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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註冊申報程式及註冊所需材料

一級建造師 閱讀(2.9W)

導語:建造師註冊受聘後,可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專案施工的專案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建造師的職責是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工程專案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面的組織管理。

一級建造師註冊申報程式及註冊所需材料

  初始註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三證原件及影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五)考試報名時的'企業與註冊時的企業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試報名企業出具的解聘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六)執業師資訊完善有關表格。

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訊與廣電、民航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訊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延續註冊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原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五)執業師資訊完善有關表格。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有效期執行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原件及影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原件及影印件;

(五)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明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原件;

(六)執業師資訊完善有關表格。

  增項註冊

註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註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註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准予增項註冊後,原專業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五)執業師資訊完善有關表格。

  登出註冊

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登出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四)執業師資訊完善有關表格。

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登出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重新註冊

建造師登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重新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影印件;

(五)執業師資訊完善有關表格。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註冊建造師因遺失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當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汙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宣告原件;

(四)執業師資訊完善有關表格。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汙損更換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汙損的,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更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汙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汙損的註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四)執業師資訊完善有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