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建築工程>安全工程師>

安全工程師知識點:法的概述

安全工程師 閱讀(1.91W)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複習安全工程師的考試,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安全生產法的必備知識點,關於法的概述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更多內容歡迎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安全工程師知識點: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的行為規範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國際條約也屬於成文法的範疇,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形式以成文法為主。

法律規範

規範一般可以分為技術規範和社會規範兩大類。法律規範是社會規範的一種。

法律規範調節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關係,通過人的行為來調節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即人對人)

技術規範是指規定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物件的行為規則,指向標的物。(即人對物)

法的本質

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任何個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階級的共同意志。統治階級的意志決定於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體現在三個方面:

1、意志內容的一般性。

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

3、意志內容的統一性。

法的'效力

1、關於人的效力(物件效力)。

立法原則有三種情況,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亦稱屬地主義;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採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2、關於地域效力。

指法在什麼地域範圍內發生效力,即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確定法對人的效力。有三種情況,一是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域,如駐外使領館、領海及領空外的船舶和飛機;二是在區域性地區有效;三是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

3、關於時間效力。

法律一般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通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法不溯及既往並不是絕對的,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

法的特徵:

1、 法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在其發生作用的範圍內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約束力;

2、 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

3、 法是依照特定程式制定的;

4、 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5、 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

 法的分類:

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

我國社會主義法屬於成文法範疇。

2、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

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的特殊地位和屬性,一是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準則;二是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憲法的制定與修改有特別程式;四是憲法的解釋、監督均有特別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

(2)法律。是指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檔案。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才有權制定和修訂法律。

(3)行政法規。是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約束力。

(4)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和頒佈的、施行於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檔案。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5)行政規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釋出的針對某一類事件、行為或者某一類人員的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地方政府規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3、 實體法和程式法。

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而對法的分類。實體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直接來自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關係的要求,程式法規定主體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實體法和程式法也被稱為主法和助法。

4、 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是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所作的分類。憲法又稱根本法或母法,次於憲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通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通過。

5、 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是按照法律效力範圍所作的分類。適用於特定調整物件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於一般調整物件的法律為一般法。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式正當;4、高效便民;5、誠實守信;6、權責統一。

社會主義法治的含義

1、社會主義法治泛指立法、執法、守法。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的理念、方式和目標,它是社會主義國家全部法律活動的總稱。

2、社會主義法治專指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法治專指法律、制度時,常稱其為法制。

3、社會主義法治特指守法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

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內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辦事,即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

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切實保證。

社會主義法的適用原則是:

1、 法律適用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2、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3、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