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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名著的個人讀書筆記範文

文學 閱讀(1.86W)

法學名著一般都是篇幅很長而且含義深刻的,所以閱讀法學名著的時候最好做一些讀書筆記。如果你不知道怎麼去做法學類名著的讀書筆記,不妨跟小編來看看這些精彩的範文吧。

法學名著的個人讀書筆記範文

  法學名著的個人讀書筆記範文篇一: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學專業本科的基礎理論性課程,這本書是許多學校作為本科階段的教材使用的,但由於我是跨專業的,所以在此選讀這本書,以幫助自己進一步理解法的精神,認識居於法律深層次的法律觀念。並且學習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非常有益於提高人的理論思維能力,所以也推薦給大家閱讀。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觀念演化歷史為物件的一門學科。這裡所謂“西方 ”,就是一般所指的西歐和北美髮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史”就是從古希臘以來的西方約3000年的歷史,包括近現代史。本書以歷史時間為線索,介紹了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不同法學思想派別以及代表人物。本書的緒論部分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發展階段和法律觀念做了說明,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後面的各個法學派別的思想內涵。總的來說,西方的法律思想像整個西方文化一樣,都源於古希臘羅馬,然後隨著西方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縱向的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 古希臘羅馬階段。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產生時期。在這個時期的初期,法系律思想還和哲學混為一談,後來才產生了職業放學家對階層,在這一時期裡,許多著名的哲學家,如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都得法律思想影響都很深遠,他們為後來的各種理論奠定了基礎,從而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矗這一時期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思想史自然法觀念,這種觀念的產生在蘇格拉底時期便已出現了萌芽,後來逐漸豐富,到了希臘化時期經過系統化之後又傳到羅馬,然後廣為傳播,對當時的羅馬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響,而且還成為後來整個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 中世紀階段。在這一時期裡基-督教神學佔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它接受了古希臘羅馬的自然法觀念,對之進行了神學的改造,形成了基-督教神學的自然法學。這是的剛剛從哲學中脫離出來的法學又在此喪失了自己的獨立性,成為了神學的婢女,也造成了法律思想發展中長期的停滯狀態。不過,在此時期,古希臘羅馬的自然法觀念,卻也通過基-督教神學這種形態,得以保留並流傳至今。

(三) 自由資本主義階段。中世紀末,資產階級的思想家批判了中世紀基-督教神學的自然法,創立了古典自然法學。在這一時期裡,法學重新獲得其獨立性,法學家開始以人的眼觀來認識法律現象。這使西方的自然法學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並達到鼎盛狀態。這個時期產生了一批著名的法學家和法學名著,它使得西方的法律觀念上升到一個新的水平,有了真正的法治觀念。但總的思想觀念還比較統一,學派對立並不明顯。

(四) 帝國主義階段。這個時期出現了許多與長期占主導地位的自然法學相對應的實證主義法學流派。開始有了歷史法學和分析法學,後來又有了社會法學。它們提出了一套自然法學完全不同的法律觀念,這使得自然法觀念一度衰落,同時也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更加豐富。一方面,各個派別中不斷地分化出許多支派,形成了派別林立的局面; 另一方面,各個學派又在研究方法和觀點上互相吸收借鑑,出現了漸漸統一的趨勢。

橫向來說,西方人對法的理解種類很多,歸納起來有三種法律觀念,即自然法觀念、規則法觀念和活的法觀念。

首先來說說自然法natural law 或 law of nature。這種法律觀包括瞭如下幾方面的內容和觀點:法從本質上說是人的規律,因此,立法者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對人的行為的規定不能有違客觀規律;法根源於人永恆不變的社會性和理性,真正的法律是由人所發現的人的規律和行為準則,因此國家制定法應該建立在理性意志的基礎上,而非個人意志的表現;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正義;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準則能夠教人們辨別是非善惡,因此法應當富有道德性,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就不是良法和不具有正義性。

其次規則法觀念,即是認為法是一種純粹的規則或規範體系,是分析法學派提出的把研究焦點由法的價值目標投向國家法的結構形式的法律觀念。其主要內容如下:真正的法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即“國家法”;國家法由法律規則構成,是一個法律規則或法律規範的體系;法律規則或法律規範是中性的,價值無涉;一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好的法律規則體系足以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執法者只須遵循推理規則即可,只是法律推理的工具,而不應該享有任何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韋伯對此概括為“現代的法官指示自動售貨機,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叢法典上抄下來的理由”)

  法學名著的個人讀書筆記範文篇二:法學的邀請

【1 法律的普遍性】

P3

法律的數目如此眾多,反映出當今社會的一種信仰——人們堅信法律能夠解決棘手的問題;法律是包治各種社會頑疾的仙丹妙藥。

歷史上從未有過任何一個時期,能像今天這樣使法律變得如此受人青睞。在過去的每一天,幾乎無不充斥著設立新的法律,以消除這樣或那樣的行為,或是加快實現某種合理目標的呼籲。

