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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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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保證香港中文大學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生源質量, 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香港中文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此章程。

第2條香港中文大學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等原則,進行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3條香港中文大學2017年於全國三十一省、市、自治區招收本科生。招生計劃將通過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佈。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4條香港中文大學為公辦全日制本科大學,經費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撥款資助。獲國家教育部列入提前錄取批次重點高校名單。

第5條香港中文大學的招生諮詢及行政工作由入學及學生資助處統籌負責。

  第四章 學制

第6條香港中文大學所有本科課程均採用靈活的學分制度,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收入學的學生,修業期為四年,須至少修畢123學分,其中包括主修課程規定必修的學分,以及通識教育、語文、體育、資訊科技、副修或選修科目。學生可按個別情況及興趣訂定其修業進度,修滿畢業所需學分,並符合主修課及大學其他畢業規定,便可獲頒學士學位

第7條學生來校報到註冊後即成為正式本科生,入學時就其所屬人文、理科、工科、商科專業大類的相關學系中選擇並提出專業意願。學生於第一學年修習所選擇主修專業的基礎科目,及其他通識、語文等課程,利用第一年時間瞭解自己的專業興趣,適應新的學習及考試模式。按個別學系安排,學生可於第一或第二學年確定主修專業。有關專業的選擇請參閱專業設定。

  第五章 錄取

第8條獲國家教育部批准,香港中文大學在全國三十一省、市、自治區通過提前批次錄取本科生。

第9條香港中文大學的內地招生計劃分設人文、理科、工科、商科四個專業大類。人文類包括文學院、教育學院、法律學院及社會科學院的專業;理科類為醫學院及理學院的專業;工科類為工程學院的專業;商科類為商學院的專業。文史類考生可選擇人文及商科類;理工類考生可選擇人文、理科、工科及商科類。

第10條香港中文大學專業設定分「全免學費獎學金類」、「半免學費獎學金類」、「人文類」、「理科類」、「工科類」及「商科類」。獲錄取為「全免學費獎學金類」或「半免學費獎學金類」之學生,文史考生可於錄取時選擇人文或商科大類;理工考生則可選人文、理科、工科或商科其中一類。

第11條考生統考成績應達到本科一批高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在符合香港中文大學提檔要求的情況下,香港中文大學依據考生的大學聯考成績,以分數優先原則,擇優錄取,不設專業志願級差。在大學聯考成績同分的情況下,則先予錄取英語單科成績較高者。

第12條考生報考的外語語種必須為英語,以150分為標準滿分計算,自費生的英語成績須達120分或以上;獎學金生則須達130分或以上。

第13條獎學金類只錄取以香港中文大學為第一院校志願的考生。非獎學金專業只在一志願錄取後仍有剩餘名額的`情況下才考慮其後志願。本校不參與徵求志願。

第14條本校不考慮對考生的各類照顧加分優惠政策,將依據招生辦公室按考生大學聯考實際成績投檔調閱檔案,並以考生的大學聯考實際分數(不含加分)由高至低順序錄取。但不設高校志願分數級差或專業志願分數級差。

第15條本校預留若干非獎學金專業類機動名額。大學可根據生源情況及考生成績,在個別省、市、自治區對招生計劃進行適量調整及確定提檔比例。

  第六章 學費

第16條香港中文大學非本地生的學費為每年145,000港元。校園宿舍住宿費約10,000港元,其他雜費、生活費每年約需30,000港元。另在首學期須繳付一次性保證金450港元(學生離校時,如無須賠償任何費用,則保證金予以發還,但通常移作學生的畢業費)。

  第七章 獎學金

第17條香港中文大學提供獎學金予錄取為「全額獎學金類」、「全免學費獎學金類」及「半免學費獎學金類」的內地學生。

第18條同時選擇報讀獎學金及非獎學金類的同學,倘大學聯考成績未達獎學金的錄取線,香港中文大學將考慮其非獎學金的專業志願,按其大學聯考成績擇優而錄,不設專業志願分數級差。

第19條選擇報讀獎學金類的同學,經選拔獲錄取後,於接獲錄取時亦同時獲通知獲頒獎學金。

  第八章 附則

第20條內地學生來港就讀須申請「進入許可」標籤,香港中文大學將安排獲得錄取的同學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申請來港標籤。學生取得標籤後,須自行向所在地的公安局申辦赴港通行證。

第21條學生必須於八月下旬抵港就學。大學將舉辦各類迎新活動,以及安排註冊、選課輔導等,協助學生適應學習生活。

第22條香港中文大學招生諮詢聯絡方法為:香港沙田香港中文大學入學及學生資助處;電話:(00852) 3943 8946 、(00852) 3943 8661或13068470068(內地號碼專線);傳真:(00852) 2603 5184;電郵:;網址:。

第23條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學入學及學生資助處負責解釋。

  獎學金章程

第1條為鼓勵成績優異的內地學生來香港中文大學就讀,本校提供獎學金名額予錄取為「全額獎學金類」、「全免學費獎學金類」及「半免學費獎學金類」的內地學生,獎學金名額分佈於全國三十一省、市、自治區。

第2條獎學金只給予填報香港中文大學為第一院校志願的考生。考生亦須以「全免學費獎學金類」或「半免學費獎學金類」為其中的專業志願。

第3條考生大學聯考成績(不含加分)必須達到或高於香港中文大學為頒授獎學金而定的最低分數方可申請獎學金。(以750分為標準大學聯考滿分計算,理工類及綜合類考生須達630分或以上,文史類考生須達600分或以上;另英語單科成績須達130分或以上。) 若符合獎學金最低分數考生超過該省、市、自治區獎學金名額,則按名額及大學聯考實分由高至低順序選拔,先為「全免學費獎學金類」,再為「半免學費獎學金類」。

第4條獎學金分「全額獎學金」、「全免學費獎學金」及「半免學費獎學金」三種。

「全額獎學金」:給予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名列文史類、理工類或綜合類第一至三名的大學聯考生(以大學聯考實際分數排名為準),學生將獲發相等於攻讀四年本科課程的學費,以及每年45,000港元住宿及生活津貼;

「全免學費獎學金」:學生可獲發相等於攻讀四年本科課程的學費;

「半免學費獎學金」:學生可獲發相等於攻讀四年本科課程的一半學費。

獎學金只於學生在學期間頒發,且頒授期不得多於四年,修業期超逾四年上限者亦不會另獲獎學金。

第5條三項獎學金專為內地學生而設。若學生於在學期間任何時間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則須終止獎學金之頒發。

第6條獎學金原則上為期四年,但獲獎學生每學年成績須達到大學具體規定的平均積點3.000(相當於乙等),方可在其後學年續領。若學生學年成績未達到續領獎學金要求的平均積點,則須保留觀察一年,但若翌年成績仍未達到大學的規定,有關獎學金則須終止。若獎學金生因違反任何大學規例或條例,經大學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議決予以處分者,大學可考慮暫停或終止其獎學金。

第7條選擇獎學金類的同學,經選拔獲錄取後,於接獲錄取時亦同時獲通知獲頒獎學金。

第8條獎學金的頒發須依照香港中文大學制定的相關規章及程式執行。香港中文大學對獎學金的評選及頒發有最終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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