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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放行程式和跟單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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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進口報關流程是指進口貨物時需辦理的流程,步驟包括簽定進口代理合同→辦理相關許可證→開信用證(電匯)→外商發貨→稽核進口單據→換單→三檢及商檢→報關預錄→海關審價→繳納稅金→海關查驗→放行貨物→提貨→動植物檢驗檢疫→送貨至倉庫→結算單據留存→完成。

進口放行程式和跟單實務

對進口貨物的放行是海關通關程式的最後一個環節。《海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海關特准外,進口貨物在收貨人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即可由海關簽印放行。

對於保稅加工貿易進口的貨物、經海關批准減免稅或緩納稅款的進口貨物、暫時進口貨物、轉關運輸貨物以及其他口岸海關未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口岸海關接受申報以後,經稽核單證,符合規定的,即可以放行轉為後續管理。這就是說,對需轉為海關以其他方式繼續監管的貨物,貨物進入另一種方式的`海關監管;對需轉另一設關地點的貨物,則應該是甲海關監管結束後,由乙海關監管開始。因此,進口貨物在經海關放行後就會有兩種不同的狀況——放行即結關或者放行未結關。

  一、進口貨物放行條件

從收發貨人的角度看,放行只是海關在有關報關單及運輸單據上籤蓋放行章並將其退交收貨人的一種形式。然而在實際操作上,放行必須以海關審單和查驗完畢,並辦理了徵稅手續或提供擔保的手續作為前提條件。原則上,關稅及其他進口稅應用現款繳納(可使用多種支付手段),而且已經稽核查驗的貨物必須在交驗付稅並得到納稅憑證後,才能放行。但是,為了加速驗放,對信譽較好的納稅人,海關將允許在提供擔保(保證在規定的納稅期內繳納稅款)的基礎上先予提取貨物。此外,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不予放行:

(一)違反海關法和其他進境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進境的。

(二)單證不齊或應稅貨物未辦納稅手續,且又未提供擔保的。

(三)包裝不良,繼續運輸足以造成海關監管貨物丟失的。

(四)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處理的(如違章罰款未交的)。

(五)根據海關總署指示,不準放行的。

  二、進口貨物放行手續

(一)簽印放行。對於一般進出口貨物,在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如數繳納應繳稅款和有關規費後,海關在貨物的進口貨運單據(如進口提單或運單)或特製的放行單上籤蓋“海關放行章”,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憑此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貨物。

簽發《進口貨物證明書》。《進口貨物證明書》是證明某項貨物經海關監管合法實際進口的檔案,一般在辦完放行手續後由海關簽發。

簽發進口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對屬於進口付匯進口貨物的報關單,海關在辦結放行手續後,出具一份蓋有海關驗訖章的電腦列印報關單,並在報關單的右上角加貼防偽標籤,交進口單位專門用於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二)擔保放行。海關事務擔保是指與進境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海關申請從事特定的進境經營業務或者辦理特定的海關事務時,以向海關提交現金、保函等方式,保證行為的合法性,或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為。

海關事務擔保的範圍。依據《海關法》的規定,在確定貨物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後放行。在通常情況下,下列情形可適用海關事務擔保:

1.海關歸類、估價不明確,並因此未能辦妥有關進口手續,收貨人要求先放行貨物的;

2.進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貨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後補充有關單證的;

3.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貨人要求海關緩辦進口納稅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