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職場>

殘保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職場 閱讀(2.03W)

殘保金也就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殘保金的會計分錄,希望對你有幫助。

殘保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殘保金的會計分錄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兩種帳務處理方法:

1、如果不採取提取方法,繳納時,直接作憑證: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如果提取的話:

(1)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2)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根據新的會計準則,可以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殘保金的徵收標準

1、人數要求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北京為1.7%,上海為1.6%)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2、僱傭要求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3、費用計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舉例: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徵收標準:應繳納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貴公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4、減免政策

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保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低於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殘保金的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資訊,並保證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北京市2017年殘保金徵收方式為例:

一、殘疾人就業情況稽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並由該機構進行稽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申報繳納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繳費期限

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3] 。

四、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並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保障金的繳款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徵收的其他稅費繳款方式一致。

五、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稽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