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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意見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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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黨代表應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與所在單位黨組織及黨員群眾保持密切聯絡,聽取和反映他們的呼聲、意見和要求,積極提出意見建議。

代表意見建議辦理

(二)區黨代表提意見建議,既可以是建設性建議,也可以是批評性意見。對區黨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全區各級黨組織要充分重視,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聽取並辦理落實。

(三)區黨代表提意見建議應堅持實事求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注重實效的原則。

二、代表意見建議的提出

(一)區黨代表提意見建議應著重圍繞以下內容:

1、黨的建設,包括全區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黨員教育管理、黨風廉政建設和黨代會常任制等;

2、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和重大決策部署;

3、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4、提請區黨代表徵求意見建議的事項。

(二)區黨代表提意見建議必須採用區黨代會常任辦統一印製的《鐘山區黨代表意見建議徵詢表》(以下簡稱《意見建議表》)。

區黨代表提意見建議實行實名制,按照“一事一表”要求,規範填寫《意見建議表》。

(三)區黨代表的意見建議可以代表個人名義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或代表團名義提出。以代表聯名方式或代表團名義提意見建議,應有領銜代表。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意見建議,領銜代表應為代表團團長。

三、代表意見建議的辦理

(一)區黨代表意見建議的辦理一般分為收集、分類、送審、審議、轉交、辦理、答覆、反饋等八個基本步驟。

區委棠委會是區黨代表意見建議的.審議機關。區黨代會常任辦是區黨代表意見建議收集、分類、送審、轉交、督辦、反饋機關。承辦單位負責區黨代表意見建議的辦理、答覆。

(二)區黨代會常任辦根據意見建議的具體內容將其分為參考件和辦理件兩大類,報區委棠委會審議。確定為參考件的,由區黨代會常任辦轉交有關單位參考;確定為辦理件的,由區黨代會常任辦轉交有關單位辦理落實,並在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建議的區黨代表或代表團。

(三)有關單位接到區黨代表意見建議後,應及時清點、登記。如認為不屬本單位辦理的,應在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後連同原件一併退回區黨代會常任辦。承辦單位不得自行將區黨代表意見建議轉送其他單位。

(四)辦理件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區黨代會常任辦指定一個單位主辦,其他單位協辦。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之間應密切配合,相互支援,不得推諉扯皮。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綜合彙總後統一答覆。

(五)辦理區黨代表意見建議,承辦單位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並指定專人具體辦理落實。辦理工作重在解決實際問題,並遵循以下原則:

1、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而且有條件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解決;

2、應當解決或經過努力能夠解決的問題,應採取措施,抓緊解決;

3、對涉及全區黨的建設、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應專題研究解決;

4、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

5、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解決或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地向區黨代表解釋,說明情況。

(六)在區黨代表意見建議的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應加強與提意見建議的區黨代表的聯絡,通過座談、走訪等形式,溝通情況,聽取意見。

(七)承辦單位對區黨代表意見建議要做到件件有答覆。答覆應力求做到態度誠懇、內容有針對性、表述準確、文字精煉、格式規範,並以的正式函件回覆。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的區黨代表意見建議,可併案辦理,但應當分別答覆;對區黨代表聯名或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意見建議,直接答覆領銜代表。承辦單位對區黨代表意見建議的答覆應同時抄送區黨代會常任辦。

(八)對於辦理件,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並書面答覆區黨代表。確因問題複雜不能及時辦理的,應如實向區黨代表 作出解釋,待辦結後再作正式答覆,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九)區黨代表收到承辦單位書面答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辦理結果滿意與否要反饋給區黨代會常任辦,逾期視為滿意。 區黨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區黨代會常任辦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四、代表意見建議辦理的監督檢查

(一)承辦單位對區黨代表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將作為承辦單位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對區黨代表意見建議辦理工作不重視、不落實、草率應付、答覆質量差、超過規定辦理時限的承辦單位,區黨代會常任辦建議區委對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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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