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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飛行員考試知識詳解

航空培訓 閱讀(4.26K)

由於飛行訓練或者實踐考試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駕駛員操作動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飛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頒發簽註有相應限制的執照或者等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飛行員考試知識詳解,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年最新飛行員考試知識詳解

  執照、等級和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a) 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執照、等級或許可。申請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程式進行,並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

(b) 經局方批准,申請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執照或等級。批准的航空器類別、級別、型別或者其他等級由局方簽註在申請人的執照上。

(c) 由於飛行訓練或者實踐考試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駕駛員操作動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飛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頒發簽註有相應限制的執照或者等級。

(d) 所持體檢合格證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請人在行使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受到相應限制。

(e) 對於初次頒發的Ⅱ類儀表執行許可,只准許決斷高(DH)不低於45米(150英尺)和跑道視程(RVR)不低於500米(1,600英尺)的Ⅱ類執行。當持有人證明,在最近六個月之內,已在實際或者模擬的儀表條件下完成了3次決斷高為45米(150英尺)的Ⅱ類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到著陸時,該限制方可撤銷。

(f) 執照被暫扣的,暫扣期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等級和許可。

(g) 執照被吊銷的,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等級和許可。

  考試的一般程式

按本規則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人員主持,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理論考試的準考條件和通過成績

(a) 理論考試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出示由授權教員簽字的證明,表明其已完成本規則對於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要求的地面訓練或自學課程;

(2) 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局方認可的合法證件,以及本人已經獲得的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

(b) 理論考試的通過成績由局方確定。

  理論考試中禁止的行為

在理論考試中,申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a) 複製或有意取走理論考試試卷;

(b) 交給其他申請人或從其他申請人那裡得到理論考試試卷的任一部分或其複製件;

(c) 在理論考試過程中,幫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幫助;

(d)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論考試;

(e)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未經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輔助物品;

(f) 故意引起、助長或者參與本條禁止的行為。

  實踐考試的準考條件

(a) 申請人蔘加按本規則頒發執照或者等級所要求的實踐考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接受實踐考試前24個日曆月內已通過了必需的理論考試,並出示局方給予的理論考試成績單;

(2) 已經完成了必需的訓練並獲得了本規則規定的相應飛行經歷;

(3) 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

(4) 符合頒發所申請執照或等級的年齡限制;

(5) 具有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的簽字,證明該授權教員在申請日期之前的60天內,已對申請人進行了準備實踐考試的飛行教學,並且認為該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

(6) 持有填寫完整並有本人簽字的申請表。

(b) 對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者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等級的申請人,如果在實踐考試前已被CCAR-121FS合格證持有人僱傭擔任飛行機組成員,並且完成所申請執照和等級相對應的經批准訓練大綱規定的訓練,則該申請人可以偏離本條(a)(1)的規定,持超過(a)(1)規定期限的理論考試成績單參加相應的實踐考試。

(c) 申請人沒有在一天內完成申請執照或等級實踐考試的全部科目,所有剩餘的考試科目必須在申請人開始考試之日起的60個日曆日內完成,沒有在該60個日曆日內完成的,申請人必須重新參加全部實踐考試,包括重新完成已經完成的科目。

從未持有局方頒發執照的飛行教員處接受的飛行訓練

(a) 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從下列兩處接受的飛行訓練可以用於滿足按本規則頒發執照或等級所要求的條件:

(1) 按照中國或者《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武裝部隊訓練軍隊駕駛員的訓練大綱進行的飛行訓練;

(2)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的頒發執照當局授權的飛行教員所給予的飛行訓練,並且這種飛行訓練是在中國境外進行的。

(b) 提供本條(a)所述飛行訓練的飛行教員對飛行訓練受訓人的簽字僅表明其已向該受訓人提供了訓練。

  實踐考試的一般要求

(a) 判斷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的操作能力應當依據下列標準:

(1) 按照經批准的實踐考試標準,安全完成相應執照或者等級規定的所有動作和程式;

(2) 熟練準確地操縱航空器,具有控制航空器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判斷力;

(4) 能靈活應用航空知識;

(5) 如果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為單駕駛員操縱,則應當演示其具有單駕駛員的獨立操作能力。

