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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社保新規定及社保繳費基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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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社保新規定

2017年上海市社保新規定及社保繳費基數上限

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單位22%,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6%,個人1%;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費。

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辦法。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繳費基數也可按上海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同時,上海郊區範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上海戶籍的從業人員,也應當參加上海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繳費的小城鎮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上海戶籍的從業人員,2011年7月起應當停止在小城鎮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轉為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間,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可以逐步過渡。到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2%,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8%,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12%,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2%。上述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經協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參保繳費。

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其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上海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社會保險關係和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上海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轉移銜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個人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和《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分別分段核定,按規定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按照原有規定,外來從業人員主要參加上海綜合保險,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主要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個人繳納的8%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異地轉移接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待遇領取地確定在上海的`,按照上海規定計發養老待遇;醫療保險待遇方面,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從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次月起,可按規定享有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其待遇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和轉移接續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方面,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後,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申領支付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按本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專案標準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按《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