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註冊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師註冊申請表(1式2份);
2、註冊師申請在此設計單位首次註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列印需由註冊師本人簽字)。
3、申請人的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件;
4、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影印件(至申請註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5、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職業道德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申請人自提出申請之日前最後一個服務期滿2年以上的設計單位或允許其執業的其他機構出具方為有效;
6、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
7、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近3個月內體檢有效);
8、取得資格後調往其他單位並申請註冊時,應提供工作關係調動或辭職的證明檔案;
9、大專院校設計單位人員申請註冊時,應出具申請人是在職教師或設計單位在編人員的證明檔案;若為在職教師,還應按 “高等學校(院)在職教師註冊須知”中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式
1、申請人填寫註冊師申請表並提交聘用單位;
2、聘用單位稽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其他有關注冊材料一併報所在建設局主管部門;
3、各建設局主管部門對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進行稽核,在註冊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字蓋章後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初審後,報全國管委會審定,註冊人員證書及印章統一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在省註冊中心領取並下發到註冊本人手中。
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規定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師變更註冊申請表(1式2份);
2、註冊師申請變更至新設計單位註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列印需由註冊師本人簽字)。
3、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的聘用合同影印件(至變更註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4、原聘用單位出具的與申請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證明及同意其調動(離退休人員的外聘)證明;
5、原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申請變更註冊前2年內的職業道德證明;
6、申請人變更註冊前的執業印章;
7、新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
8、繼續註冊時要求變更時,需同時提供參加繼續教育證明和體檢證明。
辦理程式
A、跨省(部門)變更註冊程式:
(1)申請人按照變更註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申請人將有關材料(含申請人的執業專用章)報送省註冊地方管理委員會;
(3)省註冊地方管理委員會審查材料符合變更條件後,將變更註冊人員材料返還申請人。
B:省內變更註冊程式:
(1)申請人按照變更註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將有關材料報送新聘用單位所在建設局主管部門;
(3)各地建設局主管部門稽核、備案後,將申報材料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審查同意簽字蓋章後,將變更註冊材料報送全國管委會審定。
延續註冊
註冊工程師每一註冊期為3年,註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註冊期滿前30日,按照規定程式申請延續註冊。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繼續註冊申請表(1式2份);
2、註冊師申請繼續在此設計單位註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列印需由註冊師本人簽字)。
3、申請人上一註冊期的職業道德證明;
4、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的聘用合同影印件(至繼續註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5、申請人註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6、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
7、繼續註冊時要求變更時,需按照變更註冊要求提供材料,同時提供參加繼續教育證明和體檢證明。
辦理程式
1、申請人需在註冊期滿之前3個月內,按要求提交註冊材料;
2、將相關材料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查;
3、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彙總後,連同材料一併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對材料的真實和有效性進行查驗後,經審查合格的,將註冊材料報送全國管委會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