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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站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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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我礦的監控系統工作安全穩定執行,特制訂本制度監控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監控中心站交接-班制度

1、未明確職責,交接-班時雙方應履行交接手續,接-班人應提前10分鐘到達,由值班員查閱交接-班記錄簿,瞭解有關執行工作事項,確認各項工作無誤後,由交-班、接-班人員先後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名,完成交接工作。

2、當班人員因故提前離開或遲到應有專人代替,亦應該辦理交接手續,絕對不允許不辦理交接手續而離開崗位。交接禁止使用電話等通訊方式或途中進行交接-班。接-班人員未到崗位,接-班人員不得離開監控室,不到者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規定嚴重處理。

3、交接-班手續未結束前,一切工作應有交-班人員負責。交-班人接-班手續結束後,一切工作應由接-班人員負責。交接-班的內容一律以記錄和現場交接清楚為準,凡遺漏應交代的事情,由交-班者負責;凡未接清楚聽明白的事項,由接-班人負責;交接-班雙方都沒有履行交接手續的內容雙方都應負責。

4、交接-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穿工作服、精神飽滿、對工作高度負責。

監控中心站交接-班制度 [篇2]

消防中/監控中心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必須提前十五分鐘到崗,做好交接準備;

2、上崗前必須按規定著裝,檢查儀容儀表,精神面貌良好;

3、接-班人須檢查崗位裝置執行情況;

4、交-班人須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中,要求字跡清晰、內容完整;

5、交接人須將消防應急工具,相關資料如數交接,不得遺漏;

6、接-班人未到時,交接人不得離崗,並及時向領導彙報;

7、交接-班雙方應在交接-班記錄中籤字,確認交接;

8、突遇緊急情況,接-班者須認真協助交-班者進行處理,待處理完畢後,再完成交接-班;

9、接-班人醉酒、情緒不穩、意識不清、不得進行交接-班;

10、交接-班雙方不得進行電話或口頭以及他人代替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