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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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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鑑定理論

檔案的鑑定

檔案鑑定就是對鑑別和判定檔案的價值,挑選出有價值的檔案交檔案機構儲存,剔除無儲存價值的檔案予以銷燬。它直接決定著檔案的存毀,是檔案管理中最重要也是難度最大的工作。

(1)歷史發展:

A.20世紀初的“年齡鑑定論”,是德國檔案學者邁斯奈爾於1901年提出的,這一理論體系由六條一般原則和七條具體標準組成,其鑑定標準可概括為檔案內容和檔案來源兩方面。其檔案鑑定理論具有開創性意義:他第次提出了“高齡案卷應當受到尊重”的著名論斷並設定了具體的禁燬年限;他第一次提出了較為系統的鑑定原則與標準;他第一次提出了檔案來源是最重要的鑑定標準之一;

B.20世紀20年代的“行政官員決定論”,代表人物是英國檔案學者詹金遜,核心觀點就是檔案人員不宜參與檔案的鑑定和銷燬,鑑定應由行政官員自行決定,一方面,他認為檔案證據的神聖性是行政官員決定鑑定的基礎,另一方面,他認為檔案人員參與檔案鑑定至少會帶來兩種負面後果:一是檔案人員在鑑定中的個人判斷會玷汙檔案作為原始證據的神聖性,二是檔案人員的干預也會妨礙檔案儲存目的的實現,不利於滿足歷史學家和其他研究者對檔案的利用需求。明顯的侷限性:第一,行政官員由於缺乏客觀的歷史文化意識,單獨自行決定檔案的存毀,不利於維護檔案的原始證據性;第二,排斥檔案人員參與鑑定也不利於保證檔案的總體質量;第三,排斥檔案人員參與鑑定也不利於檔案價值的充分發現與實現。

C.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職能鑑定論”,波蘭學者卡林斯基在借鑑邁斯奈爾的基礎是提出,認為應按照檔案形成機關在政府機構體系國的地位和職能的重要性,來確定檔案檔案的價值及保管期限。他把檔案分為兩類:一類是最高行政機關的檔案,一般應永久儲存;一類是低階機關的檔案,只需儲存一定時期後就可以銷燬。他還提出了鑑定單份檔案的具體標準,即所謂的一般標準、法律標準、行政標準、歷史標準、地理標準、替代標準和典型性標準等。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不僅強調檔案價值的鑑定與形成機關的地位和職能直接相關,而且找到了二者之間的對應關係。

D.20世紀50年代的“檔案雙重價值論”,是由美國檔案學者謝倫伯格提出的,在1956年出版的代表作《現代檔案——原則與技術》中系統地闡述了這一鑑定理論,他認為公共檔案具有兩種不同的價值,一是對原形成機關的`第一價值,二是對其他機關和個人利用者的第二價值。具體來說,第一價值體現為行政價值、法律價值、財務價值和科技價值,第二價值包括證據價值和情報價值。形成機關的行政官員對第一價值負主要責任,而鑑定第二價值則應由檔案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來完成。與詹金遜和卡林斯基的鑑定理論相比,雙重價值論具有明顯的進步與深刻之處:大力主張檔案部門及其人員積極參與鑑定工作;主張從檔案自身屬性與利用者需求的關係角度來判斷檔案檔案的價值。謝被譽為“美國檔案鑑定理論之父”。

E.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利用決定論”,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國的菲斯本、布里奇弗德和芬奇等。核心觀點是將學者特別是歷史學家的實際利用和預期利用視為檔案鑑定的最重要標準,鼓吹第二價值決定檔案的根本性質。侷限性不容否認:使檔案鑑定過程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實際上破壞了檔案在其形成者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有機聯絡。

F.20世紀八-九十年代的“社會分析與職能鑑定論”、“文獻戰略”和“巨集觀鑑定理論”。“社會分析與職能鑑定論”是德國布姆斯最早提出,主張檔案應體現檔案產生時期的社會價值,但這種價值最好不是直接通過研究社會公共輿-論來確定,而是間接通過了解重要檔案形成者的職能來判斷。

“文獻戰略”由美國的塞穆爾斯於80年代中期提出,認為鑑定的起點不再是檢驗具體檔案,而是分析檔案產生的背景,特別是現代社會中面對機關頻繁變動的現實。“巨集觀鑑定戰略”是加拿大特里•庫克80年代末提出的,認為應全面考慮社會結構、檔案形成過程、檔案形成者及其職能等多種因素。以上三種鑑定理論具有兩個明顯的共同點:一是它們都有把檔案鑑定提升到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之下,都認為檔案價值與社會發展密切相關;二是它們都超越了傳統鑑定理論中的價值標準,轉而強調職能鑑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