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房屋鑑定標準
1 引言
1.1 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鑑定有所依據, 特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於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鑑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於工業建築、公共建築、 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
1.3 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1.4 對難以鑑定的重要房屋或複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1.5 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2 危險構件鑑定
2.1 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經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並不適於繼續承載的變形。
2.2 構件單位
2.2.1 基礎
a.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單位;
b.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單面長度為單位;
c.滿堂紅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2.2 牆以一層高、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單位;
2.2.3 柱以一層高、一根為單位;
2.2.4 樑、擱柵、檁條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單位。
2.2.5 預製板以塊、搗制板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2.6 屋架以一榀為單位。
2.3.1 地基、基礎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載力嚴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質原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 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3.2 地基因毗鄰建築增大荷載, 或因自身區域性加層增大荷載,或因其他人為因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3.3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 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2.4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
2.4.1 柱、牆
柱產生裂縫,保護層部分剝落, 主筋外露;或一側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 或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牆中間部位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或伴有保護層剝落。
柱、牆產生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高度的1/100。
柱、牆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壞面超過全面積的1/3,且主筋外露,鏽蝕嚴重,截面減少。
2.4.2 樑、板
單樑、連續樑跨中部位,底面產生橫斷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樑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產生多條明顯的水平裂縫,上邊緣保護層剝落,下面伴有豎向裂縫; 或連續樑在支座附近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在支座與集中荷載部位之間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或斜裂縫。
框架樑在固定端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或產生交叉裂縫。
簡支樑、連續樑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挑樑根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
搗制板上面周邊產生裂縫, 或下面產生交叉裂縫。
預製板下面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各種樑、板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於1mm。
各類板保護層剝落,半數以上主筋外露, 嚴重鏽蝕,截面減少。
預應力預製板產生豎向通裂縫; 或端頭混凝土鬆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 屋架
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 且下弦產生裂縫大於1mm豎向裂縫。
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2/100。
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鏽蝕。
端節點連線鬆動,且有明顯裂縫。
2.5 砌體結構構件
2.5.1 牆
牆體產生縫長超過層高的1/2、 縫寬大於2cm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樑支座下的牆體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門窗洞口或窗間牆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豎向裂縫或水平裂縫。
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5/10
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7/100),或相鄰牆體連線處斷裂成通縫。
風化、剝落,砂漿粉化, 導致牆面及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平均達1/3以上)。
2.5.2 柱
柱身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豎向貫通裂縫,其縫長超過柱高的1/2。
樑支座下面的柱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
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5/100)。
風化、削落,砂漿粉化, 導致有效截面削弱達1/5以上(平房達1/4以上)。
2.5.3 過樑、拱
過樑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樑的牆體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母線產生裂縫;或拱曲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鬆動,或鏽蝕嚴重,截面減少。
2.6 木結構構件
2.6.1 柱
柱頂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斷裂。
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 柱腳達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達1/4以上。
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明顯彎曲,曲背產生水平裂縫。
2.6.2 樑、擱柵、檁條
中部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或產生水平裂縫,其長度與深度分別超過構件跨度與構件高度的1/3。
樑產生超過跨度1/120的撓度, 擱柵、檁條產生高度1/100的撓度。
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榫頭斷裂,支座鬆脫。
2.6.3 屋架
支撐系統鬆動失穩,過度變形, 導致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4/100。
上、下弦杆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變形。
上、下弦杆因腐朽變質, 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主要節點,或上、下弦杆連線失效。
鋼拉桿鬆脫;或嚴重鏽蝕, 截面減少達1/4以上。
2.7 其他結構構件
2.7.1 土牆
牆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1.6/100。
牆體風化、 硝化深度達牆厚的1/4以上:或有牆腳長度的1/4,其受潮深度達牆厚。
產生兩條以上的豎向裂縫, 其縫深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2/3。
2.7.2 混合牆、亂石牆
牆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
牆體連線處產生豎向裂縫, 其深度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或牆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其縫深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
3 危險房屋鑑定
3.1 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區域性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區域性危房是指隨時有區域性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為鑑定單位,以建築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b.區域性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3.3 危房鑑定應以地基基儲結構構件的危險鑑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4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絡結構判定危險範圍。
3.5 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3.6 危險範圍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因牆、柱、樑、混凝土板或框架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個屋蓋倒塌並危及整幢房屋的。
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個拱體倒塌並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區域性危房
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區域性倒塌的。
因牆、柱、樑、混凝土板產生的危險, 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區域性房屋倒塌的。
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屋蓋倒塌,或整個屋蓋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因擱柵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間樓蓋倒塌的。
因懸挑構件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樑、 板倒塌的。
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拱體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 危險點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 或房屋裝置,處於危險狀態的。
4 危房及危險點處理
4.1 危房需由鑑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 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4.2 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範圍, 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劃。
4.3 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4.4 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後, 均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