瑕疵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3)應當,因為燃氣公司和用具廠提供的產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賈某損害的原因。

第7題簡答 周某將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畫交給朋友吳某保管。吳某擅自將該字畫交給拍賣行拍賣,王某以30萬元競得。后王某將該字畫在電視鑑寶節目中展示。周某發現後立即找到王某,得知了事情的原委。

問:(1)周某是否有權要求王某返還該字畫?為什麼?

(2)周某是否有權向吳某請求賠償損失?為什麼?

參考答案:(1)無權。(4分)因為王某善意取得字畫的所有權。(4分)

(2)有權。(4分)因為吳某未經周某許可出售其字畫,侵害了周某的所有權。(3分)

注:若回答吳某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亦可。

第8題簡答 甲在街上行走時突發疾病不省人事,路過此地的乙將甲送到醫院救治,乙因此誤工而被扣發工資。醫院在救治中給甲輸入了血站提供的帶有病毒的血液,致甲患上傳染病。

問:(1)甲有權要求誰賠償因輸血導致的損害?為什麼?

(2)乙是否有權請求甲承擔誤工費?為什麼?

參考答案: (1)甲有權請求醫院或血站賠償其損害。(4分)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4分)

(2)有權。(4分)因為乙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3分)

第9題簡答 張某出國前將家中祖傳的一對花瓶交給胡某保管。幾個月後,胡某突發心肌梗死病故。胡某的女兒胡楠以為花瓶為其父所有,因辦喪事需大筆現金,故將花瓶以合理價格賣給了朋友陳某。第二天,陳某依約交付了全款,並將花瓶取走。一年後,張某回國,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將花瓶賣給了陳某。問:

(1)張某是否有權向陳某要回花瓶?為什麼?

(2)張某對胡楠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為什麼?

參考答案:(1)張某無權向陳某要回花瓶。理由:胡楠將花瓶賣給陳某,屬於無權處分行為。而陳某取得花瓶時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權條件的,故陳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權。

(2)張某對胡楠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理由:陳某的善意取得,使張某喪失了對花瓶的所有權;但是胡楠的無權處分行為,損害了張某的權益,依法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本題屬於案例綜合分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善意取得和無權處分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評註】應全面理解和掌握侵權責任各種方式的含義和適用情形,並能就例項進行準確的分析和判斷。

第10題簡答 孫秀英與16週歲的劉毅是養母與養子的關係。孫秀英有兩處住房,其中一處位於市區臨街,一直閒置。劉毅得知同學的哥哥陳志欲租用臨街房開設小賣部,便主動將閒置房出租給他。劉毅未經養母同意,擅自與陳志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隨後,陳志請來裝修工人拆改房屋,裝修店面。孫秀英得知後,立即向陳志提出該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並要求陳志對房屋恢復原狀,而陳志置之不理。孫秀英訴至人民法院。問:

(1)劉毅與陳志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孫秀英是否有權要求陳志立即停工、恢復原狀?為什麼?

參考答案:(1)租賃合同無效。理由:劉毅年僅16週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租房這樣重大的民事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孫秀英同意或追認後,才具有效力。現孫秀英明確表示了反對意見,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2)有權要求停工、恢復原狀。理由: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孫秀英作為劉毅的法定監護人,對於因租賃合同而導致的拆改房屋行為,有權要求陳志立即停工、恢復原狀。

【解析】本題屬於案例綜合分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及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