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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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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實現安全生產的基礎,通過安全教育,提高企業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和廣大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增強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生產的科學知識,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術水平

建築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本著因人施教的原則,通過對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全員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投入;通過對各級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個人安全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達到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目的。通過對一線作業人員的培訓,強化安全意識,減少違章作業,提高每位參施人員的自保互保能力。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專案經理部、工程管理公司、事業部室等單位。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安全教育培訓採取三級教育形式組織實施。對各有關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由安全生產部做出計劃,報公司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將培訓計劃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五條 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專案經理部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由集團公司組織,每年不低於24小時。

第六條 專案部生產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環保員、臨電管理人員、機械管理人員培訓由公司安全生產部組織實施,每年不低於一次,每次不低於24小時。

第七條 專案部專業工長、班組長、自有職工和外施隊工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專案部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監督指導,所有參施人員入場教育時間不少於50小時,並按市建委的`要求進行考試合格後,建立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卡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農民工夜校教育每月不低於兩次,每次不低於2小時;班組每天班前講安全不少於5分鐘。

第九條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進行施工生產的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由技術、機械裝置、安全、人力資源等部門或有關人員負責組織實施,不得少於4學時。

第十條 換崗職工、因工傷事故造成重傷以下的負傷職工或其它原因休假超過6個月的職工復工前的安全教育,由工程管理公司、分公司、專案經理部或事業部室負責實施,不得少於4學時。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按《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作業人員必須做到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十二條 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每年不少於8學時。

第十三條 專項安全活動,如“安全生產月”、“百日安全無事故”等教育培訓時間不低於4小時。

第三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規程和標準;

二、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國家、北京市、集團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產形勢及工作要求;

四、勞動保護用品檢驗、檢測使用管理知識;

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的注意事項;

六、生產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等;

七、一般人員安全生產自保互保基本知識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知識。

第四章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方式和考核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方式應本著因地制宜、形式多樣、注重實效

的原則。可採取集中授課、以會代訓、研討、講座、現場觀摩、播放錄影、文藝演出、事故案例分析等方式。

第十六條 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必須實行考核、登記、備案制度,考核試卷應註明考試時間、地點,並按情況確定儲存期限。各類安全取證培訓應將影印件交安全生產部、人力資源部門存檔備案。凡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崗位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教育及培訓及專職安全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執行市建委和集團公司的統一標準要求。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