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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CPA審計誠信危機原因與對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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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期以來,資本市場上不斷有“問題”公司被查處曝光,“銀廣夏”陷阱與安然事件可謂是件件觸目。CPA審計誠信問題已嚴重影響社會公眾的 信心,我國CPA也因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淺談CPA審計誠信危機原因與對策分析

1 CPA審計誠信現狀

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上市公司黑幕頻頻曝光,證券界的“假賬風波”鬧得沸沸揚揚,CPA審計誠信問題已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的信心。2001年的“安然”事件成為審計誠信問題的引芯,引起業界對“五大”等違規事件的關注。

“銀廣夏”造假案中,對銀廣夏1999-2001年翻了近二十倍的業績,許多業界行家當時都表示極大懷疑,而負責年度報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至少對該公司年報進行過三次全面審計,卻都出示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若排除業務水平原因,則只能認為事務所和CPA缺乏誠信觀念。2002年的藍田股份 案,其虛擬的業績增長似“放衛星”,直至2000年後才出現回落。為其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華倫會計師事務所是採用何種方法核實水塘裡有多少魚、 又有多少固定資產?相信藍田股份財務報告的簽字CPA缺少的不是財會知識,而是誠信和公正。2006年的科龍事件,讓外界看到的不僅是CPA不夠謹慎或有 意識地被矇蔽,而是主動參與造假甚至操縱審計報告,完全置誠信於不顧。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可謂件件觸目,財務會計造假已成為一個世界性的問題,CPA審計誠信危機也又一次引起人們關注。如何擺脫誠信危機並重塑CPA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亟待解決的大問題。

2 CPA審計誠信危機的原因分析

CPA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參與者,其行為必然受到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我國誠信收益的市場條件還不完善,CPA行業誠實守信的`作用條件尚不具備,必然導致CPA審計誠信危機。

2.1 誠信收益的市場條件不完善

在有效資本市場中,有誠信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合夥人能得到更多的市場份額、能收取更高的審計公費收入、能節約更多的談判成本等,這就是審計的誠信收益。資本市場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是產生審計誠信收益的根本動力。

在我國審計實踐中,獨立審計質量不是尋求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成本效益函式中的一個變數。相反,一些獨立性較高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高質量 審計意見,甚至會降低那些自身質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那些能提供符合客戶要求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反而最受歡迎。誠信並未給會計師事務所 帶來什麼好處,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價格並不因為會計師事務所公信度高而提高,我國現實的市場並不真正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和合夥人誠實守信。此時,會計師事務所 及其合夥人當然不會“逆勢而為”關注審計質量的提高,而是與企業的代理人和大股東“合謀”,為客戶獲取銀行貸款、爭取上市資格、配股資格或者逃避 “ST”、“PT”或“退市”處罰提供方便,從客戶“購買審計意見”中獲得不當利益。這樣的市場情況,怎能培育、提高會計師事務所和合夥人的誠信呢?

2.2 委託代理關係失衡

審計關係由審計委託方、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三方組成,他們之間的關係應該是股東委 託CPA對公司管理層進行審計。由於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現實中的委託代理關係扭曲簡化成管理當局與CPA二者間的關係,即由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委託聘 任會計師事務所對自己進行審計,並且決定相關的審計費用等事項。管理層既是審計物件,又成了審計委託人,決定著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續聘、費用支付等事 項,事實上已經成了CPA的“衣食父母”。尤其在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小,收入嚴重依賴於某一客戶的情況下,事務所完全處於被動地位。公司管理當局就有可 能通過提出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威脅來影響CPA決策,造成註冊會計師審計無誠信。

  2.3 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不合理

《註冊會計師法》規定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採取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制兩種組織形式。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大多采取的是有限責任制,且多數會計師事務 所的註冊資本僅30萬元。也就是說,在有限責任制下,CPA和會計師事務所無論給第三方造成多大損失,其經濟賠償責任只限定在規定的範圍之內。這顯然不能 滿足投資者特別是資本市場中公眾投資者的賠償訴求,反而使專業人士逃避社會責任,不利於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相比之下,為降低成本而減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審計 程式,弱化甚至放棄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或者與審計客戶共謀而得到的好處遠大於30萬元。既定成本與或有收益不配比顯然不利於約束CPA的行為,甚至使 CPA抵禦不了利益的巨大誘惑而置誠信於不顧。

  3 構築CPA審計誠信防線的對策

要使市場經濟下的誠信“實質重於形式”,使誠信行為得到補償和鼓勵,使不誠信行為受到懲罰和唾棄,使無力履行誠信義務者沒有機會“承擔”誠信義務,就必須採取綜合治理措施調動社會各方力量來共同支援。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作出努力:

  3.1 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政府應加快CPA行業法規政策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進行,加大對虛假會計資訊的綜合整治力度,促進企業對高質量審計報告需求的增長,同時加 重企業責任人保證財務資訊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責任,從根本上治理審計市場虛假財務資訊需求問題,從法規制度上體現堅決支援守信、嚴懲失信,給CPA行業一個 充分競爭的平臺。

  3.2 改進委託代理關係

針對我國目前上市公司的現狀,應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如降低大股東控股比例,減少大股東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犯以及內部人控制問題。為保護 中小股東利益,在選舉獨立董事投票時應建立控股股東及其委派董事的迴避制度,同時採取一人一票制,使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在獨立董事選舉上有同等的表決權。

在董事會下設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保證CPA審計獨立性的發揮。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對公司的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進行監督和控制,並 履行選擇、聘用、解聘CPA以及支付審計費用。而實際上聘請或更換CPA的最終決定權仍居於董事會,被審計物件和委託人合二為一。因此,建議在CPA與上 市公司的業務約定書及審計報告中應寫明委託人是公司審計委員會,明確表示CPA不受管理當局操控,並要求上市公司在管理層宣告中宣告其沒有操縱審計委員會 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

  3.3 鼓勵有限責任合夥制

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興起,已成為當今CPA職業界組織形式發展的一大趨勢。迄今為止,英國、美國絕大多數州和 加拿大都頒佈了《有限責任制合夥法》,國際著名的“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都重新註冊為有限責任合夥制,澳大利亞、中國香港、歐盟一些成員國也已經採取事實上 類似的制度。在這種組織形式下,會計師事務所以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各合夥人對個人執業行為造成的結果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人以各自的財產對會計 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而提高了違規成本,進而提高了CPA行業的執業質量,有利於減輕CPA行業的誠信危機。

隨著政府有關部門、證監會、證交所和中注協對包括CPA行業在內的整個資本市場管理的逐步完善,隨著會計師事務所及CPA對行業的憂患意識的加強,CPA審計必將彰顯其“獨立”之魂,重建其“誠信”形象,真正成為支撐國家前途和命運的市場經濟之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