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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的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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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初教育領域裡出現的新事物,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南京大學等相繼與美國高校合作舉辦學位班和成立研究中心,這些合作均屬早期中外合作辦學的先例。80年代後期到90年代初期,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逐漸增多,為規範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活動,1995年1月,原國家教委釋出了《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它作為一種新的教育模式,中外合作辦學在此期間獲得了一定的`發展。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0條第3款規定:除由各國政府徹底資助的教學活動之外,凡收取學費、帶有商業性質的教學活動均屬於教育服務貿易範疇。這就要求我國必須把WTO議定書的規則與協議等化為國內法規。2003年3月,我國頒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它的頒佈實施,對進一步擴大教育對外開放,規範中外合作辦學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條例》,2004年3月,教育部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有關管理制度和措施。《條例》和《辦法》的相繼頒佈與實施,標誌著中外合作辦學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時期,對規範中外合作辦學行為、促進良性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中外合作辦學的發展歷程

《條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了中外合作辦學的性質和地位,也強調了政府的政策導向。我國積極推進中外合作辦學,其國家政策總目標在《條例》第一條做了明確表述:“加強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其具體政策目標在《條例》第三條作了闡述:“國家鼓勵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國家鼓勵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辦法》第三條中也就具體政策目標作了表述:“國家鼓勵中國教育機構與學術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得到普遍認可的外國教育機構合作辦學;國家鼓勵在國內新興和急需的學科專業領域開展合作辦學;國家鼓勵在中國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歸納起來,具體政策側重以下三個方面:

(1)合作伙伴:學術水平高、教學質量好的外國教育機構;

(2)合作領域: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的新興和急需學科專業;

(3)合作區域:中國各個地區,尤其要加大在西部、邊遠地區的中外合作辦學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