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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待崗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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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待崗期間,很多得到員工應該要了解一些關於待崗的法律知識。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待崗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關於待崗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待崗規定

《勞動合同法》沒有關於待崗的問題的規定;但是待崗不同於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式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各省規定支付生活費。 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勞動合同法關於待崗的規定

一、為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勞動管理力度,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

三、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1. 自列為待崗人員的下月起,三個月內工資待遇不變(不含績效津貼和專案負責人崗位補貼等款項),第四個月起,只發職務工資、醫藥補貼、托兒補貼、物價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工資款項(含今後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援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工資款項之和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2. 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係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五、待崗人員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於具備上崗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崗位競聘的待崗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1) 第一次給予告誡,並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生活費;(2) 第二次停發全部工資;(3) 第三次予以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七、對未經組織批准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除停發全部工資外,並按曠工辦理。對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且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按除名處理。

待崗工資標準概念

待崗工資是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待崗工資標準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 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待崗的原因

一是勞動者違反相關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為懲戒該勞動者,根據檔案的規定或者約定,安排勞動者在一定限期內待崗,待崗期間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二是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後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並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是企業由於改制或者被兼併、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併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