P5

顯然,法律僅僅是一種社會約束機制;人們的行為受到習慣、傳統、先天遺傳或後天養成的自我約束、理想和價值觀、道德和宗教信仰、對社會否定的恐懼、對被認可被愛的渴望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刑法這隻強有力的手,似乎只在社會生活的邊緣(而非中心)起作用。但這並不意味著有關殺人的法律就因此而顯得完全不重要。

在一個尊重法律、以法律為指引的社會,新的法律法規一經頒佈實施,符合法律規章制度的行為習慣就會迅速建立,即使大多數人對其習慣的法律依據幾乎一無所知。[!]

P6

所有這些法律檔案加起來足有一本書那麼厚,而在筆者唸書的年代,牛津大學的大部分管理檔案都是用拉丁文書寫的,以免有些人會真的蠢到試圖去閱讀那些檔案的地步。[。。。]

這些專家的存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下面這個看似奇怪的現象:法律普遍地存在於人類社會中,但大多數人對法律卻都是一無所知。

P9

無論採取什麼樣的解決途徑,一旦某種爭端不再具有破壞性的影響,這種爭端就已得到解決。事實上,今天還大量存在著類似愛斯基摩人的做法,即將一場潛在的衝突,轉化為危害性較小的傳統上可以接受的形式。

即使沒有得到各方的一致許可,法庭也有權干涉並決定該做什麼。因此,法庭只能存在於承認權力有等級之分的社會中,而無法存在於完全平等的社會中,因為在這樣的社會,任何人對於家庭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具有控制權。

P11

這一變化使法律具有了一個新的特點,即開始關注社會秩序的本質,而不僅僅是糾紛的解決過程。表面上看,律師只是將偷盜、搶劫等存在於公眾普遍意識中的概念更加精確化,但事實上,他們明確了正確行為和錯誤行為的標準,因為就法庭審理過程而言,真正重要的是律師口中講出的什麼是偷盜或搶劫。由此也就產生了在準確程度和範圍上不同於非專業概念的所謂的法律概念。

P15

事實上,法律面前並不是人人平等的,如果真是平等的話,我們將會生活在一種無政府主義狀態中,而非受到法律的管制。[囧。。平等又不是不加以任何區分。。在某些方面法律給了一些人授權。。並非你與那些人不平等,你只是屈從於那部分“授權”而已。。]

P18

因此,當律師要顯得自己具有專業水準的時候,他就會不用土地所有者(landowners),而是用自主持有地產者(tenants in 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限嗣繼承地產權(fees tail),甚至更為艱澀難懂的或然恢復權(possibilities of reverte)等術語。

P19

通過立法公開修改法律,或者通過法庭使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發生潛移默化的變化,是兩種為迴應輿論潮流或政治運動而使其發生和平的正常變化的機制。通過由法律許可的機制來變革法律,是取代政變或徹底革命的另一種選擇,也避免了就算不發生革命社會和諧也會遭到徹底破壞的情況。所以,不僅是法庭,法律自身也是解決社會內部爭端的一種手段。

P20

社會要想繁榮,就必須調和穩定與變革之間的關係,而法律的一個功能,正是通過和平程式來引導變革以實現這種調和。

  法學名著的個人讀書筆記範文篇三:法律與革命

閱讀版本:[美]哈羅德·J·伯爾曼(1918—2007):《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與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9月第一版相比並無重大變動)。

基本介紹:作者自稱寫作於1938年,至1983年出版。寫作動機:鑑往知來,尋根溯源、探索擺脫危機的出路。立場取向:口號——“超越馬克思、超越韋伯”。基本概念:解釋的“革命”模式。

正文:2007年11月13日,哈羅德·伯爾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去世了,享年89歲。世界少了一位法學大師。把法律思想和制度史寫的這樣好的人,國內還沒有出現。很早以前,我就得知了一句必引的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也恰恰是出自此位大師之口。伯爾曼是在全球法學界有很大影響力的資深法學家。他曾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執教達40年之久,其學術觀點尖銳而深刻,對當今一些主流觀念提出了挑戰。著有《法律與革命》《法律與宗教》等法學專著25部,學術論文多達300多篇。《法律與革命》就是較早被翻譯成中文,並且享譽學界的著作。

作者在序言中寫道:這是一部關於“根源”的歷史,也是一部關於“路線”即我們藉以達到今天的路徑的歷史。懷疑論者們可能帶著懷舊的情緒閱讀本書,他回憶著使他逐漸異化的過程。相信論者們可能希冀從中發現某些對於未來的知道路線。我是一個折中派。我從此書中,看到的你個老者,用智慧的雙手,擦去歷史的塵埃,將一個個古老的故事和難解的謎題娓娓的道來。

