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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離婚訴訟誤區有哪些

婚姻家庭 閱讀(1.1W)

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係,子女與父母的關係是無法解除的,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整理的2017年最新離婚訴訟誤區,歡迎大家點選檢視。

2017年最新離婚訴訟誤區有哪些

  一大誤區:誰先提出離婚誰就吃虧

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的,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於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或者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是責任方或過錯方,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偏向對方。這種想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於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法官判案也是依據證據、調查到的事實和雙方的感情狀況,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裁決,當事人完全沒有必要擔心。這種誤解常常導致夫妻雙方都不願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從而長期處於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於"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無利,同時也不利於社會安定團結。

  二大誤區:有婚外情就可離婚,有婚外情並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裡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並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願違,達不到預期的目的,如把握不當還很容易構成不法侵犯別人隱私權。

  三大誤區: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

我國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後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後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與條件也很多,不僅僅只有分居2年一個條件。

  四大誤區:對產權登記存在認識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後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哪一方的名義登記,只要沒有特殊的約定,都應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分割。 一方父母婚後贈與房產,沒有明確說明的,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也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大誤區:財產轉移隱匿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財產而少分財產,因此如要轉移財產必須慎重。而且,離婚後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仍可主張分割。按照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後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六大誤區:“青春損失費“賠償誤區

有女性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我國婚姻法規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受害方賠償。最高院關於婚姻案件的問答中,也明確指出,女方要求“青春損失費”是於法無據的。

  七大誤區:“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因此,一旦對方已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另一方應積極備應訴,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抱著不同意離法院就不會判離的僥倖心理,從而忽略了維護自己權益必要的準備工作。

  八大誤區:小孩撫養誤區——撫養費和撫養權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後,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或者認為小孩子判給對方後,自己就再也沒有機會爭取小孩的撫養權。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係,子女與父母的關係是無法解除的,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離婚後,如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變更小孩的撫養權。

  九大誤區:離婚了就別來找我。

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後,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後,常常拒絕對方探望小孩,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援,並可應一方的要求強制執行。

  十大誤區:只要找到了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自己在訴訟中就會佔主動。

實際上,婚外情只能說明一方有過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可能會少分。而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勢必行動非常隱蔽,另一方很難查詢證據,再者,非專業人員取證因不瞭解法律的規定,往往容易侵犯別人的隱私,因此在查詢對方婚外情證據時,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找回來的證據在法庭上並不一定具有證明效力。經常有當事人過份注重尋找對方婚外情的證據,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證據——財產證據的收集。導致在訴訟中處於非常不利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