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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報考指南:註冊證書

物業管理師 閱讀(2.24W)

證書頒發機構:註冊物業管理師是指經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舉辦的全國統一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證書後再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進行註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註冊證有效期3年.

2015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報考指南:註冊證書

第十二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建設部為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為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查機構。

第十四條 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並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註冊所在省的註冊審查機構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 註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註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註冊審查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註冊申請人員材料和審查意見報註冊審批機構審批。

註冊審批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決定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註冊申請人,並核發《註冊證》。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物業管理師的執業憑證,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初始註冊者,可以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必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的要求。

初始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註冊。

延續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物業管理師變更執業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註冊證》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註冊證》失效。

第二十二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審批機構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