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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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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下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上述的自然人僅指中國公民。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僅為一個自然人,因此,對企業出資多少、是否追加投資或減少投資、採取什麼樣的經營方式等事項均由投資人一人決定。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於清償。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定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既可以是企業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業的經營者。因此,法律對其內部機構的設定和經營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業那樣加以嚴格規定。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出資,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權利義務上,企業和個人是融為一體的,企業的責任即投資人個人的責任,企業的`財產即投資人個人的財產。個人獨資企業隨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理論上,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了下列基本原則:(1)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2)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4)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5)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應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法》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數額未作限制。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採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註明。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式

1.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範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數上予以明確。(2)投資人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3)企業住所證明和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檔案,如土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4)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