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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信用證業務風險防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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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內貿易的一種結算方式,國內信用證在信貸規模控制、銀票費用遞增、貼現率級級攀升的背景下,逐漸被眾多企業所接受。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內信用證業務風險防控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國內信用證業務風險防控分析

  一、國內信用證對比銀行承兌匯票的優勢

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都可以用於經濟活動中買賣雙方債權、債務的結算,同時可以代替現金完成貨幣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結算功能外,和銀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結算產品相比,兩者還有較強的融資功能。不過與銀行承兌匯票相比,國內信用證還具有明顯的優勢。

1、國內信用證更注重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在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時候,對其他票據的稽核流於形式或根本就無需提供,並且大多數銀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對增值稅發票、運輸單據的審查往往只是流於形式。而申請國內信用證,在銀行的稽核上如同貸款的稽核流程,更多稽核的是合同內容與事實相符。因此,兩者雖然都要求有貿易背景,相比之下國內信用證更加強調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實性。

2、可有效防範買賣雙方套取信用和資金。銀行承兌匯票是未來確定的一種信用結算工具,一經開出便與貿易合同相分離。在實務中,買方一般在合約簽訂後尚未收到貨物前以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或在授信額度內要求銀行承兌其開出的商業匯票,賣方一般將銀行承兌作為貿易結算條件,取得匯票後無論是否發貨均可通過貼現或質押的方式提前變現應收賬款,銀行不能有效地防範買賣雙方利用承兌套取信用及資金。而國內信用證中相關銀行只在賣方提交合格單據後履行付款責任,可有效監督交易雙方按對等原則履行雙方約定的交易條件,防範貿易雙方套取銀行信用和資金。

3、國內信用證可有效規避票據偽造風險。銀行承兌匯票由出票人簽發,銀行承兌後便可交給承兌申請人,由其自由轉讓。在承兌行向對方銀行辦理委託收款的過程中,票據是脫離銀行在外部運作的,這樣就很容易被偽造、變造、克隆,給正當的持票人正常收款帶來困難,同時使銀行資金安全受到威脅。而信用證(無論是電開還是信開)由開證行開出後就直接交給對方銀行(通知行),信用證在整個流轉過程中沒有流出銀行系統,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商業欺詐,規避票據偽造風險。

4、國內信用證更具靈活性。銀行承兌匯票結算金額為票面金額,最高金額受到法規的限制,且金額不能修改,貿易結算的餘款只能由賣買雙方通過其他結算工具或渠道了結,一次交易需要多個結算工具才能清潔,缺乏足夠的靈活性。而信用證結算比較靈活,經利益相關方協商一致可修改包括開證金額在內的條款,開證金額也不受限制,一般可在信用證金額之內清結交易。靈活性是信用證在信用發達的市場和買方市場中一直高據結算份額之首的主因之一。

  二、國內信用證業務面臨的風險瓶頸

通過對比,用風險較低的國內信用證替代高風險的銀行承兌匯票必將成為未來銀行業務的主流趨勢,不過國內信用證在貿易結算中發揮積極作用、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的同時也存在一些無法避免的風險隱患。

1、信用風險。由於我國當前信用環境還不完善,企業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因破產給銀行帶來的風險不容忽視。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證,即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當買方企業無力償付或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拒絕付款贖單時,只要買方企業提交的單據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2、法律風險。由於國內立法滯後,制度環境不完善,潛在較大的法律風險。首先,《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僅為部門規章制度,約束性相對不足,且自頒佈以來一直沒有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對其進行補充或修訂,目前也沒有適用的司法解釋;其次,貨權控制是信用證安全交易機制的關鍵環節之一,而國內貿易多采用鐵路運輸和公路運輸方式,缺少代表貨權、可用作抵押、可背書轉讓、能快速清償債權債務關係的諸如海運提單之類的貨權憑證。銀行沒有對貨物的優先索償權,在議付信用證時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此外,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信用證詐騙罪的條件,立法上的模糊不利於銀行和貿易雙方把握司法標準。

