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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離婚損害賠償原則有哪些

婚姻家庭 閱讀(6.27K)

離婚賠償標準規定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離婚損害賠償原則有哪些,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離婚損害賠償原則有哪些

  1、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離婚賠償標準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離婚賠償標準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離婚賠償標準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離婚賠償標準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離婚賠償標準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離婚賠償標準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離婚賠償標準規定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離婚賠償標準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離婚賠償標準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賠償標準規定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離婚賠償標準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離婚損害賠償要考慮什麼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六種因素,但是具體到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時,仍然存在規定不具體、不便於操作的問題。筆者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婚姻關係的實質內容,認為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結婚時間。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貢獻不一樣。婚姻的本質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擔一定的家庭責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務勞動,因此,結婚一個月離婚和結婚幾年、幾十年離婚,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也是明顯不同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她(他)們從另一方面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筆者認為,結婚時間長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

(2)侵權情況。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是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決定性因素。侵權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有沒有責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權行為發生,賠償數額相應減少。侵權人主觀動機和過錯程度如何,是對侵權人主觀惡意的考察,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與第三者介入後移情別戀而提出離婚,前者主觀惡意深賠償數額相應增加。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的時間等具體情節的不同,反映了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理應有所反映。

(3)損害後果。過錯方對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後果對受害人離婚後生活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是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一方面,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後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賠償數額要高;另一方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

(4)經濟因素。主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一要按照當地的生活水準合情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二要對侵權人的經濟能力也要有所考慮,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個受害方認可,侵權人有能力承擔的賠償數額,以便於判決的執行。確定的原則是即要能撫慰受害人又能達到懲治過錯方的目的。

  3、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如何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一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同樣不予受理。

如果無過錯方做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