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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餘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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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餘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發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產管理等。

杭州市餘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杭州市餘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發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產管理、城鄉建設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和依法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參與重要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及有關專項規劃審查;組織擬訂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計劃和建築節能實施計劃等,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城建專案工程投資的概算稽核、審批;參與城建專案工程決算稽核;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城建資金。

(四)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對重大建設專案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負責綜合管理全區城市建設、城鎮建設、工業與民用建設專案的抗震設防審查、稽核工作;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行業管理。

(五)統籌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保障性住房需求制定建設年度計劃;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行業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房地產開發專案轉讓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組織推進住宅產業化及城鎮住宅建設工作;指導並推進農村住房改造建設和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六)負責建築業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組織制定建築業各項標準和定額,指導和管理全區建設工程造價和各類建設定額工作;按許可權管理全區建築企業、園林綠化企業及工程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資質及從業人員;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招投標、勘察設計、代建招投標的管理及施工圖審查工作;指導和組織建築業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七)負責全區建設工程的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全區道路、河道、排水、橋樑等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的工程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八)負責統籌城市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有線電視和其他用途的管線(含附屬設施)及管線共同溝的協調管理工作。

(九)負責推進城鄉建設領域科技進步;組織指導重大建設科技專案攻關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負責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按照分工負責區內民用建築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十)統籌全區城鄉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村鎮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村鎮規劃編制工作;參與指導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和建設管理。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研究擬訂本區城市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城鄉供水(節水、改水)、排水管理及燃氣、熱力的行業管理。

(十二)組織擬訂並實施住房保障、房產管理、房產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全區保障性住房管理,統籌區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產運營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貨幣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負責全區房產市場調控和房產經營監管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房產市場調控政策;負責全區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和物業管理監管工作;負責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全區各類房屋的行政管理,指導並組織實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鑑定行業管理、白蟻防治滅殺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杭州市規劃局餘杭規劃分局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受區政府委託,負責組織餘杭區城市化有關政策、城市發展戰略的研究。

(二)參與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總體規劃的編制、調整和修訂工作;負責組織全區分割槽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調整、修訂和報批工作;組織和參與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負責建設專案選址定點,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核定建設專案具體位置,提供規劃經濟技術指標和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稽核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各類工程設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區民防局)的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2.負責制定人防建設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人防(民防)建設規劃和計劃,參與編制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及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

3.負責依法查處人防工程、設施開發和管理中的違法案件。

4.按規定許可權負責人防工程和兼顧人防工程的審批、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要求和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報廢的審批工作;指導人防工程和兼顧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戰時平戰轉換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等工作。

5.組織實施人防指揮通訊、警報、指揮所、應急疏散場所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制定城市人防行動方案和突發公共事件人員防護保障行動方案;確定重點防護目標,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平時防護措施和戰時搶修方案;組織開展防空防災演練;參與城市平時搶險救災、應急救援工作。

6.組織開展防空防災知識綜合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負責人防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防空專業隊員訓練。

7.依法收取、上繳、使用人防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平戰結合收入;監督管理人防行政經費及人防國有資產。

8.指導各鎮(街道)開展人防(民防)業務工作。

9.戰時根據區委、區政府和軍事指揮機構的決定,釋出人防有關命令和指示;適時開設指揮所,實施有效指揮。

10.承辦區政府、區人武部、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