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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銷假制度最新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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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和銷假都是有一套制度的,每一個公司和企業、機關都是如此,那這類的制度有哪些值得學習的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請假銷假制度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請假銷假制度最新的規定有哪些

  請假銷假制度節選

第一條 為了加大對全域性工作人員的管理力度,不斷規範各類外出活動,切實增強組織紀律性,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按照崇委辦[2008]30號檔案精神要求,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請銷假是指因公或因私離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必須按規定程式履行請假和銷假手續。

“因公外出”是指公派考察、學習、培訓、開會、申辦專案或辦理業務等一切因公離開崇州市範圍以外的活動;

“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學習、進修、探親、看病等因私離開崇州市以外的活動;

“因公雖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崗工作”是指組織安排在崇州市學習、考察、培訓、開會、辦理業務等一切因公不能正常在崗工作,或因工作需要,組織安排在崇州市原工作崗位以外臨時性工作的活動;

“因私雖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崗工作”是指因身體原因需檢查、治療或因婚喪等家事需辦理,雖未離開崇州市,但不是能正常在崗工作的活動。

“外出”是指離開崇州市範圍。

第三條 本制度適應範圍是全域性幹部職工。

第四條 審批程式

離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崗工作一天以上的,均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 局領導請假按市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各科、室、市場正職請假的,一天以內可口頭向分管局長請假,二天或二天以上的須持請假條,由局長審批,批准後,假條交局辦公室備案。

(三) 各科、室、市場副職請假的,一天以內可口頭向單位正職請假,二天以上三天以內的,須持請假條,由分管局長審批,三天或三天以上由局長審批,批准後,假條交局辦公室備案。

(四) 一般職工請假的,一天以內可口頭向其負責人口頭請假,二天以上三天以內須持假條,由分管副局長審批,三天或三天以上須持假條,由局長審批,批准後,假條交局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請假一律為事前請假,嚴禁事後或事中補假,請假手續的審批程式,原則上由請假人本人親自辦理,因生並住院等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託家人或同事辦理。

第六條 返崗後,原則上要在一個工作日內按請假程度進行銷假。

第七條 對不假外出,逾期不歸,未說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斬後秦”的違規人員,視情況輕重給予嚴肅批評、通報、直至黨紀處分,嚴重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後果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處。

第八條 對不按請假程式外出,不按規定銷假,除按本制度處理本人外,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扣除單位目標分值等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檔案內容與本制度有衝突的,按本制度執行。

  事業單位請假管理制度範本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教職工隊伍管理,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根據國務院、人事部、勞動部、教育部的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渝人發〔2007〕57號)、《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問題的意見(試行)》(渝人發〔2005〕106號)、《中共巫溪縣委辦公室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縣級機關工作人員交流暫行規定〉〈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通知》(巫溪委辦發〔2005〕93號)、《中共巫溪縣委辦公室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巫溪委辦發〔2005〕10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年休假衝抵的事假天數,下同)原則上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事假審批。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不到20個工作日,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附件1)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縣教育局審批;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附件2)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和縣教育局批註意見後,報縣人事局審批。

(三)請事假的要求。

1、各學校和縣教育局直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如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按上述事假審批許可權報批。凡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2、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直屬單位負責人因事需請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需經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超過5個工作日按教職工請假程式報批手續。

3、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個工作日),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累計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辭退、解除聘用合同條件的,按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

(四)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資照發。

2、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發本人日基本工資(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終止為止。其中,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3、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作人員請事假期間的工資,分別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為基數,按照本條中的第2項相關規定執行。

二、病假

(一)請病假條件

申請病假人員必須要有巫溪縣人民醫院或巫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治醫生出具的近10天內的病情診斷和建議休假治療證明書。此證明書需加蓋上述單位的疾病證明章和單位行政章且單位分管業務領導簽名後有效。另持疾病檢查化驗、儀器診斷等結論性報告原件、醫生出具的相關治療處方和醫院蓋章的電腦收費單據(原件供稽核,影印件存檔)。若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有上述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二)病假審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內(含7天)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1個月內(含1個月)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1個月以上的,本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籤意見後,報縣教育局簽署意見,最後報人事局審批。

2、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病退手續。

3、申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鑑定資質的醫院進行病情統一診斷,所需費用由申請病休人員自行承擔。病假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評,不確定考核等次。

4、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休病假,可延長見習期。

5、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應連續計算為請假。

6、凡未履行休假、續假報批手續的,託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教職工連續病休2個月(包括公休假日和節日,下同)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2、教職工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教職工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4、在試用、見習和熟練期間的病休人員待遇,分別按試用、見習和熟練期的工資為基數,計發其病假工資。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範本

1、為保證工作的正常執行,全域性人員須按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上班時間為8:30中午下班時間為11:30下午上班時間為13:30下午下班時間為17:30。

2、實行“簽到制”。工作人員早上到崗後應在8:30前簽到。下班前應在到崗後,離崗前立即簽到。月底以簽到器的登記為準考核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

3、各種考勤時間均以小時為單位計算。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為1小時;超過1小時不到2小時為2小時,2小時以上不到3小時為半天。以此類推,其中病假含法定假日,其他不含法定假日。

4、關於遲到

當月遲到或早退1次扣發當月工資的1元;當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兩次者扣發當月工資5元;當月遲到、早退累計3次扣發當月工資15元;當月遲到或早退累計4次以上(含4次)每次扣發當月工資60元,直到將當月工資扣完為止。遲到或早退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否則按曠工處理。

5、關於曠工

當月累計曠工1個小時扣發當月工資1%,當月累計曠工2個小時扣發當月工資2%,當月累計曠工半天扣發當月工資5%,當月累計曠工1天扣發當月工資10%,當月累計曠工2天扣發當工資30%,當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扣發當月工資。全年累計曠工超過6天扣除年終獎的30%,全年曠工累計超過10天以上的扣發年終獎70%,全年累計曠工超過13天扣發全部年終獎,全年累計曠工15天按規定扣發相應的工資,並按自動辭職處理。

6、關於事假

事假3天以內須本人提前向主管局長請假,當月事假超過4天以上須本人提前向局長請假。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5天,扣發年終全部獎金的50%,累計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金。

7、關於病假

病假應當提前由本人或家屬向主管局長請假,過後補交請假條,連續超過3天(含3天)須出具醫院的診斷書。全年病假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50%,全年病假累計60天以上(含60天)扣發年終獎,並按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

8、全年遲到、早退、曠工、病假、事假累計超過50天扣除年終獎的50%,累計超過70天扣除全部年終獎。

9、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工作時間,嚴禁無故外出,不得以辦公事下基層為由辦私事,一經發現報主管局長後按曠工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0、年度代薪休假

代薪休假應根據工作實際,由本人在年初將代薪休假計劃報科(室)負責人稽核後,報主管局長審批,由局內統一安排。

11、不得佔用工作時間參加學習或培訓,特殊情況須經局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