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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社保繳費基數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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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雲南社保繳費基數新規定

雲南社保繳費基數新規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於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準

(一)“退休(退職)人員”普遍調整標準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5元;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基本養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職)人員”傾斜調整標準

1.對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2.對退休(退職)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20元;四類地區每月增加30元;五類地區每月增加35元;六類地區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區每月增加1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經按以上第(一)項、第(二)項1、2款調整後,其本人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餘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調劑,確保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因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統籌解決。

五、有關問題說明

(一)科研、文化等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退職)人員”和國有企業中國小退休教師,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退休(退職)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職)當時認定的為準,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不得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