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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與稅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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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裝置的融資租賃問題

對與稅收的建議

根據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部分新設立的製造類合資公司享有部分額度的進口裝置免稅待遇。當這部分公司提出要求對進口免稅裝置做融資租賃時,租賃公司操作起來很麻煩,主要原因是因為免稅物品在前五年處於海關監管,但融資租賃需要將裝置法律所有權轉移到出租人。為了法律上完備,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在融資租賃合同簽署前獲得監管海關的同意。但每次辦理很麻煩,需要先向地方海關申請,然後由地方海關向國家海關總署申請。希望海關和稅務方面能就進口免稅裝置的融資租賃公佈一個

通用的管理辦法,使得融資租賃操作簡單,合法並高效。

其實在海關監管進口免稅裝置時,並沒有禁止進口免稅裝置的轉讓或買賣,只不過在監管期間的進口免稅裝置轉讓或二次買賣時需補交關稅。如果海關能出臺解釋細則,允許進口免稅裝置的抵押及融資租賃,規定實際物權轉移時需補交關稅,並明確相應細則,則會大大便利免稅裝置進口企業的融資安排,便利租賃公司以及銀行向免稅進口企業提供融資,減少不必要的海關行政審批手續,同時也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或擴大稅收優惠範圍。

2.回租賃稅收問題

一般租賃公司都認為回租賃為租賃的`一種形式,應該按照國家對融資租賃或經營性租賃規定的稅收納稅即可。但有個別觀點認為回租賃是由購買和租賃兩部分構成,購買和租賃兩個環節都要納稅。我們認為此觀點不正確。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融資,出租人支付購買價給承租人是為了從法律形式上獲得租賃裝置的所有權,這是融資租賃的法律前提,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必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其業務本身動機是為了獲得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完全是一種融資行為。希望稅務部門能明確對回租按照租賃單一業務模式徵稅。

3.跨境融資租賃的稅收問題

跨境融資租賃在對外支付租金時,要先扣除關稅(一般在5%左右),增值稅(租金全額的17%)和預提稅(租金全額的10%)。 全部稅收成本超過30% 。 建議對預提稅的稅基減小,本金部分免徵,只對利息部分徵收預提稅。

4. 經營性租賃的營業稅

目前國內對出租人在經營性租賃合同下的租金收入全額徵收5%的營業稅,這是經營性租賃在中國得不到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建議國家考慮減少對經營性租賃的稅收以促進經營性租賃的發展。建議對於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按照融資租賃的稅收標準徵收,但同時出租人也放棄所得稅前記提折舊。對出租人回收租賃物件後二次變賣取得的銷售收入,扣除租賃物件採購成本後,對溢價部分可按銷售類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