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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薪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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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天野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集體企業薪酬管理辦法

TY/ZD-ZR-06-02-200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原則:

(一)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確定責、權、利相統一的收入分配製度,構建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收入分配體系。

(二)建立薪酬增長機制,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三)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合理拉開分配差距。

(四)完善內部分配辦法,建立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薪酬制度,明確規定崗位職責和技能要求,實行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崗位工資標準要與企業經濟效益相聯絡,員工工資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直接掛鉤,真正形成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

(五)基本工資制度與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相結合,根據單位不同情況,採取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承包工資、經營管理者年薪等不同的薪酬分配形式。

(六)逐步引入市場機制,實行工資市場化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主體所屬部門、單位,各獨立核算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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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組織人事部是薪酬管理的職能部門。職責為:

(一)負責集團公司薪酬的巨集觀管理和工資總額計劃的制定、實施;

(二)負責制定集團公司主體的工資分配方案及配套辦法,具體組織工資分配;

(三)審批各分公司的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總額計劃,並對其工資分配和工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巨集觀調控。

第五條 集團公司各部門、單位、分公司負責編制本單位工資總額計劃,制定本單位工資分配辦法,具體負責員工的考核和工資分配。

第三章 經營管理者薪酬制度

第六條 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者實行目標經營責任工資制,按年度考核、支付。

第七條 原則:

(一)應確立經營管理者是企業重要的資源和資本的思想觀念,承認其勞動的複雜性、特殊性及價值,合理確定薪酬水平。

(二)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確定科學的考核指標,落實風險經營責任,做到目標明確、考核嚴格、兌現規範,使經營管理者切實承擔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維護企業和所有者權益。

(三)加強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實現經營管理者收入獎懲制度化、規範化、公開化。

第八條 實行目標經營責任工資制的人員範圍:

集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參照執行。

第九條 經營者目標經營責任工資由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勵三部分組成,具體標準和預付辦法按《經營者目標經營責任工資制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著既有動力又有壓力的原則,確定對經營管理者的考核指標,考核指標的確定應堅持先進、合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 實行經營管理者風險抵押制度,風險抵押金數額為本人年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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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的30%。

第四章 員工基本薪酬制度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員工實行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薪酬制度。崗位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崗位或所任職務的勞動責任大小、勞動技能高低、勞動強度輕重、勞動條件好差及人心流向等主要因素,依崗位勞動測評歸類分級結果所確定的工資。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全部崗位分為管理崗和執行崗,均劃分為十個類別,每類分為五個檔次。根據生產經營的重點,適時調整崗位工資中不同勞動要素的比重,每三年對各崗位進行一次測評,依據測評結果重新確定各崗位等級。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定期重新確定各崗位的崗位工資數額。

第十四條 崗位工資實行易崗易薪的原則,進行動態管理。建立正常的考核上崗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能力、技術水平和工作實績考核,切實把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結合起來,使員工的崗位工資隨著崗位的變動而變動。

第十五條 員工在集團公司內因工作變動,崗位類別發生變化,從變崗的次月起執行新崗位類別的標準。

第十六條 新進入集團公司的人員,試用(見習)期按本人所在崗位五檔工資標準的50%執行,試用(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按五檔工資標準執行;學徒期第一年按本人所在崗位五檔工資標準的50%執行,第二年按本人所在崗位五檔工資標準的70%執行,學徒期滿經考核合格按五檔工資標準執行。

上述人員確定的工資必須在勞動合同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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