(b) 如果申請人未能按照本條(a)完成任一必需的駕駛員操作,則該申請人實踐考試為不合格。在申請人合格完成任一駕駛員操作之前,該申請人不得取得所申請的執照或等級。

(c) 申請人在一個或者多個操作上不合格,或者由於惡劣的天氣條件、航空器適航性或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發生時,考試員或者申請人可以隨時中斷考試;

(d) 如果實踐考試中斷,在符合下列規定時,局方可以承認申請人已經完成併合格的操作:

(1) 申請人在中斷實踐考試後60天內通過剩下的實踐考試;

(2) 申請人在繼續考試時必須出示中斷考試證明;

(3) 申請人圓滿完成了任何可能需要的附加訓練,並獲得了相應教員的簽字證明。

  實踐考試必需的航空器和裝置

(a) 總則

除獲准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的飛行科目外,申請本規則規定的執照或者等級的申請人,必須為實踐考試提供在中國登記的與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相對應的同樣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該航空器應當具有標準適航證,但經實施考試的考試員同意,也可以提供中國登記的具有其他適航證的航空器,或外國登記的由登記國審定合格的適用航空器。

(b) 除具有操縱裝置外,用於實踐考試的航空器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完成實踐考試中每項必需的操作所用的裝置;

(2) 實踐考試必需的任一操作沒有禁止使用該裝置的執行限制;

(3) 除本條(e)規定外,至少在兩個駕駛員座位上有足夠的視野,使得每個駕駛員都能夠安全操作該航空器;

(4) 當有額外的活動座椅提供給考試員使用時,該座位應當具有足夠的駕駛艙內外視野,以便於考試員評價申請人的表現。

(c) 必需的操縱裝置

除輕於空氣航空器外,按本條規定提供給駕駛員用於實踐考試的航空器必須具有易於為兩個駕駛員觸控到並以正常方式操作的發動機功率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考試員在考慮了所有因素後認為沒有這些裝置實踐考試也能安全進行的除外;對於具有諸如前輪轉彎操縱裝置、剎車、燃油選擇器、發動機空氣流量控制器等其他操縱裝置的航空器,雖然這些裝置對於兩名駕駛員不是都能輕易地觸控到和以正常方式操作的,但是如果該航空器適航證要求配備有一名以上駕駛員,或者考試員認為這種情況並不影響實踐考試安全時,也可以使用這種航空器。

(d) 模擬儀表飛行裝置

申請的實踐考試如果涉及到僅參照儀表進行操作的飛行動作,申請人必須提供:

(1) 適用於所申請等級操作的機載裝置;

(2) 局方認可的隔斷申請人對航空器外部進行目視參照的裝置,但不能妨礙考試員觀察航空器外部的目視參照物。

(e) 單操縱裝置航空器

符合下列條件時,實踐考試可以在裝有單操縱裝置的航空器上進行:

(1) 考試員同意進行考試;

(2) 考試不涉及儀表技能的演示;

(3) 考試員所在位置(在地面或者在航空器上)可以觀察到申請人操作的熟練程度。

  實踐考試會考試員的地位

(a) 考試員代表局方對申請人實施按本規則頒發執照和等級的實踐考試,考試員的職責是觀察申請人是否具備完成實踐考試要求的各項操作的能力。

(b) 考試員在實踐考試期間不是該航空器的機長,但是如果需要,經預先安排並經考試員本人同意,方可擔任該次飛行的機長。

(c) 不管在實踐考試期間使用何種型別的航空器,申請人和考試員及考試員批准的其他乘員都不受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關於載運旅客條件的限制。

  考試不合格後的再次考試

(a) 未通過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的申請人符合下列規定可以申請再次考試:

(1) 接受了授權教員提供的必需的訓練,並且該教員認為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

(2) 得到向申請人提供補充訓練的授權教員的簽字批准。

(b) 帶有飛機或者滑翔機類別等級的飛行教員執照申請人,由於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螺旋或者螺旋改出方面教學缺乏熟練性而未通過實踐考試的,則該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再次考試之前符合本條(a)的要求;

(2) 再次考試時使用與所申請等級相適應的類別的航空器,並且該航空器是對螺旋審定合格的;

(3) 再次考試期間,向考試員滿意地演示了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教學的熟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