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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新三板上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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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獨立IPO難度的加大,對於一些中小企業而言,不管是主機板、中小企業板還是創業板,門檻都相對較高,而新三板可以解決企業暫時上不去IPO的難題,這樣,新三板就吸引了不少的中小企業轉投新三板懷抱。雖然新三板企業能夠解決企業暫時上不去IPO的難題,但其並非沒有限制,如果想要在新三板上市/掛牌,企業則需滿足以下條件:

企業新三板上市條件

  一、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式合法、合規。

(1)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於國有股權設定的批覆檔案。

(2)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覆檔案。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1)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註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淨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資訊。

(二)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1.公司業務如需主管部門審批,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等。

2.公司業務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1.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2.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並披露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公司不存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並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財務報表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應全文披露審計報告正文以及董事會、監事會和註冊會計師對強調事項的詳細說明,並披露董事會和監事會對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處理情況,說明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是否重大、影響是否已經消除、違反公允性的事項是否已予糾正。

3.公司不存在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申請。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一)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執行,保護股東權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並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範運作。在報告期內的有限公司階段應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3)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

(2)受到與公司規範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範。

(四)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一)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1.公司的股東不存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不適宜擔任股東的情形。

2.申請掛牌前存在國有股權轉讓的情形,應遵守國資管理規定。

3.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二)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1.公司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2)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前形成的股東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確認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應符合《公司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

(三)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併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本指引的規定。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一)公司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

(二)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核心程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