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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信用證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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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運輸活動中,有權簽發海運提單的不僅有承運人,還可以是非承運人的貨運代理人。那麼,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海運提單信用證風險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海運提單信用證風險分析

  1 信用證業務是單證買賣業務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銀行應開證申請人 (進口商)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向受益人 (出口商) 開立的有條件的保證付款檔案,即出口商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可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獲得開證銀行的支付。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受益人之間是三角契約關係。進出口商之間受合同的約束,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受開證申請書和履約保函約束,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由信用證約束。

  2 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分析

在國際貿易運輸活動中,有權簽發海運提單的不僅有承運人,還可以是非承運人的貨運代理人。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500》的規定,如果信用證中沒有反對,銀行將接受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但是《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UCP600》取消了關於“貨運代理提單”的條款,但沒有反對銀行接受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的條款。由此,在象徵性交貨條件下,進口商可能遭受諸多提單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1)提單與貨物不符的風險。提單與貨物不符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三種典型情況:空頭單證、貨物數量與提單記載不符、保函換髮清潔提單。

空頭單證是指提單表面記載嚴格符合信用證,但卻與貨物的實際狀況嚴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沒有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UCP600》第三十四條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確性、內容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規定或新增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服務或其他履約行為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其存在與否、或對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貨物的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與否、作為或不作為,清償能力、履約或資信狀況,也概不負責。正是這種有效性免責形成了風險漏洞。在憑單付款的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賣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單,註明是“清潔的”、“已裝船的”、“裝船期早於合同的交貨期”再加上假簽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結匯單據中的其他兩項基本單據: 賣方發票和保險單均極容易偽造,發票由賣方簽發,保險公司在簽發保險單時也只依據是否交納保費,並不查驗將來是否有貨裝上船。憑著這一套單證,騙子可以辦理信用證項下結匯,待收到錢後逃之夭夭。

第二種情況是貨物實際數量與提單不符。根據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第三十四條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確性、內容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規定或新增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服務或其他履約行為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其存在與否、或對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貨物的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與否、作為或不作為,清償能力、履約或資信狀況,也概不負責。”這一規定表明了信用證只注重單證相符,這一規定為賣方欺詐提供了方便。

第三種情況是憑保函換髮清潔提單。當發貨人送交的貨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爛、鏽漬等,船方會在提單上加上不良批註。不良批註的不清潔提單,銀行會拒絕付款。出口商(發貨人)為 保全自己利益常常採用折衷辦法,即出具保函保證抵償船方損失,要求承運人換髮清潔提單。這樣,進口商付款提貨後,發現單貨不符也只能申請索賠,若遇到惡意欺詐便遭受巨大 經濟 損失。

(2)運輸延遲的風險。運輸延遲的風險主要是倒籤提單。根據規定,當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付運便無法收取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運輸的合同中,賣方可能與承運人商量,要求承運人倒籤提單,使提單日期早於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從而順利結匯。但是,提單日期與實際發貨日期不符,會導致貨物在海上運輸發生風險時無法得到賠償,此外運輸延遲可能使進口商的銷售計劃落空,承擔市價波動風險。

(3)承運人責任之外的海上運輸的風險。承運人責任之外的海上運輸的風險主要是轉船提單的風險與艙面提單風險。當裝運港與目的港之間無法直達,貨物需要轉運時,對普通的海運提單而言,第一程船與第二程船提單的簽發人只承擔自己承運範圍內的運輸責任,進口商實際承擔了轉船風險。

  3 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的防範措施

(1)加強資信調查、審慎選擇交易夥伴。客戶良好的資金能力、商業信譽是履行合同義務最重要的道德保證。因此,在交易前,應通過一些具有獨立性的調查機構進行客戶資信調查。仔細審查客戶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盈虧情況、業務範圍、公司裝置、開戶銀行所在地址、經營作風及其過去的 歷史 。這些對於選擇良好的貿易伙伴有重要的 參考 價值。

(2)仔細訂立信用證條款。信用證性質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過信用證的內容來加以克服。進口商作為開證申請人應在單信用證中擬定條款嚴格限制出口商行為,特別是嚴格規定單據的簽署人、單據的填寫內容來阻止賣方欺詐。在規定的信用證議付條件時,除了要求提交發票、提單、保險單三種必須的基本單據之外,還須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製造商品質證書和與之內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出口原產地證書等。

(3)認真稽核提單內容。付款銀行和進口商在付款以前,應認真稽核提單內容。首先檢視提單簽發人是承運人還是承運代理人,如果提單是發貨人的代理人 (運輸行) 簽發的,應拒絕付款。在C IF、CFR 條件下,最好要求對方提交班輪提單,提單必須註明運費預付; 注意提單沒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約的約束; 稽核正本提單份數與提單上記載是否一致; 提單必須是已裝船的清潔提單或有“已經裝船批註”,但不能有不良批註; 不接受貨裝艙面的提單; 如果信用證允許轉運,轉運將被允許,但同一提單應包括全程,提單上的裝運港和目的港與信用證規定一致。當合同金額較大時,最好在合同中採取FOB 條款,由進口商自行安排運輸,來防止欺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