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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造師強制變更(登出)註冊問題探討

二級建造師 閱讀(1.43W)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類註冊人員,尤其是註冊建造師流動性日益加大,流動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建造師人已離職,但建造師註冊單位不予配合辦理建造師變更(登出)註冊的情況。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的關於建造師強制變更(登出)註冊問題探討,歡迎參考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關於建造師強制變更(登出)註冊問題探討

有的建造師採取上訪甚至其他過激行為,導致其他政府主管部門將相關投訴轉至建設主管部門;有的是建造師投訴直接至建設主管部門,要求取回個人的證書。而建造師註冊單位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脫,如有工程糾紛、債務糾紛等等,扣押證書多時甚至多年。究其真實原因錯綜複雜,常見這麼幾種型別:1、原有勞動合同到期屬正常離職,但和註冊單位關係不和諧,註冊單位故意設卡;2、證書掛靠,建造師自主或經中介將證書掛靠註冊至某單位,單位支付一定費用,過程中雙方產生分歧,註冊單位不予配合;3、建造師變更(登出)註冊後企業不符合資質標準,註冊單位為保資質不予配合。

此類投訴,以前每年只有幾起,現在每個月都有四、五起,並且不僅限於二級建造師,還有不少一級建造師。數量急劇增加的原因,一是市場監管的力度加大,人證分離空間縮小;二是建造師維權意識加強;三是利益驅動,建造師向待遇好的單位流動。面對這麼多建造師的投訴,建設主管部門若不予變更(登出),則建造師權益得不到保障,且變相導致人證分離,有悖於市場監管的規定。若隨意變更(登出)又會導致註冊單位不滿,甚至會引起行政訴訟,把矛盾轉移到建設主管部門身上。如何在工作中建立規範程式,既保障建造師及企業權利,又保證建設主管部門行為合法,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現結合工作實際,提出有關程式及資料要求,供參考。

  一、政策依據

1、《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 聘用企業與註冊建造師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聘用企業與註冊建造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無故不辦理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的,註冊建造師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登出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註冊建造師要求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供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建設主管部門經向原聘用企業核實,聘用企業在7日內沒有提供書面反對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的,應予辦理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材料要求

1、建造師本人持身份證原件,並現場親筆簽名的《強制變更(登出)申請書》(如委託他人辦理,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

2、建造師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他人辦理,還需提供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3、建造師註冊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或勞動仲裁部門出具的相關內容的仲裁裁決書或法院相關內容判決書(原件及影印件)。

4、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影印件,辦理登出註冊時不需要提供)。

  三、辦理程式

1、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後書面向建造師註冊單位核實勞動關係情況(附件)。

2、如建造師註冊單位收到函件後配合辦理,則業務辦結;如建造師註冊單位有反對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則要求建造師補充資料;如建造師註冊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反對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則予以強制變更(登出)。

要求建造師補充資料的原因是由於雙方提供的資料相矛盾,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不明確,此時建造師一般應申請勞動仲裁以確定勞動關係。

3、對不按照《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辦理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

  四、幾點說明

1、要求建造師本人到場是防止本人不知情,可以通過公證委託辦理是考慮到人在外地等特殊情況,體現政策的嚴肅性和靈活性的統一。

2、要求建造師註冊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是為了不讓建設主管部門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勞動關係不存在了,符合建造師的.變更或者登出的要求。個人建議不認可新單位的社保,因為新單位社保屬於間接證據且目前存在社保重複繳納的現象,必須要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3、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強制變更(登出)註冊時,建造師註冊單位以遺失為由拒不提供註冊證書的,建議建造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

4、建造師和註冊單位其他糾紛建議其協商解決或起訴至法院。

5、一般在受理建造師申請後,先電話聯絡註冊企業,告知其相關政策,大多數企業能夠主動配合辦理建造師變更(登出)手續,這樣既減輕了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壓力,也考慮到企業的利益,避免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

  五、相關問題

從近年來的工作情況看,按照上述程式和資料要求來辦理建造師強制變更(登出)註冊的業務,建造師一般都能夠理解和配合。但部分企業有意見,主要有這麼幾種情況:

1、該建造師在企業承擔業務不負責任或賬目有不清楚的地方,給公司造成損失,企業一般不會為了這些事情訴至法院,都利用扣押證書給建造師施壓以尋求解決。現在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其變更離開,一走了之,變相縱容了不負責任的建造師。

2、該建造師在公司有在建專案,建造師為了經濟利益離開,公司在建專案很難處理。

3、該建造師系證書掛靠,公司一次性給予多年費用給本人或者中介公司,現提前離開,公司遭受經濟損失。

基於目前的政策現狀,無法解決企業的上述問題,只能建議其協商解決或向法院起訴。

  六、結束語

建造師強制變更(登出)註冊涉及到多部法律法規,也關係到各方利益,在工作中一定要謹慎處理。

其他註冊執業資格類似問題也可參照建造師模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