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紮實開展綜合治理平安建立工作,進一步提高全區刑釋解教人員安臵幫教工作質量,客觀、準確地評價全區刑釋解教人員安臵幫教工作成效,不斷推動全區刑釋解教人員安臵幫教工作規範化發展,現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物件、方式及時間
(一)全區刑釋解教人員安臵幫教工作(以下簡稱安臵幫教工作)考核物件是各街道辦事處。考核的主要內容是街道安臵幫教工作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業務建設情況以及運作狀況和整體成效。
(二)考核採用自我考核與上級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年12月15日前,由街道刑釋解教人員安臵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當年本部門開展安臵幫教工作情況進行自我考核,考核成績報區安臵幫教辦公室。區安臵幫教辦公室依據各街道安臵幫教辦公室自我考核評分,結合實際考察、檢查情況給予最後評定。
(三)安臵幫教工作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結果分三個等級,98分以上(含98分)為優秀; 98分(不含98分)—90分(含90分)為合格;90分(不含90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年度考核評定結果全區通報,並作為安臵幫教工作表彰的主要依據。
二、安置幫教工作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一)組織領導(5分)
1、街道刑釋解教人員安臵幫教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並列入黨政綜合考核。2分,未列入綜治考核的,不得分。
2、安臵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季度向街道分管領導書面彙報一次,分管領導每半年進行一次幫教總結講評。1分,未彙報的,不得分。
3、安臵幫教工作機構建立健全例會制度,刑釋解教人員安臵幫教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專項工作會議;刑釋解教人員安臵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成員單位會議,通報工作進展和存在的問題,制定安臵幫教工作計劃;安臵幫教工作例會要有通知,有簽到簿,有會議記錄,有視訊影象的。2分,少一項扣1分。
(二)機構建設(3分)
4、安臵幫教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建立,並有效開展工作。1分,領導小組辦公室未建立或未能有效開展工作的,不得分。
5、安臵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專職工作人員,有花名冊的。1分,未落實專職工作人員或沒有花名冊的,不得分。
6、能及時調整安臵幫教工作機構,有幫教志願者花名冊的。1分,少一樣扣1分。
(三)制度建設(5分)
7、安臵幫教工作機構建立健全例會、培訓、檔案、統計、資訊通報、對外協調、銜接管理、目標管理考核等各項制度並在工作中落實,培訓有通知、簽到簿、授課筆記、考試(作業)題的。3分,每少一項扣0.5分。
8、安臵幫教機構工作臺帳健全、管理有序。2分,工作帳不健全扣1分,未建立臺帳的,不得分。
(四)經費保障(3分)
9、安臵幫教工作專項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專款專用,能夠保障工作需要。3分,專項經費未列入預算的,不得分。
(五)業務開展(84分)
10、刑釋解教人員迴歸社會後,司法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銜接接收的。不是轄區刑釋解教人員,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須由派出所出具戶籍不是轄區居民的證明和社委會出具不住在該社群的證明,方可退回區司法局基層科。4分,發現一例未及時接收的,扣1分。
11、刑釋解教人員銜接管理回執按規定及時寄送。3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寄送的,每件扣1分。
12、年度迴歸社會的刑釋解教人員沒有脫管、失控。4分,每有一人次脫管、失控的,扣2分。
13、按照要求開展排查工作,切實做到“六清”,即:底數清、基本情況清、思想動態清、生活來源清、交往關係清、現實表現清。並能及時通報排查情況。3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排查工作的,扣2分。
14、有五年內刑釋解教人員花名冊的。3分,少一年扣1分。
15、年初有計劃、半年有小結、年終有總結,有當年安臵工作要點齊全。2分,每少一樣扣1分。
16、街道安臵幫教機構到監獄、勞教所、看守所開展提前幫教。4分,未開展的不得分。
17、熟練掌握刑釋解教人員管理軟體,司法所接到刑釋解教人員法律文書後,在七個工作內將刑釋解教人員基本資訊及時準確輸入管理系統,並按照要求備份儲存檔案,做到資料不丟失。3分,少一項
扣一分。
18、幫教活動有效開展,幫教率100%。3分,未達標準不得分。
19、當年重新犯罪率1%以下,五年重新犯罪率6%以下。6分,一項未達標準扣3分。
20、對外出務工刑釋解教人員落實委託幫教(跟蹤幫教),要有向外單位開轉移手續和介紹情況的記錄。3分,部分未落實的,扣1分,全部未落實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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