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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級建造師法規考點

一級建造師 閱讀(2.7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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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級建造師法規考點

禁止串通投標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1993年9月頒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賄賂手段謀取中標、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一、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招標投標法》也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專案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二、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招標投標法》也規定,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有關資訊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資訊;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檔案;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三、禁止投標人以賄賂手段謀取中標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賄賂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賄賂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論處。《招標投標法》也規定,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賄賂的手段謀取中標。

投標人以賄賂手段謀取中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後果是中標無效,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僅屬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易導致中標後的偷工減料,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招標投標法》則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五、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提供虛假的專案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