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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結稅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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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辦結稅務證明

稅務證明(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辦理物件: 貨物報關離境後因故發生退運的生產企業

事項性質: 審批

設定依據: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和加強防偽鑑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1996]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辦理條件: 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憑此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申報材料 1、《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3、出口發票影印件; 4、電子資料申報盤。

辦理程式: 1、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受理; 2、稽核; 3、審批。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每週一到週五 工作時間

辦理時限 :即辦

2.

一、業務概述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須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生成),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二、法律依據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和加強防偽鑑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1996]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於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未收匯核銷的以及試行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不需提供)

3.出口發票影印件

4.載有《關於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有關資訊的電子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在向海關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稽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影印件內容是否原件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稽核《關於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填寫是否完整、準確,是否與提供的報關單、核銷單、出口發票上相關內容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稽核已退稅額、應補回已退稅款等計算是否準確;

(5)對需要補稅的,通過系統查閱是否已結清應補繳的稅款;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以及應補繳的稅款未結清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關於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有關資訊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稽核系統稽核。

2.核准

稽核通過的,打傭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簽署稽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同時在其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上註明退運貨物的程式碼及退運數量,並簽署辦理時間及經辦人姓名。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