這是一本敘述和論證同樣深刻的鉅著,是歷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學的。作者從歷史中發現真理,從實踐中捕捉真-相。伯爾曼在書中,用老道的語言,一項的描述著古老的故事。本書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名為“教皇革命與教會法”,第二部分名為“世俗法律體系的形成”,兩部分互相映襯,相得益彰。上半部的部落法,基-督教,王權,苦行贖罪法,民俗法,教會法,這些因素從其筆端緩緩流出,如同一條河流,給你一種歷史蔓延過來的真實感覺。下半部的封建法,莊園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都相互獨立又相互糾纏著走近你的眼前,讓你知道這些法律傳統的前世今生。

一般認為,把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期定位於11世紀末至13世紀末這兩百年中,並且將教皇革命及其所引發的教會與世俗兩方面的一系列重大變革作為西方法律傳統得以產生的基本因素,師伯爾曼的貢獻所在。這並不是說伯爾曼的揭示就是真理所在,因為對於歷史的理解,自來就有無數的視角和方法。但縱觀全書,作者廣博的知識儲備,開闊的想象力,客觀的立場,都使得本書有著渾厚的力量,使得其結論堅不可摧。

作者力圖打破法律概念主義對法律視野的束縛,始終對狹隘的法律視野,包括“排他的政治的和分析道法學”和“孤傲的哲理的和道德的法學”以及“唯我獨尊的歷史的和社會—經濟的法學”(第3頁)都持著一種批判精神。這讓我們這些涉世未深的學子大開眼界,大開心界。作者倡導一種複合的歷史觀。這與我們過去接受的被極端化了的馬克思主義的經濟歷史觀有所不同。他指出,“包括馬克思主義在內的19世紀所有意識形態,都不期然而然的致力於貶低、否認和無視近代西方的制度和價值在前新教時代、前人文主義時代、前民族主義時代、前個人主義時代和前資本主義時代的深厚根基;他們全都試圖掩蓋發生於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的西方歷史的斷裂。”(第40頁)。他指出這種過去研究者的缺陷,並用自己的論證加以說明,這種歷史負責主義的精神尤其值得我們學習。

“每次革命都標誌著整個社會體制中的:一次基本變化,一次迅速的變化,一次劇烈的.變化,一次持久的變化。每次革命都在以下方面尋求合法性:一種基本的法律,一個遙遠的過去,一種預示世界最終命運的未來。每次革命都歷經不止一代人的時間才牢固確立。每次革命最終產生了:一種新的法律體系,它體現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他改變了西方的法律傳統,但最終他仍保持在該傳統之內。”(第19頁)作者這種對於革命的深刻理解,和對於傳統的同樣深刻的理解,使得他的態度更容易讓人接受。這恰好折射了我們民族在對待歷史問題上的種種極端的錯誤做法。他以自己的知識和覺察,像一個預言家一樣,深刻的指出了他的結論:西方法律傳統產生了嚴重的危機,這種危機是空前的。作者認為這並非危言聳聽,而是實實在在存在著的現實。這從西方法律傳統的十個特徵只有四個還能成立這點上可以看出。法律的相對自治,法律職業化,法律培訓中心的興旺,超法律的因素仍然可以評估和解釋法律規則和制度,以上是四個仍然成立的傳統。但是下面六個已經受到嚴重的削弱,法律作為一個整體,法律向前發展的趨勢,法律內在有機的邏輯性,法律超越政治性,法律之上的根源,法律的超越革命性。由此,作者認為:法律傳統的危機不僅僅是法哲學的危機,而且是法律體系本身的危機,在20世紀,法律傳統的歷史土壤正在受到侵蝕,這種傳統本身正在面臨崩潰的威脅。

伯爾曼還有一部名作《法律與宗教》的著作,“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僵死的教條,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的名言就是出自此書。如此巨集大的視野,如此悲天憫人的情懷,是在是讓人震驚。這不禁讓我聯想到黃仁宇的大著《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作者以其“大歷史”的巨集觀視野,涉足歐美等國的近代歷史,講解世界現代化發展的歷史路徑。書中側重分析資本主義的技術性格,將資本主義綜合為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揭示了資本主義興起的原因。正是也讓我聯想到了馬克斯·韋伯的著作《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此書著述了資本主義的起源和本質,以及宗教信仰與日常經濟行為的關係問題。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正以這種精神作支撐,它是歐洲理性主義長期發展的產物。作者得出了近代資本主義的產生與新教倫理有著一種內在的親和關係的結論。雖然這些書針對的不同的重點,但殊途同歸,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