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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7年農村高校和地方專項計劃招生考生資格稽核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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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浙江省關於做好農村學生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招生考生資格稽核工作的通知已經公佈。具體內容請看如下資訊,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浙江2017年農村高校和地方專項計劃招生考生資格稽核工作通知

各有關市、縣(市、區)教育局、公安局: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的有關部署,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要求精神,現將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招生考生資格稽核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專項計劃報考條件

高校專項計劃招生任務由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承擔。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報考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考生本人在下列29個縣(市、區),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農業戶口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農業戶口戶籍:淳安縣、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武義縣、磐安縣、衢江區、柯城區、龍遊縣、江山市、常山縣、開化縣、天台縣、仙居縣、三門縣、蓮都區、龍泉市、青田縣、雲和縣、慶元縣、縉雲縣、遂昌縣、松陽縣、景寧縣、嵊泗縣、岱山縣、洞頭縣。

考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的戶口性質按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前認定。

2.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市、區)高中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符合當年統一大學聯考報名條件。

  二、高校專項計劃報考與稽核辦法

1.考生根據有關高校招生簡章要求,在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平臺()完成報名申請。

2.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有關高校提交的`考生名單,彙總並分發至考生所在市、縣(市、區)教育局。

3.有關市、縣(市、區)教育局會同當地公安部門,按規定條件完成考生戶籍、學籍資格稽核並進行公示,經市級教育局稽核、彙總後,報省教育考試院。

4.省教育考試院彙總、公示後,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高校。有關高校根據本校有關規定完成考生申請材料稽核,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確定參加學校考核考生名單,並在考核完成後及時公佈專項計劃資格稽核通過考生名單。

專項計劃資格稽核通過考生的姓名、性別、學籍學校、實際就讀情況、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資訊分別在省、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網站和中學校內公示。

5.填報志願、錄取等工作時間安排和有關要求與高水平大學自主選拔相同。

  三、地方專項計劃報考與稽核辦法

地方專項計劃招生任務由我省部分地方屬高校承擔,具體計劃與統一大學聯考招生計劃一併公佈。志願填報時間與普通類提前錄取院校的填報時間相同。填報地方專項計劃志願的考生,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上述29縣(市、區)的農業戶口戶籍,並具有當地完整的高中階段連續學習經歷和學籍。戶口性質按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前認定。

2.符合當年大學聯考報名條件。

志願填報結束後,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對已填報志願考生進行資格稽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四、有關要求

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招生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暢通農村和困難地區學子縱向流動渠道要求採取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高校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招生政策,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真正使農村學生受益。考生要對照條件誠信報考,事後核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將取消錄取資格。實施區域內有關縣(市、區)教育局要準確宣傳政策,並及時與公安等有關部門聯合做好資格稽核工作,確保考生資格符合條件。對偽造、變造、篡改、假冒戶籍學籍等資訊或以其他方式騙取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錄取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學校、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要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公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