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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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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是由承包經營合同具體規定的,具體包括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下面一起和yjbys小編來了解一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內容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

1.自主經營權

這是指土地承包人有權根據土地的性質和特點在合法的範圍內自主地決定如何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一旦發包給承包人經營,土地的所有權人就不得隨意限制或干涉土地承包人的經營活動,承包人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僅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也可以對抗發包人。《物權法》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承包人的經營活動超出了合法的範圍,有可能造成對土地資源的破壞,損害國家的利益時,發包人有權收回土地,有關的國家機關還可對承包人依法進行處罰。

2.收益權

這是指土地承包人通過承包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在依法上繳國家稅款和集體提留之後有權自己享有。

收益權使經營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承包行為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因此它是土地承包經營人承包土地的根本目的所在。但是承包經營人享有收益的前提是必須依法上繳國家稅款和集體提留後,方可享有剩餘的收益。

3.轉讓或轉包權

《物權法》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指承包人自找物件,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則是指承包人將自己承包專案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條件發包給第三人,第三人對承包人履行合同,承包人應就第三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責,即承包人應與第三人共同承擔承包風險。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讓、互換承包經營權時,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獲得補償權

《物權法》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相應法律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義務

1.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從事承包經營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承包經營權人如果從事了非法的經營活動,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則不僅會喪失承包經營權,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必須按合同規定上繳國家稅款和集體提留,履行承包義務

上繳國家稅款和集體提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一項基本義務,國家稅收和集體提留分別是國家和集體作為土地的.所有權人而應當從土地上獲得的利益。

3.必須保證土地的保值和增值及可持續發展,不得進行掠奪式的開發和經營,也不得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承包人必須合理利用和開發土地,使土地保持良好的自然狀態,保護國家的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

4.必須接受發包方的監督,並接受其必要的指導和管理

土地的發包方對承包經營人的監督必須依法進行,不得干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自主經營權,承包人亦應當自覺地接受發包方的合法監督,嚴格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承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