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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出版資格考試輔導資料之著作權內容

出版資格 閱讀(2.76W)

  著作權內容(掌握)

2016出版資格考試輔導資料之著作權內容

  一、人身權(4項)

精神權利,除了發表權、署名權之外,還有:

(一)修改權

是指作者對其作品進行修改的權利。

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一則是便於作者能更好地反映自己的意志;二則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客觀事物的變化,人的思想、認識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作者也需要對其作品作必要的修改。作者享有修改權,他人不能強行干涉。作者還可以授權他人修改。

未發表作品:作者可以任意修改。

已發表作品: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損害他人(如出版社等)的利益。

(二)保護作品完整權

是指保護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權利。

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醜化,不被他人擅自刪除、變更、增添內容。目的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簡稱:"發署修保"

案例

江姐、許雲峰和甫志高到底什麼關係--怎樣看待紅色經典的改編?

材料:憑什麼再相信教科書:中學語文課本中的各色刪節(2009-07-10 ,南方網)

高一課本里,朱自清寫《荷塘月色》時,曾將點綴於荷葉之間的白花喻為"剛出浴的美人",採蓮少女盪舟出湖,原來不是"載歌載舞",而是唱著豔歌去的,歌中唱道:妖童媛女,盪舟心許……--這些輕度"涉黃"的細節也一併被剪除。

八年級課本中,聞一多《最後一次演講》中,曾高度評價司徒雷登是"中國人民的朋友,一位和藹可親的學者,真正知道中國人民的要求的"。可惜那樣的時代不允許帝國主義代表享有如此正面的評價,只能是"別了,司徒雷登……"

"大改動,零稿費,零糾紛 "

"思想內容好"仍然是當時教材編寫的'首要標準,即便入選作品的作者甚至表達不滿。張厚感在編輯臧克家《聞一多先生的說和做》時,把"抽紅錫包煙漂白了屋子"和"三個月不下樓不梳頭"給刪了,因為"這和1981年開始提倡的五講四美太不搭調了"。

改稿送上門,臧老不太高興,張厚感呵呵賠笑,趕緊指著文中一詞"眾物騰躍"說,"這個形容很漂亮,雖然講的是桌子上東西太亂了,但我堅持保留。"臧老笑了,"喲,你看出味道了。"遂達成妥協。

  二、財產權(13項)

又稱"經濟權利""物質權利",是指可以為作者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

1.出租權:只針對電影作品、計算機軟體,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不享有。

2.展覽權:只針對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和複製件。

3.表演權:分為公開表演、機械錶演兩種。

4.放映權:電影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5.廣播權

6.攝製權:製片權

7.其他

簡稱:"復發出展、表放廣信、攝改翻匯"

  三、鄰接權

  (一)鄰接權的概念

作品的傳播者也稱為"鄰接權人",分為:

(1)出版者:版式設計權保護期為10年

(2)表演者

(3)錄音錄影製作者:不享有表演權、廣播權。

(4)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對鄰接權人的保護水平沒有對著作權人那麼高。

  (二)鄰接權的種類與內容

1.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或者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權利。

2.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對其表演錄音錄影,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3.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的權利,是許可他人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

4.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的權利,是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將其播放的廣播活電視進行傳播、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

  (三)鄰接權人的義務

1.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如果演出是由他人組織的,由該演出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2.錄音錄影製作者:

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製作記錄表演情況的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傳播錄音錄影製品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3.廣播電臺、電視臺:

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當取得製片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播放他人的錄影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錄影製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