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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註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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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某個國家、地區、區域,並且該商品的品質本文是小編精心編輯的,地理標誌註冊希望能幫助到你!

地理標誌註冊指南
  地理標誌註冊指南

一、什麼是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某個國家、地區、區域,並且該商品的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是由該產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質與其產地的水、土、氣候等地理環境有緊密聯絡。例如:紹興黃酒、章丘大蔥等。地理標誌最基本、最常見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國家名稱、地理名稱或者行政區劃名稱。地理標誌也可以由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可視性標誌構成。

二、什麼是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集體商標是指某一組織的商標,而不是某一企業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即該組織是其成員的代表,註冊商標的權利屬於集體,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因此,集體商標標示的是商標使用者同屬於某一個組織,體現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表示該組織成員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相互遵守某種共同標準或者共同性質而使用的特點。

三、什麼是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證明商標應該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註冊人以外的其它人使用。因此,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某個經營者,而是用於證明商品或者服務出自某原產地或者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四、地理標誌保護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商標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地理標誌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

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釋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身的特殊性,《辦法》明確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使用和管理有別於普通商標的特殊要求和規定。該《辦法》於2003年6月1日起實施。

五、地理標誌申請人的資格

地理標誌的註冊人應當是對地理標誌所表示商品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可以是社團、協會、行業團體等組織,而不是某個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例如:“吐魯番葡萄”註冊人“吐魯番地區葡萄產業協會”、“紹興黃酒”註冊人“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等。

六、地理標誌註冊申請的書式材料及規費

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的申請註冊程式與商品商標相同。

(一)商標申請書應當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指定書式。

(二)申請註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應當依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按類申請,即一標一類一份申請的原則。如果同一商標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專案跨多個類,則需要按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類別分別提出申請。

(三)每一個商標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註冊申請書》一份,並在商標申請書商標種類一欄上註明商標是集體商標或是證明商標。

(四)附送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社會團體的登記證等依法成立的證明檔案。

(五)附送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1、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主要包括:

(1)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宗旨;

(2)使用該集體商標的產品產地範圍、低於特徵及產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4)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5)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承擔的責任;

(6)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2、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主要包括:

(1)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宗旨;

(2)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產品產地範圍、低於特徵及產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4)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承擔的責任;

(7)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六)附送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檔案。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為一個縣、市範圍內的,出具該縣、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批准檔案,地域範圍為二個以上縣、市範圍的,由這些縣、市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批准檔案。

附送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地域環境特徵及特定品質的證明,證明可以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出具的。

(七)地理標誌客觀存在及聲譽證明,也可以是縣誌、農業志、產品志等。

(八)提供詳細說明申請人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裝置等情況。

(九)商標圖樣五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提交著色圖樣五份,黑白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抑鬱貼上,長或者寬應當不大於10釐米、不小於5釐米,並在申請書上的指定位置貼上商標圖樣一張(指定顏色的貼上彩色圖樣),貼上的方向即為指定方向。

(十)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檔案,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十一)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准或者登記得名義一致。

(十二)填寫的商品名稱或者服務專案,應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所列商品和服務專案填寫,若填寫的商品名稱或者服務專案國際分類表中未列出,應附送說明書。

(十三)申請人必須按規定向商標局繳納註冊規費3000元。

七、申請註冊地理標誌的注意事項

(一)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申請註冊與商品商標相同,都是採用國際分類,按照《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將商品分為34個類(即1—34類),服務分為11個類(即35—45類),按類申請。

(二)地理標誌註冊申請雖然已經指定商標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但未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或者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等檔案的,由商標局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三)申請時一定要指定商標種類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否則雖然附送上了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但是未指定商標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商標局將按照普通商標對待。

(四)同一申請人,已經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了商品商標,又提交地理標誌註冊申請的,為使消費者不產生混淆,商標局將不予核准註冊,除非申請人同時向商標局提出登出商品商標申請。

(五)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應該按照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填寫,不能隨意擴大商品範圍或者填報與證明內容無關的'商品,否則,商標局將予以部分駁回。

八、外國人、外國企業如何在我國申請註冊地理標誌

外國人、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註冊地理標誌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代理,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詳細說明該申請人多具備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裝置等情況。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該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外國人、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代理委託書和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有關證明檔案應真實有效,其公證、認證,按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註冊申請書件,包括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證明檔案等,應當使用中文,並以中文文字為準。

九、地理標誌的實質審查

對地理標誌實質審查時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即商標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禁用條款之列,商標是否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實質審查還包括:

(一)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二)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關係;

(三)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

對地理標誌標示商品的特定品質及地域範圍由商標局依事實來認定。

十、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公告

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一樣,商標局均予以公告,但公告的內容與商品商標又不盡相同。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的全文或者摘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對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準,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證明商標註冊人准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註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由商標局審查,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及其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公告,是使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公諸於眾,並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十一、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駁回複審與異議複審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經商標局實質審查依法駁回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複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商標局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複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任何人認為商標註冊不當的,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與普通商標不同的是,地理標誌的異議、爭議及註冊不當要求撤銷的理由不僅侷限於商標本身,還包括註冊人的主體資格是否成立,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是否公正、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地域範圍的劃分、有關質量的標準等。

十二、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的變更或轉讓

變更集體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集體成員發生變化的或者修改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註冊人要向商標局提交變更其他註冊事項申請,並附送變化後的成員名單或者修改後的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變更證明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修改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註冊人要向商標局提交變更其他註冊事項申請,並附送修改後的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由受讓人辦理轉讓註冊商標手續。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附送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及其他檔案。

十三、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的國際註冊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領土延伸與普通商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國外申請人在辦理上述申請時應當按照中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指定的代理人,自該商標在國際註冊簿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真實有效的中文證明檔案及使用管理規則。有關修改也應依同樣程式遞交。否則商標局將駁回申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要求優先權的,按照普通商標同等對待,無須公證。

十四、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的有效期及續展註冊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自核準註冊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十年期滿後,若繼續使用,須辦理續展註冊。

商標法第地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十五、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及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

集體商標一經註冊,其集體組織所屬成員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但須按照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履行必要手續。註冊人應依《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給使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集體商標註冊人應監督其成員依法使用該商標,及其商品的質量,如果其成員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集體商標註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經該組織成員共同協商,註冊人科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應專用於集體商標的管理。

集體商標註冊人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註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參與上述請求。

十六、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及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

證明商標一經註冊,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註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註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註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商標局審查核準,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註冊人准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註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證明商標註冊人應依《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證明商標註冊人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該商標註冊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對其商標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註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參與上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