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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寫作中應用英語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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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GMAT思為大家整理了如何在GMAT寫作中應用公理,供考生們參考,以下是詳細內容。

如何在寫作中應用英語公理

1.在我們通常使用的there be句型中,以下幾種表達必定錯。there could be done e be sth. donethere being +名詞片語there was sth. ,如there was a transmission的表達不對。一般來說gmat中there be僅用於某處有某物,而此物是指一具體名詞,如wolf,stone, star,而不是指抽象名詞:如conversion,relation等。

2.在表示某人有某種能力做某事的意思,最佳答案的選擇依據是,can dobe able tohasability to do hasa capability of doing. . .。

3.在從句中,以下連線詞或引導詞值得特別注意:

which絕對不可指代前面的`整個句子,而此用法在一般語法書中均是可以接受的;

because不可引導名詞性從句;

賓語從句中引導詞that一般不能省略;

if絕不可以引導名詞性從句,如要表示是否,只能用whether引導;

對不作為介詞賓語的事物做限定性修飾,只用that而不用which。而which僅用於引導對介賓進行修飾的限定性從句和引導非限定性從句。

4.在require、demand等表建議,命令意義的詞之後的that從句,要求用虛擬語氣動詞,即動詞原形,不加shou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