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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大學聯考體育專業測試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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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新疆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專業測試時間為2017年4月25日-27日,具體內容請看如下資訊。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新疆大學聯考體育專業測試工作通知

關於做好新疆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專業測試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招生委員會,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各有關高等學校:

為確保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體育專業測試工作平穩有序進行,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根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暫行規定》並結合我區實際,現將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體育專業測試工作安排如下:

  一、組織工作

(一)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體育專業測試工作集中在烏魯木齊市、喀什市兩個測試點進行,分別由烏魯木齊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喀什地區招生辦公室具體承辦、實施。各測試點要成立“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體育專業測試工作領導小組”,並組織報名、測試工作。

(二)為確保測試工作質量,領導小組要嚴格選聘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作風過硬的考務人員,並對全體考務人員進行考前培訓,要熟練掌握體育專業測試專案的動作要領和技術要求。凡有子女或親屬參加當年體育專業測試者,一律不得參與測試工作。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將選聘由自治區有關高校體育專業資深教師組成的專家巡視小組,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各測試點的工作。

(三)各測試點所在地招生辦公室要選擇條件良好、便於封閉的標準場地設定考場。必須有專門的警衛人員負責警戒,除考生、考務人員和專家組成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考場。

  二、測試地點及時間安排

測試地點

參加測試地區

測試時間

烏魯木齊市

(新疆師範大學)

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石河子市、吐魯番市、哈密地區、昌吉州、伊犁州、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博州、巴州、奎屯市

4月25日-27日

喀什市

(喀什噶爾體育運動場)

阿克蘇地區、克州

喀什地區、和田地區

4月25日-27日

地區領隊教師應提前兩天到測試點所在地招生辦公室領取《體育專業測試准考證》。

  三、測試工作

(一)測試工作依照《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暫行規定》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專業測試工作手冊及評分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2017年起,根據教育部及自治區普通大學聯考改革相關要求,參照內地部分省市做法,取消體育測試中的專項技術測試專案,只保留四項身體素質測試專案。測試總成績滿分100分,測試專案包括100米跑、立定跳遠、原地推鉛球、800米跑。

(三)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須於3月30日前將報考體育專業考生資訊和照片庫彙總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資訊管理科,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資訊管理科將於4月3日前將以上資訊分發各測試點所在地招生辦公室。

  四、成績評定與記載

(一)裁判員要嚴格按規定的測試方法和評分標準,如實地評定考生成績,並對所填寫的.成績簽字負責。成績單須由裁判員、記錄員、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學生或學生代表四方簽字認可後生效。

(二)測試的各項成績應在當日測試結束後立即以書面張貼形式向考生公佈。所有專案測試結束後,各測試點負責彙總成績並及時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資訊管理科,再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分發給各地、州、市招辦,並由各地、州、市招辦負責公佈考生體育專業測試成績。

(三)在測試工作中,裁判員一律使用由各體育測試點統一配備的黑色(藍色)圓珠筆或簽字筆進行成績評定與記載,不準使用鉛筆。

  五、志願填報和錄取

(一)報考體育類專業志願的考生,如同時兼報除提前錄取批次外的其它批次非體育類專業志願,在網上報名時必須選擇填報文史類或理工類並參加全國統考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的考試。

(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按照考生志願,對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課成績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的全部投檔,招生院校必須在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範圍內,按事先公佈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六、經費

(一)參加體育專業測試的考生需交納報名費及測試費。收費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考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均由考生本人自理。

  七、工作要求

(一)體育專業測試是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測試成績是選拔體育專業新生的主要依據,各測試點須在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把報名、考試資格審查關,遵守工作紀律,確保測試工作公平、公正、準確、透明,維護測試信度,反對本位主義思想,杜絕以任何形式放寬測試尺度、降低評分標準的做法。

(二)各考點要制定科學、合理、規範的測試流程和辦法,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人為因素。

(三)認真對待群眾舉報,堅決查處循私舞弊、弄虛作假事件。對考生在體育類專業測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執行。考生違規事實將被記入其誠信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工作人員和裁判員如有舞弊行為,一經發現,當即取消其測試工作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