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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蘇省屬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通知

大學聯考 閱讀(1.29W)

導讀:目前,2017年江蘇省屬普通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已經公佈,學校綜合考量考生大學聯考成績、高校考核結果、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以及高校自身培養的特色要求等五個維度的內容,對大學聯考成績達到規定要求的入選考生,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具體內容請看如下資訊,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江蘇省屬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通知

蘇教考〔2017〕6號

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7年省屬普通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招生辦(考試院、招考中心),各有關高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精神,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江蘇省申請在部分省屬高校開展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廳函〔2015〕14號),以及國家高等教育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要求,2017年我省繼續在省屬高校開展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

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是落實國家和我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對“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考試招生模式的積極探索。我省開展普通高校招生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目的在於指導省屬高校積極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培養目標和要求的人才選拔標準,建立健全多位一體的人才選拔綜合評價體系,即綜合考量考生大學聯考成績、高校考核結果、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以及高校自身培養的特色要求等五個維度的內容,對大學聯考成績達到規定要求的入選考生,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為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試點院校和招生章程

2017年,我省南京師範大學、南京資訊工程大學、南京工業大學、南京郵電大學、江蘇大學、揚州大學、南京醫科大學、南京中醫藥大學、南通大學、江蘇師範大學、西交利物浦大學等11所高校在省內進行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

試點高校應科學、周密制定綜合評價錄取簡章,內容須包括招生計劃、招生專業、報名條件、報名方式、考核辦法、工作程式、入選考生確定規則、錄取辦法、諮詢方式、監督機制、申訴渠道等資訊。高校須將招生簡章報省教育廳和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於4月10日前向社會公佈,並據此開展工作。試點高校還應根據我省普通大學聯考模式的要求,在綜合評價錄取簡章和招生計劃中,對以綜合評價方式錄取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提出明確要求。試點高校綜合評價錄取計劃不超過本校年度本科第一批招生計劃總數的5%。

  二、考生報名和高校稽核

4月25日前,各校完成報名工作(具體時間請考生查閱高校招生簡章)。符合我省大學聯考及高校綜合評價改革試點報名條件的考生,可自願按試點高校確定的報名時間和方式報名。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平臺報名網址為,考生註冊賬號後登入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省屬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招收的主要物件是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高校不得將名額分配至中學,如中學向試點高校推薦考生,應事先制訂並公開推薦工作方案,尊重考生的自主選擇,擇優推薦。所有被推薦考生的名單及相關材料須在校內進行不少於10個工作日的公示。申請考生和所在中學須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5月5日前,試點高校應組織專門力量,按本校報名條件對申請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確定參加本校考核的名單並及時告知考生,同時在本校網站進行公示。在確定擬參加本校考核的考生時,要合理控制學生數量,兼顧生源質量與區域分佈的合理性,向在學科專業方面表現突出的考生、向紮實推進素質教育的地區或中學、向農村考生適當傾斜。試點高校要將准予測試名單報送省教育考試院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三、高校考核和確認入選名單

6月10日起,試點高校要結合本校相關學科、專業特色及培養要求,針對不同學科特長的考生進行考核,原則上不採用筆試、聯考等方式,不得組織專門的、有針對性的培訓。要充分發揮學科專家的作用,積極探索科學、有效、簡便、規範的考核方式,並在考核中遵守“五隨機”的原則,即“考官隨機確定,考場隨機分配,考題隨機抽取,學生隨機分流,考官隨機輪場”。每組專家評委的人數應在5人以上,並進行全程錄音、錄影。考核是高校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之一,須參照國家教育考試的相關規定執行。尤其在命題、測試等環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考試安全保密和組織管理的相關規定。

6月22日前,經本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後,試點高校要按照不超過綜合評價錄取計劃數2倍的範圍,擇優確定入選考生名單並通知考生所在中學。同時,將入選考生資料報省教育考試院公示。公示的考生資訊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等。考生所在中學和試點高校應分別在其網站進行不少於10個工作日的公示。中學公示的考生資訊須保留至當年8月底,高校公示資訊保留至當年年底。

  四、入選考生志願填報

經公示無異議的考生,須在6月27日至7月2日,憑動態口令卡登入省教育考試院大學聯考志願填報系統(或)填報綜合評價錄取高校志願,不需要列印志願確認表。專業志願須在公示的擬錄取專業中選擇,否則視為無效志願。如在規定時間內,考生未填報綜合評價錄取志願,即視為自動放棄綜合評價錄取資格。

我省在志願填報時專設一個志願欄,用於符合條件的入選考生填報綜合評價錄取、自主招生或試點學院招生志願。若考生同時獲得多所高校的上述招生形式入選資格,則只能選擇一所高校填報。

  五、投檔與錄取

我省文科類、理科類大學聯考志願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方式,對於已經省教育考試院公示無異議並填報高校綜合評價錄取志願的入選考生,將按以下規定進行投檔錄取:

1.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須達到試點高校在簡章或招生計劃中提出的等級要求。如高校未作具體說明的,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須達到該校對其所屬科類一般考生的等級要求。

2.考生的大學聯考文化總分原則上不低於所屬科類本科第一批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對這部分考生,省教育考試院將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檔前,先行向試點高校投檔,由高校根據公佈的錄取規則,使用“其他類”計劃擇優錄取。對於高校考核表現突出的少數考生,經高校申請,省教育考試院可適當降分投檔,但考生的大學聯考文化總分不得低於所屬科類本科第一批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下20分。

試點高校要根據考生大學聯考成績、高校考核結論、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以及自身培養的特色要求等,對滿足條件的考生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試點高校在向省教育考試院提交綜合評價擬錄取考生資料時,須對相應考生標註“綜合評價”錄取型別。

3.對不符合綜合評價錄取標準的考生,試點高校應在規定時間內退檔,省教育考試院將在本科批次批量投檔時,對其中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願進行投檔,由有關高校擇優錄取。

4.按綜合評價方式錄取的考生名單及相關資訊將分別在錄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試院進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資訊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錄取高校及專業等。

  六、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公平公正

綜合評價錄取是大學聯考的重要組成部分,招生院校要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陽光工程”,嚴格規範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實行高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暢通考試錄取結果申訴受理渠道,及時迴應處理考生質疑和問題,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要強化各個工作環節的監管,確保測試、錄取等各環節安全、平穩、順利實施。

試點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紀律,不得釋出未經省教育廳和省教育考試院備案的綜合評價錄取簡章或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在大學聯考前以任何形式組織與綜合評價錄取掛鉤的考核工作;高校相關工作人員、專家評委不得參與社會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輔導活動;不得以各種形式偏離試點定位進行惡性生源競爭或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錄取時不得突破綜合評價錄取計劃;不得更改經公示的入選專業錄取;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或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有關中學等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執法監察,全程參與改革試點工作,開展全面監督。對違規違紀的部門、學校和工作人員,一經查實,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裝置、買賣考題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各市招生辦(考試院、招考中心)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市各縣(市、區)招生辦和有關中學,並做好對考生的政策宣傳工作。

教育部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省教育廳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