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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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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方式

  1 總 則

1.0.1 為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統一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1.03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中採用的工程技術檔案、承包合同檔案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1.0.4 本規範應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配套使用。

1.0.5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geosynthetics foundation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構成建築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單層,也可以是多層。一般為淺層地基。

2.0.2 重錘夯實地基 heavy tamping foundation

利用重錘自由下落時的衝擊能來夯實淺層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層較為均勻的硬層來承受上部載荷。強夯的錘擊與落距要遠大於重錘夯實地基。

2.0.3 強夯地基 dynamic consolidation foundation

工藝與重錘夯實地基類同,但錘重與落距要遠大於重錘夯實地基。 2.0.4 注漿地基 grouting foundation

將配置好的化學漿液或水泥漿液,通過導管注入土體孔隙中,與土體結合,發生物化反應,從而提高土體強度,減小其壓縮性和滲透性。

2.0.5 預壓地基 preloading foundation

在原狀土上載入,使土中水排出,以實現土的預先固結,減少建築物地基後期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載力。按載入方法的不同,分為堆載預壓、真空預壓、降水預壓三種不同方法的預壓地基。

2.0.6 高壓噴射注漿地基 jet grouting foundation

利用鑽機把帶有噴嘴的注漿管鑽至土層的預定位置或先鑽孔後將注漿管放至預定位置,以高壓使漿液或水從噴嘴中射出,邊旋轉邊噴射的漿液,使土體與漿液攪拌混合形成一固結體。施工採用單獨噴出水泥漿的工藝,稱為單管法;施工採用同時噴出高壓空氣與水泥漿的工藝,稱為二管法;施工採用同時噴出高壓水、高壓空氣及水泥漿的工藝,稱為三管法。

2.0.7 水泥土攪拌樁地基 soil-cement mixed pile foundation

利用水泥作為固化劑,通過攪拌機械將其與地基土強制攪拌,硬化後構成的地基。 2.0.8 土與灰土擠密樁地基 soil-lime compacted column

在原土中成孔後分層填以素土或灰土,並夯實,使填土壓密,同時擠密周圍土體,構成堅實的地基。

2.0.9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 cement flyash gravel pile

用長螺旋鑽機鑽孔或沉管樁機成孔後,將水泥、粉煤灰及碎石混合攪拌後,泵壓或經下料斗投入孔內,構成密實的樁體。

2.0.10 錨杆靜壓樁 pressed pile by anchor rod

利用錨杆將樁分節壓入土層中的沉樁工藝。錨杆可用垂直土錨或臨時錨在混凝土底板、承臺中的地錨。

  3 基本規定

3.0.1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前,必須具備完備的地質勘察資料及工程附近管線、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構造情況,必要時應作施工勘察和調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及臨近建築的安全。施工勘察要點詳見附錄A。

3.0.2 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專業資質,並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

3.0.3 從事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及見證試驗的單位,必須具備省級以上(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3.0.4 地基基礎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規定,可再劃分若干個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停止施工,由監理或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共同分析情況,解決問題,消除質量隱患,並應形成檔案資料。

  4 地 基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築物地基的施工應具備下述資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資料。

2. 臨近建築物和地下設施型別、分佈及結構質量情況。 3. 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要求及需達到的標準、檢驗手段。

4.1.2 砂、石子、水泥、鋼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質量、檢驗專案、批量和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4.1.3 地基施工結束,宜在一個間歇期後,進行質量驗收,間歇期由設計確定。 說明:4.1.3 地基施工考慮間歇期是因為地基土的密實,孔隙水壓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學漿液的固結等均無原則有一個期限,施工結束即進行驗收有不符實際的可能。至於間歇多長時間在各類地基規範中有所考慮,但是引數數字。具體可由設計人員根據要求確定。有

些大工程施工週期較長,一部分已到間歇要求,另一部分仍有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結束後再進行取樣檢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進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就應由設計方確定。 4.1..4 地基加固工程,應在正式施工前進行試驗段施工,論證設定的施工引數及加固效果。為驗證加固效果所進行的載荷試驗,其施載入荷應不低於設計載荷的2倍。 說明:4.1.4 試驗工程目的在於取得資料,以指導施工。對無經驗可查的`工程更應強調,這樣做的目的,能使施工質量更容易滿足要求,即不造成浪費也不會造成大面積返工。對試驗荷載考慮稍大一些,有利於分析比較,以取得可靠的施工引數。

竣工後的結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於3點,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應有1點,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應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4.1.5 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後的結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於3點,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應有1點,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應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說明:4.1.5 本條所列的地基均不是複合地基,由於各地各設計單位的習慣、經驗等,對地基處理後的質量檢驗指標均不一樣,有的用標貫、靜力觸探,有的用十字板剪下強度等,有的就用承載力檢驗。對此,本條用何指標不予規定,按設計要求而定。地基處理的質量好壞,最終體現在這些指標中。為此,將本條列為強制性條文。各種指標的檢驗方法可按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GJ789的規定執行。

4.1.6 對水泥土攪拌樁複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複合地基、砂樁地基、振衝樁複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複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複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複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量為總數的0.5%~1%,但不應小於3處。有單樁強度檢驗要求時,數量為總數的0.5%~1%,但不應少於3根。

說明:4.1.6 水泥土攪拌樁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地基,砂樁地基,振衝樁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地基為複合地基,樁是主要施工物件,首先應檢驗樁的質量,檢查方法可按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工程基樁檢測技術規範》JGJ106的規定執行。

4.1.7 除本規範第4.1.5、4.1.6條指定的主控專案外,其他主控專案及一般專案可隨意抽查,但複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樁、振衝樁、土和灰土擠密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及夯實水泥土樁至少應抽查20%。

說明:4.1.7 本規範第4.1.5、4.1.6條規定的各類地基的主控專案及數量是至少應達到的,其他主控專案及數量是至少應達到的,其他主控專案及檢驗數量由設計確定,一般專案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抽查,做好記錄。複合地基中的樁的施工是主要的,應保證20%的抽查量。

4.2 灰土地基

4.2.1 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當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時)等材料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灰土應攪拌均勻。

說明:4.2.1灰土的土料宜用粘土、粉質粘土。嚴禁採用凍土、膨脹土和鹽漬土等活動性較強的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