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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換髮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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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川省換髮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換髮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建辦市〔2015〕870號),為做好換髮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範圍

(一)註冊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業企業(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業企業),持有住建部及我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核發的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勞務分包(腳手架專業分包和模板作業分包除外)企業資質暫不換證。

(二)按照《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標準》核發的`原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以及同時核發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二、換證原則

換髮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按“簡單換證”原則辦理,即企業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22號)確定的審批許可權以及實施意見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證,資質許可機關不考核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指標。

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三、換證程式及換證材料

(一)由住建部審批的建築業企業資質

換證程式:申請換證的企業從“四川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資訊系統”填寫換證申請表,直接提交上報省廳,省廳公示同意後到省政務中心視窗辦理報部手續。

換證材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表》和《建設工程資質申請受理資訊表採集表》各一份(換證的企業通過住建部網站下載安裝“企業資質申請受理資訊填報軟體”,填寫、點選“上報”同時列印並加蓋企業公章);

2.營業執照原件、舊版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影印件二份。

2016年6月22日起,我廳將停止受理本條所涉企業的換證申請。

(二)由我廳審批的在川中央企業、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督的企業(含下屬一級企業)、在省工商局註冊建築業企業資質

換證程式:申請換證的企業從“四川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資訊系統”填寫換證申請表,提交省廳並列印簽字蓋章後,報省廳政務中心視窗受理。

換證材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

2.營業執照原件、舊版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影印件二份。

2016年6月30日起,我廳將停止受理本條所涉企業的換證申請。

(三)由我廳審批的(不含在川中央企業、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督的企業及下屬一級企業、在省工商局註冊企業)建築業企業資質

換證程式:申請換證的企業從“四川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資訊系統”填寫資質換證申請表,提交企業工商註冊地市級(擴權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列印簽字蓋章後,報相應政務中心視窗受理,由市級部門(擴權縣)彙總後報省廳。

換證材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情況彙總表》(見附件3);

2.換證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一份。

(四)市(州)、擴權縣審批的建築業企業資質

換證具體辦法由各市(州)、擴權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制定。

 四、有關要求

(一)企業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報換證申請,企業法人代表應在申請表簽字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企業,將不予換證,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按原標準取得主項資質為高聳構築物、電信工程、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堤防、水工大壩、水工隧洞、火電裝置安裝、爐窯、冶煉機電裝置安裝、化工石油裝置管道安裝、管道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按規定簡單換證後一年內,企業申請原資質併入的同等級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考核其業績指標。

(三)按原標準取得主項資質為水工隧洞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也可申請不高於原資質等級的隧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四)過渡期內,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增項的,應在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完成後,再提出申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換領新版證書後,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五)換證後企業申請特級資質的,仍使用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中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六)企業提出換證申請前一年記憶體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或根據《四川省建築施工企業重點監督管理辦法》(川建建發〔2014〕345號)規定,被列入2015年度重點監督複查名單的企業,在複查合格或已接受相應行政處罰後,提出換證申請。

(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合理安排工作進度,認真組織實施,保證換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工作執行中如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廳行政審批處聯絡。

(八)我廳將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和《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企業動態核查辦法》(川建發〔2014〕7號)適時對四川省轄區內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市(州)及擴權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屬地企業的動態核查。

(九)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我省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相關工作的通知》(川建審發〔2015〕401號)作廢。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