3、欺詐風險。由虛假、欺詐等貿易背景的不真實而帶來的風險成為國內信用證業務主要風險的源頭。首先,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是純單據業務,在印刷業發達、便利的今天單據檔案極易偽造。其次,信用證對買賣雙方都有融資作用,使得買賣雙方對融資的目的格外明顯,於是買賣雙方互相勾結,虛構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簽訂高價購銷合同,騙取銀行開立信用證,然後雙方偽造全套單據,通過議付詐騙銀行資金,待銀行發覺,詐騙者已攜款逃跑或宣告破產,即使銀行擁有物權,也因貨價高估,無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項。此外,內部傳遞一定程度上規避了票據偽造風險,防止一些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但並不完全,因此,偽造、變造國內信用證詐騙現象層出不窮。

4、操作風險。近年來,國內信用證業務呈現出逐年增長的趨勢,但是隨之而來的一些業務操作上的不規範、不合理甚至違規的問題也大量出現。有的銀行片面認為國內信用證屬低風險、高收益業務,設定了明顯低於貸款業務的准入門檻;有的銀行將國內信用證業務完全放權給結算部門,由其直接進行客戶發起、審批與授信,缺乏風險管理的獨立性;有的銀行將國內信用證項下融資視為流動資金貸款的替代產品來發展,信用證敘做業務的融資期限超過貨物週轉期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銀行對信用證項下的貿易背景真實性稽核不到位,對資金流向跟蹤監控深度不夠,導致套取銀行信用事件的發生。

  三、加強風險防控的建議

1、加強授信全流程管理,防控信用風險。應充分利用信用證“物流、資金流和資訊流”一體化的特點,跟蹤信用證項下的貿易上下游關係,對企業非主營業務及關聯交易開證或辦理融資予以嚴格控制。開證必須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和交易關係,防止融資週期超過貨物週轉時間,認真落實保證金及抵押擔保等付款保證措施,有效監控融資資金流向及還款來源,嚴防利用關聯交易、“滾動套貸”等手段套取銀行資金。

由虛假、欺詐等貿易背景的不真實而帶來的風險成為國內信用證業務一切風險的源頭,因此該行在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過程中將對貿易背景真實性的調查作為風險防控的重中之重。應首先強化營銷人員的責任,要求營銷人員每一筆開證交易都要對企業進行深入的瞭解,具體審查該筆交易是否是真實存在的,雙方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內容是什麼,價格是否合理;貿易雙方企業是否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雙方合作關係是否穩定,履約交貨記錄良好,銷售回款正常,期間未發生貿易糾紛;雙方交易的商品(服務)是否質量可靠,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在同類商品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力;應收帳款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權屬清晰、賬齡結構合理,以往應收帳款是否均能正常收回。

2、採取措施,合理規避法律風險。首先,要加強合同文字稽核與管理,確保手續完備與合規,審慎開立“軟條款”,特別是單證不符且開證申請人同意付款的情況下,銀行的付款責任問題應予謹慎處理。其次,國內信用證融資抵押的貨權憑證很多都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商業銀行在貨權抵押憑證的選擇上要謹慎,同時不要因為有國內信用證抵押而放鬆了對其他擔保物的風險審查。最後,信用證詐騙罪的條件不明,因此,銀行要嚴格審查業務的真實性謹防詐騙案發處於被動地位。

3、加強稽核,避免操作風險。首先,要加強單居稽核,特別是要把握好審單標準,有效核對客戶印鑑,區分業務審批權與函電簽發權,嚴格付款條件的稽核審批,不僅要核查有效稅務憑證,而且要審查貨權憑證的物權屬性。其次,對以國內信用證抵押提出融資申請的企業,放款前應對申請人的資產負債、資信情況、財務狀況等進行審查,同時,應對信用證的真實性、有無軟條款,提交的信用證是不是正本等情況進行審查。最後,國內信用證打包貸款包含的業務較多,客戶情況複雜等諸多因素,銀行內部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

4、流程化管理,權責明確。對信用證業務開證申請、單證審查、賣方融資等各個環節進行明確的職責界定,強化營銷人員對貿易背景真實性及單證審查人員對單證表面真實性的審查責任。通過強化責任落實,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杜絕風險發生後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發生。同時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規定,理順業務辦理流程,嚴格按流程要求操作,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