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小編獲悉:2017年6月8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釋出了關於開展2017年度建築業等5類企業雙隨機核查工作的通知(第678號),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國務院關於印發2016年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要求和省委、政府關於“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建築業、勘察、設計、工程監理企業和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建築業等5類企業”)資質核准後的監管,一起來了解下,建築業等5類企業資質核准後實行動態監管核查。
建築業等5類企業資質核准後實行動態監管核查一、核查範圍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註冊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業等5類企業開展核查。
省廳核查由住建部和省廳核發資質的建築業企業,具有甲級及以上資質的勘察、設計、監理企業和招標代理機構,按不少於總量的5%抽檢;各市(擴權縣)核查由本級部門核發資質的建築業企業及最高等級為乙級及以下資質的勘察、設計、監理企業和招標代理機構,按不少於總量的10%(太原市按5%)抽檢,要實現檢查事項全覆蓋,省廳將對各市核查情況進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各市要將省外入晉建築業等5類企業納入本年度雙隨機重點核查企業範圍,從專案入手,加強監管,可根據本通知要求並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省廳在督查中將加大對省外企業承攬專案的核查力度。
二、時間安排
省廳核查企業時間為2017年6月中旬至7月底。各市可根據情況自行安排核查時間。
三、核查內容
(一)從業條件
1.企業的年度產值、主營業務收入及資產負債情況;
2.企業主要技術和專業人員的.種類、數量及構成情況(建築業企業主要考核技術負責人);
3.企業辦公場所、工程技術裝備情況。
(二)經營管理
1.企業的市場拓展和生產經營情況;
2.企業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落實情況;
3.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等統計資料上報情況(包含建築業企業主要指標網路快報,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和招標代理行業季報、年報和統計局各類資料上報情況);
4.企業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業績情況。需提供業績清單,每項業績需提供合同、招標檔案、中標通知書或自主發包備案表、竣工驗收單等證明材料原件,招標代理機構還應提供投標保證金退款憑證。
(三)市場行為
1.查詢企業是否存在不良行為資訊記錄,有無被投訴舉報,有無虛假投標、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情況;
2.實地核查企業在建工程專案合同履約情況,核查專案工程資料,專案人員從業資格(崗位)證書、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證明,工程款項支付憑證和工資發放明細等資料,核查企業是否存在掛靠、違法轉包、分包,人證分離、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勞動用工行為
1.企業是否落實實名制用工有關規定,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等;
2.企業是否足額、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有無拖欠行為;
3.企業是否落實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4.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及繳費情況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核查結果應用
本次核查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檔次。
(一)合格結論
被核查企業提供資料真實有效且能夠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抽檢業績及工程專案符合要求,市場和勞動用工行為方面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查結論為合格。各級主管部門對該類企業在資質申報時要靠前服務,予以重點扶持,要作為良好信用企業在山西省建築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平臺、省級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予以公示。
(二)不合格結論
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核查結論為不合格,限期整改:
1.企業技術負責人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
2.企業註冊人員或主要技術人員數量未達到資質標準人數要求且無法提供養老保險繳納證明(建築業企業只對新增項企業進行考核,其他建築業企業不作要求);
3.企業提供虛假人員、裝置廠房或業績等證明資料;
4.企業存在違法轉分包、掛靠等違法違規市場行為;
5.企業勞動用工行為不規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核查結論為不合格的企業,其資質動態考核最高結論為基本合格,整改期限一般設定為一至三個月,到期後由核查組重新核定結論,如經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虛假印證資料的企業,由負責核查的主管部門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按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建市〔2011〕200號)依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作為失信企業在山西省建築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平臺、省級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予以公示。
五、有關要求
1.本次核查採用隨機抽取檢查物件、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採取實地檢視企業辦公場所、查閱資料、聽取彙報、現場檢查工程專案等方式進行。要從企業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業績和新建、在建工程專案中抽取一定比例進行現場核查。
2.被核查企業應主動做好配合工作,及時提供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業績等證明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核查工作應嚴格按照“雙隨機”的要求和程式進行,不應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擾和影響,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核查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作弊的,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4.核查工作結束後,各市應及時彙總本地區核查情況,填寫建築業等5類企業“雙隨機”核查情況彙總表,加蓋單位公章後於2017年8月15日前上報省廳,省廳將對各市核查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此項工作納入建築市場監管年度目標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