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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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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條件的內容,歡迎閱讀!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屬於計劃內生育,並在按規定設定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1)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2)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3)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與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5) 《關於上海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髮(2013)22號]實施前已按《關於頒發上海市從事自由職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業一發(1998)39號]規定參保,且通知實施後未中斷繳費的人員。

注:從業婦女所在單位需已申報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上海生育保險享受標準

上海生育保險享受標準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兩方面,其中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孕婦是否從業劃分為兩個發放標準。

1.生育生活津貼:

①從業婦女

(1) 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於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應發津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65*128天

(2)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②失業婦女: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2.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為: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3)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具體說來,新規規定: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同時,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後所得的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後,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上海生育保險多少錢

上海生育保險包括兩項待遇:一為生育生活津貼,二為生育醫療費補貼。本文為您提供上海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

  生活津貼標準

(一)

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

低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

低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二)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三)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醫療補貼標準

(一)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二)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三)

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期限標準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領取地址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後直接到就近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為提高保障水平、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現對生育保險分娩和流(引)產醫療費用的報銷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該報銷制度完全是根據《上海市企業職業生育保險制度》和《上海市企業社會生育保險法》的要求來進行的。

一、能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

1.參保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申辦生育保險待遇期間仍是參保狀態;

2.符合國家和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二、生育保險待遇享受範圍

生育待遇包括產前檢查(妊娠滿16周至分娩前)、分娩、產後併發症(產假期間)、產後42天回院檢查、妊娠12周內人流、妊娠12周以上引產。

1.生育醫療費。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2.生育津貼。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報銷條件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並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報銷材料

1、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必選)

2、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可選,代辦必選)

3、財稅部門印製的加蓋醫療機構財務印章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發票原件;(必選)

4、 與收據(發票)金額及日期相符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必選)

5、加蓋醫療機構印章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必選)

6、加蓋醫療機構印章的出院小結或門診病歷原件及影印件;(必選)

7、 計劃生育服務證或由我市計生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必選)

8、嬰兒出生證原件及影印件;(必選)

9、已領取《就醫確認憑證》的參保職工還需提供《就醫確認憑證》原件;(必選)

10、享受待遇人員的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