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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貿易跟單員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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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貿易方式亦日趨多樣化。除採用逐筆售定的方式外,還有包銷、代理、寄售、拍賣、招投標、期貨交易、對銷貿易等。

出口貿易跟單員的工作流程

  一、跟單員跟單工作流程

1、外貿公司跟單工作流程:

1)選擇生產工廠

2)簽訂收購合同

3)籌備貨物

4)查貨

5)商檢客檢

6)訂艙裝船

7)貨物進倉

8)報關出口

9)貨款到賬

2、生產企業跟單工作流程:

1)推銷公司產品

2)簽訂外銷合同

3)生產備貨

4)查貨(自查)

5)商檢(客檢)

6)訂艙裝船

7)貨物進倉

8)報關出口

9)貨款到賬

  二、出口貿易一般流程

  (一)選擇供應商或生產企業

在選擇供應商或生產企業時,需要注重考察生產企業的資信,是否具有生產能力,能否保證質量、保證按期交貨,產品是否有對外貿易的競爭力等。

  (二)生產企業推銷本企業產品出口

這一過程中,跟單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有:

1、瞭解目標市場的需求特點和客戶採購偏好;

2、瞭解並掌握公司產品的主要效能、工藝、質量標準、原材料構成、生產週期等;

3、瞭解並掌握公司產品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方法;

4、瞭解並掌握公司產品的裝率、集裝箱可裝數量;

5、掌握公司產品的價格和相關原材料價格;

6、瞭解近期本幣對外幣的兌換價格及變化趨勢,即匯率和變化趨勢。

  (三)建立對外業務關係,確定出口貿易物件

建立業務關係可能通過信函、電子商務、電子郵件、傳真、參加國內外各種交易會和展覽會、我駐外的使領館、商會、企業名錄、報紙雜誌上的廣告等途徑搜尋或結識國外客戶。

  (四)洽談業務

洽談業務是指買賣雙方就某一種商品進行洽談,內容包括價格及價格條件、貨物的技術規格、包裝、貨款的支付方式和時間、運輸方式、爭議的解決方式和地點、貨物數量、交貨時間、保險、貨物的檢驗標準和地點等。洽談業務可以通過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不見面的洽談方式,也可以採用和客戶見面洽談的方式。在洽談業務前必須事前作好充分準備。

  (五)簽訂對外合同

跟單員在這個階段,通常是輔助外貿業務員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1、整理雙方達成的事項內容;

2、將客戶的工藝單和要求轉換為本公司的製造工藝單;

3、落實生產企業(車間),並完成確認樣;

4、檢查確認樣,將符合客戶或工藝單要求的樣品寄送客戶,等待確認訊息;

5、根據客戶的確認意見,改進確認樣,直至客戶確認樣品;

6、做好合同項下訂單生產的一切準備工作等。

  (六)買方開立信用證

外貿合同中若確定是以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賣方(出口方)在簽訂外貿合同後,應及時將開證資料(內容包括出口方的開戶銀行名稱、地址、SWIFT號碼等資料)通知買方,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各項約定按時開立信用證,這也是買方履約的前提。

賣方在收到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後,首先要根據合同稽核信用證。

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內容應該是與合同條款一致的。但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因素,如工作的'疏忽、電文傳遞的錯誤、貿易習慣的不同、市場行情的變化或進口商有意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有利於他方利益的條款等,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順利執行,防止導致經濟上和政治上對我不應有的損失,我們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

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著重稽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進出口公司則著重稽核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政治性的審查:來證國家必須是與我國有經濟往來的國家和地區,應拒絕接受與我國無往來關係的國家和地區的來證。

來證各項內容應符合我國方針政策,不得有歧視性內容,否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b. 開證銀行資信的審查:為了保證安全收匯,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經濟狀況、開證行的資信、經營作風等必須進行審查,對於資信不佳的銀行,應酌情采取適當措施。

c. 對信用證的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查:來證應標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同時要證內載有開證保證付款的文句。

上述3點,也是銀行審證的重點,進出口公司只作複核性審查。

d. 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查:信用證金額應以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應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額。信用證金額中單價與總值要填寫正確,大、小寫並用。來證所採用的貨幣應與合同規定相一致。如來自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使用貨幣應與支付協定規定相符。

e. 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條款的審查:證中有關商品貨名、規格、數量包裝、單價等項內容必須和合同規定相符,特別是要注意有無另外的特殊條款,應結合合同內容認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決策。

f. 對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查: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如國外來證晚,無法按期裝動,應及時電請國外買方延展裝期限。信用證有效期一般應與裝動期有一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動貨物後有足夠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關於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在中國境內到期,如信用證將到期地點規定在國外,或國外銀行的櫃檯等,我們不易掌握國外銀行收到單據的確切日期,這不僅影響收匯時間,而且容易引糾紛,故一般不宜接受。

g. 對單據的審查:對於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和份數及填制方法等,要進行仔細稽核,如發現有不正常的規定,例如要求商業發票或產地證明須由國外第三者簽證以及提單上的目的港後面加上指定碼頭等字樣,都應慎重對待。

h. 對其他特殊條款的審查:審證時,除對上述內容進行仔細稽核外,有時信用證內加列許多特殊條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齡等條款,或不準在某個港口轉船等,一般不應輕易接受,但若對我無關緊要,尚且也可辦到,則也可酌情靈活掌握。

  (七)簽訂內貿收購合同

在確定生產企業後,需要對某個商品的生產規格、價格、數量、質量、交貨時間等作出具體的約定,並以書面形式記載,由生產企業(供貨方)和收購方的法人授權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蓋公章,以示合同生效。

  (八)履行合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和制單結匯等多種環節。其中又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4個環節最為重要。

1、貨

(1)備貨

備貨是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和信用證規定,向生產加工及倉儲部門下達聯絡單(有些公司稱其為加工通知單、或信用證分析單等)要求有關部門按聯絡單的要求,對應交的貨物進行清點、加工整理、刷制運輸標誌以及辦理申報檢驗和領證等項工作。聯絡單是各個部門進行備貨、出運、制單結匯的共同依據。

(2)報驗

凡屬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必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後,應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合格的檢驗證書(“出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換證憑條”),海關才準放行。凡經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得出口。

2、證

(1)催證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採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按開立信用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生變化或資金髮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而特製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審證

(3)改證

在辦理改證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項內容,應做到一次向國外客戶提出,儘量避免由於我們考慮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和費用,而且對外造成不良影響。其次,對不可撤銷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在有關當事人全部同意後才能生效,這是各國銀行公認的慣例。

3、船

(1)租船訂艙

在C.I.F.或C.F.R.條件下,租船訂艙是賣方的主要職責之一。

跟單員在這個階段,必須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a. 物流運輸的跟蹤。

b. 報告最後可出口產品情況。

c. 如果是全程跟單,則需要向貨代或船務代理辦理租船訂艙。

(2)報關

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裝船出運前,向海關申報的手續。按照我國海關法規定:凡是進出國境的貨物,必須經由設有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航空站報關出口,並由貨物所有人向海關申報,經過海關放行後,貨物才可提取或者裝船出口。

(3)投保

凡是按C.I.F.價格成交的出口合同,賣方在裝船前,須及時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填制投保單。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續一般都是逐筆辦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貨物名稱、保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開航日期、投保險別等一一列明。

4、 款:制單結匯

在這一階段中,跟單員必須瞭解交單議付所需要的單證的種類,從哪裡能得到這些單證;有了單證之後還需要對單證進行整理,為正確及時製作結匯單證創造條件。

  (九)外匯核銷與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